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调解类栏目中法律的重要性
2017-01-28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221006
高 洁 (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 221006)
电视调解类栏目中法律的重要性
高 洁 (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 221006)
新时期,限娱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催生了电视调解类栏目,这类栏目由于贴近观众生活,同时具有一定的戏剧化冲突,所以吸引了大批观众,成为了当前各大媒体的新宠。虽然收视率方面有一定的提升,也为观众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电视调解类栏目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小觑的。尤其是缺乏法律依据、侵犯嘉宾隐私权等问题,这些需要加以解决,就需要认清法律的重要性。本人所在的栏目《彭城和事佬》自2013年开办以来,先后获得了全国城市台十大品牌栏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创新成果一等奖、徐州市五一文明班组等荣誉称号。本文将结合笔者工作经验展开论述。
电视调解栏目;法律;隐私;合法权益
新时期,电视调解类节目成批出现,其背后有着一定的原因,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为此,本文将从调解类节目出现的原因以及电视调解类节目面临的法律困境入手,对电视调解类栏目中的法律展开一定的思考,以资借鉴。
一、调解类节目出现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时期公众产生的全新精神诉求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当中,社会公众先前所遵循的价值观念以及行为范式均发生了显著地变化,相当一部分公众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感到无所适应,因而其产生了全新的精神诉求,正是在社会转型这一背景之下,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出现实现了对这部分社会公众精神诉求的对应性满足与迎合。此时出现在电视中的关注民生的、与百姓家常里短息息相关的调解类节目,如江西卫视《金牌调解》、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第三调解室》,为当事人解决家庭、情感或者经济类问题,满足了他们倾诉与宣泄的欲望。调解即使不能立刻帮当事人解决问题,也能缓解委屈心理,使其能够走出迷津。同时,电视观众亦能够通过此类电视节目实现对情感的排遣,因此可以说,调解类电视节目的问世迎合了现今时代相当一部分观众的情感宣泄诉求。
(二)社会转型时期加剧了各类社会纠纷的出现
在社会转型过程之中,各种新旧价值观念之间必须出现激烈的碰撞,社会公众所习惯的原有道德范式亦发生了不同以往的改变,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社会纠纷与矛盾的纷纷浮出水面。如两性之间的婚外情、离婚产生的财产和子女抚养权问题随之而来;房地产产业发展,一家兄弟为了房产分配产生争执;朋友之间的借债问题常常不仅涉及法律更与人情有关,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面对前述社会纠纷与矛盾的出现,如若诉诸于法律,则将直接导致司法机关的司法效率受到影响,同时,中国民众历来存在一种耻讼心理,这也影响到公众选择法庭作为权利救济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调解这种兼顾了人情与法理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成为多数纠纷矛盾双方当事人的不二之选,通过将调解的过程直接搬至荧屏之上,则使社会公众直观地了解到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以及如何借助调解的方式,实现对当事人之间矛盾和纠纷的有效化解。
二、电视调解类节目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隐私保护问题
1.对传统心态所带来的直接冲击
尽管调解类节目的问世,乃是基于对现代观众精神诉求的满足,不过作为电视台栏目组而言,其关注的重心在于一档栏目本身的收视率,因此,一档电视栏目的制作过程中,必然掺杂了主创团队追求栏目收视率的考量。为了提高收视率,不排除有节目组花钱说服当事人上电视暴露个人隐私,甚至很有可能请人制造事件。
对于矛盾与纠纷的当事双方而言,如何在摄像机前将矛盾与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向镜头前的观众交代清楚亦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当事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往往会成为他人口中的谈资,然而在参与节目录制过程之中,当事双方却不得不将此种隐私展示为电视观众,这种行为不但对于当事双方而言会心存顾虑,而且极有可能随着节目的播出,给双方带来无法预料的结果。
2.媒介僭越问题
