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2017-01-28林璐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林璐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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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改增”试点在2012年起开始实行,这是国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行的税收体制改革。我国“营改增”在2016年5月1日起推行全面试点计划,其涉及的范围包括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及建筑业等,而这一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财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创新,但同时也影响着建筑行业的税收及企业的各项财务报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单位是建筑施工企业,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和国民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对“营改增”税收改革的合理利用将有利于建筑企业的经营发展和战略发展。
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企业财务报表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1.能够通过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税额较少。在“营改增”税收改革全面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会计核算方面。在税收改革之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在收入的基础上缴纳的税收仅为3%,而税收改革之后,企业对原材料的购买及核算时,就必须要根据购买的材料能否获取发票来把他们分成两类,而对于购买材料取得发票的则需扣除进项税,而未取得发票的则不需要发生变化。建筑施工项目具有周期长、工程大的特点,往往在建设期间需要采购大量的生产资料,为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得到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来抵扣进项税额,以此来提高项目利润。然而,从施工项目的成本结构来看,人工成本无法当作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且成本比重占比较高,因此,对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加重了。
2.原有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离不开机械设备的支撑,因此企业需要采购机构设备,如,如挖掘机、装载机、切割机等,在实施“营改增”后,固定的机械设备可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数额也是巨大的。但对于已持续经营较长时间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已购置了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这些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已无法抵扣。由此导致部分建筑企业难以分享税收制度改革的红利,应该缴纳的税款大幅增加。
3.存在部分无法抵扣的税额,严重挤压了利润空间。建筑施工项目需要大量是的原材料来进行项目建设,而这些原材料(水泥、石灰、瓦、砖、砂、土、混凝土等)在工程成本的占比较大,在2014年7月,原材料的增值税率已达到3%,而实行“营改增”后,对原材料的采购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原材料的专用发票可用来抵扣进项税率,而进项税率刚好为3%,但建筑企业之前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与抵扣的进项税率相关8个百分比,这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建筑企业的利润空间。
4.增值税的缴纳义务需当期完成,导致现金流紧张。在实施“营改增”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计价与付款时已代扣相应劳务的营业税,既方便了计价,也便于建筑企业的纳税。但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需自行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到税务机关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金额大的特点,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往往要在完工、验工时才能拿到全部的工程款,滞后时间较长,甚至两、三年,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则需当期完成。建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先缴纳增值税,再收取工程款,这导致企业在现金流方面的流量空间较小,使企业资金出现紧张化及短缺化。
二、强化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管理的对策建议
1.积极准备“营改增”的培训,应对税改的冲击。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管理人员对税务有关知识进行培训,可通过宣传、网站、会议或讲座的形式来给员工进行普及。企业对税收工作应建立税收筹划人员,使企业在税收方面以税法为前提,使企业能合理纳税,合理节税,合理避税。在采购方面,采购人员对原材料进行采购应时具备索要发票的意识,且还需具备进项税的合法抵扣意识,同时也需对财税制度与政策进行熟悉和了解,使企业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税收红利的政策。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使管理人员充分认知到“营改增”改革后对企业的影响与意义,同时,还应让管理人员从思想止重视“营改增”改革,它的改革不仅影响到企业财务人员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整体运营和发展。
2.合理调整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进行组织机构设置评估。“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应从其组织架构、分子公司设立、大型投资项目等着手,从发展战略的高度对管理模式进行合理调整,规范经营方式、提升管理效率,提高企业的软实力。目前,投标承揽主要由公司总部负责,在中标之后才建立相关的项目部分参与施工,相关的纳税就由成立的项目部在当地的税务部分进行。但“营改增”之后,由于纳税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项目部就缺少缴纳税金的资格,获取的收入的增值税就需要在公司所在的地方进行缴纳。为了减少麻烦和减轻工作量,施工企业应改革这种管理模式,可以考虑成立区域分公司,主要集中管理片区内的项目,管理签订合同,收集、审核、整理发票,财务资金部增设税务筹划室。
3.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税费进行核对,对税费的各项收取标准应进行明确,这有利于规避因“营改增”改革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经济事件。建筑施工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应合法有效,在材料采购合同中或分包合同中应由另一方明确规定增值税发票的匹配度,同时还应明确在进行付款时另一方应提供买卖单据、支付申请及增值税发票等凭证。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内容包含物资的供应,而物资供应企业和供应商都应与业主进行沟通和交流,并签订第三方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主要采购单位为建设单位产,而委托方为业主,而材料的采购,由相关供应商提供材料并将购票及发票等凭证交由施工单位。尤其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当期完成,而施工项目的工期往往两、三年甚至更长,按工程进度明确付款时间,能够有效地解决因工程款滞后而导致的企业资金紧张甚至短缺。
[1]毛叶.浅议“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当代会计, 2016 (1): 24-25.
[2]姜杰.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J].财会学习, 2016 (10): 157-157.
林璐,女,汉族,福建福州人,本科学历,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