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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要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实质化

2017-01-28马乾林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出庭侦查人员

马乾林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汉源 625000

庭审实质化要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实质化

马乾林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汉源 625000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在庭审实质化形势下,对侦查活动监督也应实质化,以进一步发挥好侦查机关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好地推进司法公正,打击犯罪。

庭审为中心;庭审实质化;侦查活动监督

一、对侦查活动监督实质化是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

(一)侦查机关在庭审背后起着重要作用,理应对侦查活动监督实质化

一是侦查机关是否全面取证关系到庭审中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加强监督。侦查机关在庭审背后发挥了如此巨大的作用,而此作用却又基本仅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作为侦查机关代言人的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固然,办理公诉案件的检察官,有义务对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及时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的补救和完善,以作为武器举证并得到法庭的认可,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但是,这必竟是事后的、是补救性的。有些证据的收集具有时效性、不可弥补不可替代性。并且这些证据,往往是客观性、关键性的,最有证明力的证据,对定罪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些证据一旦缺失,将会影响能否定罪。庭审的实质化要求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指控证据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证据标准,则作无罪判决。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可能冒着错及无辜的风险贸然起诉被告人。但也不可能冒着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遽然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因此,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也应实质化。

二是侦查机关取证是否合法关系到庭审中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加强监督。侦查机关取证的程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关系到公诉人庭审中所举的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如是非法证据,则依法应予排除。对此类证据,公诉人应加强审查力度,力争在公诉环节予以发现,主动排除。但有些非法证据,鉴于侦查阶段侦查行为、手段的封闭性、秘密性特点,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侦查手段的不节制和法外手段的运用。在事后审查中,仅从证据表面上是很难看出来的,如刑讯逼供所取的言词证据,被取证一方不说,是无法知晓的。如果检察监督未能实质化,将会导致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法律监督的职责难以实现。因此,庭审的实质化,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约作用真正传导至具体的侦查办案中,促进侦查机关依法办案。

(二)侦查机关所取证据的对抗性决定着庭审的成败,应加强证据收集对抗性的引导及监督

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有时候,侦查机关已依法取证的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人情事故、证人生活的环境等,使证人当庭翻证成为可能。如其系关键证人,其翻证,将影响定罪。对此类证据,有必要加强侦查阶段取证时对以后翻证的预见,并加强证据的对抗性。

(三)侦查人员出庭的效果,对指控犯罪影响较大,应加强侦查人员对应能力提高的督导

最高法《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这一规定意味着侦查人员出庭将成为常态。有些侦查人员,平时说时头头是道。但到庭上,就前言不达后语,不知其所云。如我院办理的一起强制猥亵案,侦查人员出庭明明是其自己参与讯问并当场签字的,庭上却不敢承认,影响对被告人的指控力度。因此,应督促侦查机关对其侦查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在庭审中客观公正地说明情况。

二、对侦查活动监督实质化的途径和方法

(一)促进侦查理念的切实转变

一是树立侦查是为公诉、法庭审理服务的大局意识。以往侦查人员的视野往往局限于侦查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侧重关注案件是否能顺利逮捕。只要逮捕了,认为办案任务就基本完成了。而不太重视所取证据是否能够满足起诉、审判阶段证明犯罪事实的需要,在证据收集上存在欠缺,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影响案件的最终定罪量刑。在庭审实质化条件下,侦查人员应当认识到也必须认识到,侦查仅仅是整个刑事诉讼中的最初环节。破案抓到犯罪嫌疑人,实现了逮捕,并非侦查的终极目标。侦查的终极目标是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因此,应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而树立侦查取证为侦查、公诉、法庭审理服务的大局意识,树立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刑事犯罪的证明责任的意识。

二是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可能带病起诉。刑事诉讼的每个环节都要凭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强行为之。特别是不能以证据的证明力代替证据的证据能力,从内容、形式和来源等各方面确保证据的合法、确实、充分。把证据裁判的原则贯穿于侦查的各个环节之中,将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自觉杜绝在外,将各类证据的取证程序内化于心,外化于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提取中。

三是转变办案观念。当前,司法文明已经进入了以物证为主要内容的“科学证据”时代。摒弃“口供情结”,转变为以客观性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运用为主、以言词证据为辅,更多注重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证据的收集。正如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刘安成所讲,在办案方式上,需要从传统的“先抓人后取证”,向“先取证后抓人再补证”的方式转变。

四是强化侦查人员出庭意识。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作为我们雅安市,市公检法司四家也已出台相关规定,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侦查人员出庭在以后将会成为常态,所有的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强化出庭的意识。

(二)监督引导加强证人证言收集的对抗性

从侦查环节收集证据开始,就应当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带来的证言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注重所收集证人证言的对抗性。所谓对抗性,就是对抗其后翻证的能力。对于重要证人证言应当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将其作为硬性工作任务进行要求和考核,并可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会签文件的形式,通过侦查监督和公诉等部门的外部制度监督,以及内部的追责程序。推动关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以切实应对证人当庭翻证的风险。

(三)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形成监督合力

现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也有参与,但很少。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观念还较落后,出于经济、实效等考虑,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请了律师作用也不大,白花钱,而只在审判阶段请律师。在侦查阶段请了的,一般也只注重申请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方面。而对公安取证关注度不高。对此,应合理引导,加大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比例,增强侦查机关配合律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配合度,并加强监督。以此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监督力度,与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形成监督合力,尽早发现程序、证据漏洞和矛盾点等问题。

(四)强化侦查人员出庭工作

一是强化侦查人员出庭的培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一个渐进不断适应的过程。应督促侦查机关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出庭能力。二是强化办案过程的记录留痕。在抓获、现场痕迹物证提取、伤情鉴定等工作中。除依法形成相应的证据外,应要求侦查人员自己适当作些记录,对关键的环节、正式材料中不好记录的问题等,以适当形式予以记录,帮助出庭时准确回忆。三是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使侦查人员在真正的庭审中,适应作证,并接受辩护方、公诉方和法庭的询问及质疑。在他人出庭时,也应安排其他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一是做到身临其境,对照检查,带动提高其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二是在其欲实施刑讯逼供等不法侦查行为前警醒他们,从而起到倒逼作用。

[1]张伟.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公安侦查工作影响及其对策[EB/OL].成都长安网,2017-4-10.

[2]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J].法学研究,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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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4-0141-02

马乾林(1975-),男,汉族,四川汉源人,本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公诉科科长,研究方向: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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