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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2017-01-28张兰兰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处罚法公安民警治安管理

张兰兰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张兰兰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治安管理处罚是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对那些违反治安管理但是还没有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而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也就是说直观管理处罚属于我国行政处罚的范畴。随着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落实,在公安实践中还是会发现一系列的问题,我们此次主要针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并根据出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

治安管理处罚;落实;问题;对策;管理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相关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主要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标准的步骤和方式进行。除此之外还要我们的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时候除了要符合实体法中的各项规定,而且还要保证符合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从当前的落实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公安机关并没有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上,还有一部分公安机关只是注重了其中一种,使得很多的公安机关在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候因违反了相关的法定程序而失效。这一状况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我国的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候,实施的具体步骤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因为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之前,要先让行为人知道自己所犯的错误是什么,违反了国家的哪条法律法规,我们的公安机关是以哪条法律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这些都是需要说清楚的,除此之外还要告诉行为人此时依据具有陈述、申诉的权利,如果说我们的公安机关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就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话,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其次,我国的公安机关在落实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存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在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时候一定要以国家规定的法定行为方式对其进行裁决,也就是制作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公安机关在对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时候并没有制作处罚裁决书,很多都是采用的口头方式替代的,尤其是对行为人进行罚款和警告处罚的时候基本上是不会制作处罚裁决书的。

第三,我国的公安机关在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候颠倒了处罚的法定程序,有些时候都是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后才举行听证的。

(二)法律法规适用出现问题

我国对治安管理处罚界定了明确的处罚范围,由于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各不相同,而且侵害的程度也还会有很大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的公安机关就需要对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危害鉴定,在做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时候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来执行。适当的运用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的法规运行中我们发现,一部分公安民警自身的执法素质不是很高,对一些法律法规也缺乏正确的理解,这也是导致运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主要原因。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擅自运用自由裁量权。擅自运用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我们的公安机关执法人违背了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出现了很多不公正处罚的行为。

其次,案件定性存在问题。我们的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定性的时候,由于会涉及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定性,而案件定性不准就是我们的公安机关将违反治安行为由此行为直接定为了彼行为。由于行为性质确定失误,那么在后续实施处罚的时候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也必然会发生错误。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中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我国的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根据公安民警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来强化法律知识以及政治理论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执法思想,加强公安民警对自身三观的认知。做到依法处理,各级公安机关只有不断强化公安民警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才能够真正的转变执法思想,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执行权利。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执法队伍,我们的公安机关要充分结合行政执法活动,遵从从严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力度

首先,我们的公安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意识也是强化执法监督的基础,人民警察不仅仅是人民的公仆,更是正义权利的行使者,所以说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我们还要不断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并定期对警察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并能够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公安机关还要把宣传实施法律任务落实到每个部门,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执法权限,不能越权,不能擅用职权,定期对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更好的保障治安管理处罚能够落实到实处。

[1]吕福鑫.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治安”概念——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命名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

[2]李健和.论我国警察权力的属性和类别——警察权力专题研究之一[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

D

A

2095-4379-(2017)24-0259-01

张兰兰(1979-),女,汉族,黑龙江海伦人,硕士研究生,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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