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
2017-01-28张灵犀
张灵犀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论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
张灵犀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费用交纳完全依照现行《诉讼费交纳办法》,使得环保组织在诉讼中承担较高的诉讼费用,这不完全适用于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环境公益诉讼。本文试图在现行诉讼费用制度基础上设计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公益目的和属性的诉讼费用制度,保障环保组织诉权行使,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实施。
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费用;区分免除;限制转移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在法制层面日趋完善。
然而,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乐观,面临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等问题。诉讼费用制度,是实现当事人诉权保障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重要平衡器。[1]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正是基于此目标建立的规则,但这与环保组织启动诉讼有着显著差异。
二、现行诉讼费用制度的局限性
(一)现行诉讼费用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适用中的局限性
到目前为止,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缴纳完全依照现行《诉讼费交纳办法》,从根本讲,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基本原理和模式上借鉴或者模仿了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但其实质却不是环境私益诉讼的扩展和延续,因此缺乏坚实的理论和制度基础。[2]
在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中,适格社会组织要想启动诉讼程序必须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这与其代表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不相匹配。虽然法律规定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假如环保组织在公益诉讼中败诉,则其不但要承担自己在漫长的诉讼进程中产生的其他人力、物力的消耗,还要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这样的规定明显与鼓励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导思想相背离。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制度框架下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纯粹是对于自身的消耗。
(二)律师费、鉴定评估费等当事人费用在环境公益诉讼适用中的局限性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仅指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行政诉讼而向法院交纳的审判费用以及补偿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相当于国外的裁判费用;不包括当事人需承担的律师费、鉴定评估费、食宿费、差旅费等当事人费用。
实践中,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方的律师多由环保组织支付报酬或者作为志愿者免费代理诉讼。无可否认,能够作为志愿者免费代理诉讼的律师在实践中的数量毕竟有限,因为我们无法也不能要求在所有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律师无偿代理诉讼,正如美国莫仁诺诉萨克拉门托市(Moreno v.City of Sacramento)一案中,法庭分析道,“律师必须吃饭,因此,如果没有合理的报酬他们不会接受案件”。对于环保组织来说,律师费用的承担无疑加剧了其本身的资金压力,极大的限制了环保组织主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三、完善适应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区分免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诉讼中原告在诉讼费用(狭义)、律师费等当事人费用上存在有条件的缓交、减交、免交等特殊规定。但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组织在诉讼中面临的资金困境。
基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应建立特殊适用该类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免除规则。为真正发挥环保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检举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扫清障碍。
(二)成立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
对于高昂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可能因无力预付而放弃诉讼。为此,国家应成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保障环保组织的诉讼资金来源。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为环保组织提供相应的资金援助。
(三)确立律师费限制转移规则
为了打击环境污染行为,惩罚污染企业,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我国应建立特殊适用环境公益的诉讼费用规则,本着减轻原告负担、增加违法负累的方向进行设计。为此,在律师费用方面确立律师费单向转移规则,即胜诉的原告可向被告主张承担律师费用,而在被告胜诉的情况下不允许向原告主张律师费用。
(四)引入证人、鉴定人员等出庭的交通费等诉讼费用案后交纳规则
根据现行诉讼费用制度,证人、鉴定人等的交通费等费用需在起诉时预交。实践中可能出现因这些费用影响诉讼程序启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环境公益诉讼应取消强制性预交证人、鉴定人员、等出庭的交通费等诉讼费用,引入案后交纳规则。原告败诉的,由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承担。
四、结语
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脱胎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沿用或借鉴了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的基本原理。落实到一些具体制度设计中,就出现了一系列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本质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比如本文所研究的诉讼费用方面,就是其中突出的矛盾问题之一。而这一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被合理合法的解决不仅关系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更直接影响到环境司法对于环境保护的制度效果。
[1]徐卉.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A].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59-366.
[2]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6(1):67.
D922.6;D
A
2095-4379-(2017)25-0241-01
张灵犀(1992-),女,天津工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环境资源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