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7-01-28张佳欣
张佳欣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张佳欣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行的自我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设计,与当下自贸区营商环境的改善存在着诸多矛盾。行政审批过长的触角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发展,营商环境的国际化趋势倒逼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在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浪潮下,行政审批职权的下放及取消,给了第三方主体—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更多的自治空间。
行政审批;行业协会;营商环境
一、行政审批制度简述
(一)市场经济下的行政审批制度
我国行政审批范围广泛、涉及事项繁杂,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事前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审批制度的存在以行政许可作为其上位权力来源,但其对审批事项的设立并无系统的、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导致行政审批权滥用的根本。
(二)行政审批制度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市场经济中,行政审批制度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经济活动中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对商事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活动。市场准入资质,代表着对市场资源配置的权利,现阶段,我国行政审批事项过于繁杂,给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增加了许多政府成本,导致市场活力下降、经济发展迟缓。当下政府机关积极寻求职能转变,大力下放审批权限、取消审批事项,但仍任重道远。
二、我国行政审批法治化的困境
(一)非行政许可类审批权的存在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权的存在,导致其形成了一个不受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法外空间,这一真空的空间,导致非许可类审批权既不受行政法的法律优先、法律保留的限制,又视正当程序原则于枉然。其设置、程序、权限,均游离在行政法调控范围外,此类审批权如细菌般大量滋生蔓延,给市场主体造成了巨大的行政负担,进而导致营商环境活力匮乏,地区经济发展迟滞。对于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进行立法归置,已经成为法治社会刻不容缓的工作。
(二)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与错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政府扮演者大管家的角色,包办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方面的事务,对社会资源有着绝对的配置权。但是,行政权的过分膨胀导致政府不能很好的扮演服务者的角色。大量的政府缺位、越位、错位现象的产生,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无形的手”不能有效配合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随着服务型政府这一观念的不断发展,政府角色的错位使得其“无形的手”伸的过长,角色的失位导致其不能有效配置市场资源、角色的越位导致审批事项过分繁杂,权利没有置于法律的约束下进行。
(三)行业协会角色定位错误
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是民间行业领域自发形成的,具有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当下,我国行业协会对其自身的错误定位导致其不能帮助政府分担部分行政任务。行业协会并不能按照其期待的路径,协助政府机关去管理、监督、引导行业内企业向良性的方向去发展,失去了其作为第三方主体的独立地位。
三、行政审批法治化改革的路径
(一)取消非行政许可类审批
行政审批制度的法治化改革,首先要坚决剔除非行政许可类审批权限。行政审批作为行政许可的衍生权力,必须置于法律的约束下进行,遵守法定的程序。对于行政机关滥用审批权的情况,需要行政机关首先从自身出发,科学定位政府职能,分配政府任务,约束政府行政权限。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不仅要从观念进行,更要切实提高其行政能力。取消并下放审批权,对于不得不进行审批的事项,可以设立清单制度,科学评估审批权设立的必要性。
(二)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法治政府的建设,必然离不开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于营商环境法治化改革来说,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所在。政府在对市场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企业所要负担的经济成本和行政成本,转换思想,摒弃全能政府的观念,逐步放开对市场的管控并收缩行政权。与此同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要转变工作态度,改变当下自大蛮横、吃拿卡要的风气,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正确观念,对许可类事项需要的材料要积极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减少相对人的行政负担。
(三)积极引导、发展行业协会与中介组织
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向独立、规范的方向发展。市场经济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团体,不仅要从自身出发,积极转变自身角色定位及思想观念,还要配合政府工作的需要,积极承担部分行政任务,为行政机关减轻负担。具体而言,行业协会从内部,要健全行业协会制度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性和自主性,对本行业领域内的突出问题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并及时对行业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从外部角度来看,行业协会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需要,承担部分监督职能,并在接受行政机关的系统培训后,自主承担行业准入的考核工作,切实形成对外相对独立、对内互相联系的第三方独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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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0;D
A
2095-4379-(2017)24-0120-01
张佳欣,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