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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的适用

2017-01-27王无娇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商法法理裁量

王无娇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探寻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的适用

王无娇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通常情况下,非讼法理在体现出程序相称原理的前提下,可以较为快速简单地解决案件,并且还可以适应公司内部的各种事件,因此,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得到了十分广泛的应用。因此,本文就聚焦于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的适用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地分析。

非讼法理;公司诉讼;适用

一、引言

民事案件包括诉讼事件,而非诉讼事件则与其相对应,在实体法上权利中,是否有实质性的事项具有争议,这是诉讼事件的主要内容;而非讼事件的主要内容则是指其关系人没有发生实际的民事权益纠纷,但还是需要人民法院就某一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判定,并发生的一系列的法律关系。现阶段,在我国一些最为常见的非诉讼案件包括:确认某人能否有能力承担其民事责任,确认某人失踪或死亡;无主财产的支付等,但是在国外,非讼法律往往应用的较为广泛,并且还早已适用到了公司诉讼中。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适用的策略提现在以下几点:

二、当事人对于不公开审理可以有选择性

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民事诉讼其原则就是公开审理,也有某些例外情况会采用不公开审理。对于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是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或者是离婚案件属于裁量不公开的内容;我国民诉法对不公开审理只是规定了法定不公开与裁量不公开这两种情况。

现阶段的某些公司诉讼案件极有可能会涉及到公司的某些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内容不仅相当的专业而且还特别的繁杂,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根本没有任何的兴趣进行旁听。因此,在公司诉讼中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公开审理,对于其公共的价值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损害。但是,虽然有些案件并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是国家秘密,但是其涉及社会公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较大;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选择了不公开审理,在法院进行了相关的审查后,也不应该答应其请求的。

三、在进行裁量主义法理方面的适用

非讼法理在公司诉讼中的法官裁量主义法理方面的适用主要是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在我国公司诉讼的内部贯彻商法价值,就要求其法官在实体上进行相关的裁量。商事法中的一个典型的代表就是公司法,其商法与民法注重不同的价值公平,商法在注重公平的基础之上,还更加重视其效率价值,这一点商法理念与民法有着较大的不同。

其次,在公司诉讼中还存在着许多的价值与利益取向多元化的特征,需要保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寻找相关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目前广大人民群众都提高了对公司社会责任认识的统一,因此在进行公司诉讼中,相关的法院部门还需要考虑到其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方面进行裁判。相关的法院在进行实体与程序上的裁量权行使是有着重要的效果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在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明确的情况,法官都可以行使裁量权。比如法院在作出裁判时,首先需要考虑到公司事件总是追求其营利的这样一特点;在进行事实认定以及判决理由中,要注意对商事惯例以及习惯的尊重与援引。

四、在法院职权调查取证方面的适用

由于公司诉讼中,在获取证据的能力上,一些中小股东等当事人,与那些大股东是处于一种不对等地位的,中小股东证明事实的能力,远远无法去那些大股东进行抗衡。一些公司的财务报表、账簿等通常情况下都是掌握在大股东手里的,那些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很难对其进行收集。如果仅仅就凭借这一点,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判决败诉的话,将与公司诉讼公平正义的理念想背驰。

在股东代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其所提起的诉讼股东,其所代表的利益往往包含公共利益,具有某种扩散性。因此,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并不是要求法院在所有的公司诉讼中都采取调查取证的方式,而是对于那些有可能涉及到某些的公共利益,进一步导致其严重不公现象发生的案件中,法院可以依照职权主动调查、收集其证据。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公司诉讼进行非讼法理的适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非讼法理不仅具有其固有的制度优势,而且还具有简单易行的操作优势。因此,无论是从现实司法的需求上来看还是从比较法的观点上来看,在我国的公司诉讼中都很有必要将非讼法理引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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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8-0268-01

王无娇(1992-),女,满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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