从国内多数调解类节目的制作情况来看,主创团队为了将当事双方的矛盾与纠纷的全貌展示为电视机前的观众,往往会依托隐性采访的方式实现对节目进程地推动。有的当事人不愿出镜,节目方让当事人打电话给对方,但电话内容在未告知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向大众公开,这就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某台有一期涉及婚外恋的节目,讲述的是一个男人有婚外情,记者采用偷拍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言行偷拍并播放出来。尽管从道德层面来看,社会舆论对婚外情持批判和否定态度,不过作为节目主创团队而言,其并非裁判者,因此其为了提升节目收视率而进行的偷拍、偷录等行为毫无疑问地侵犯了当事双方的隐私权,如若在对拍摄内容进行后期处理时,未能对拍摄内容进行合理地处理,则将导致当事人的隐私进一步外泄,从而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1)未能使调解组织介入其中,造成调解效力低下
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如有调解需要,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然而,从国内大部分调解节目的制作情况来看,其均未能取得司法机关的授权,因而此种调解程序、调解方式实则同法律的规定相去甚远,尤其让人感到难以想象的是,相当一部分调解类节目所邀请的担任调解人员的嘉宾,本身的法律知识基本处于空白,因而无论是其所使用的语言、对当事人双方所进行的说服,完全是一种空洞的道德说教,观众在收看这些节目时,具备法律素养的观众会嗤之以鼻,不具备法律素养的观众则会产生误解。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权利
从现阶段国内各个地方台制作的调解类节目来看,因为节目主创团队自身法律意识匮乏以及盲目地受节目收视率水平的驱动,因而惯常会出现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如部分电视台制作的新闻调解类节目,往往会无意之间侵犯公众的隐私权,如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偷拍、偷录的图像进行播放等。调解类电视节目往往是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媒体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必然要求采访另一方当事人,而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或不接受调解时,当事人不知情的隐蔽采访、电话采访就被滥用。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很多题材牵涉到隐私,特别是情感调解节目。此类节目将收视率作为一切追求,因而罔顾其它而为节目收视率的提升而费尽心机。
(3)主持人法律素养低下、调解手段生硬
从国内电视台播出的一些调解类节目来看,多数主持人自身的法律素养低下、调解手段过于生硬,而且根本不清楚调解的原则在于调解主持人必须秉承中立立场,而是动辄将自身置于道德制高点,对当事人进行指责,从而无益于当事人双方矛盾与纠纷的修复,甚至会造成矛盾的激化。
三、电视调解类栏目中的法律思考
1.注重节目法制内涵与知识内涵
为使调解类节目能够实现良性发展,节目主创团队必须注重提升节目的法制内涵与知识内涵。要通过节目引导观众对公共问题的思考而不拘泥于矛盾纠纷本身,要使观众获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基本道德的收获,让生活更加美好、社会更加和谐。为此,主创团队必须在节目中实现对当事人以及观众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尽可能地通过个案展示实现对当事人与观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遵从。调解类电视节目可请律师、心理咨询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作为后援团随时参与到节目中,以增加节目的知识性和权威性。
2.注重将节目纳入于大调解格局之中
人民调解制度是化解人民群众矛盾与纠纷的有效方式,通过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将确保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从徐州市在建设大调解格局的情况来看,该市在所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均设立了人民调解庭。目前,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互相配合、互相衔接,逐步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因此,作为调解类节目而言,要积极寻求将节目纳入到大调解格局的方式,以便提升节目的品质,确保节目的播出能够实现对观众的普法教育。同时,节目组应当邀请专业的调解人员作为嘉宾参与节目的录制,以便确保节目的专业性。
作为调解类节目的主创团队而言,要克服和防止过多追求收视率和经济利益的倾向,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营建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放在首位,把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福祉时刻放在心里。以便确保制作的节目能够真正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助推力。
随着法制的完善以及电视调解类节目自身的不断发展创新,也随着学界和实务界对电视调解类节目认识的加深以及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进一步转变,调解类节目要积极提升节目的法律专业性,以便使观众通过对节目的收视获得法律意识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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