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圈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1-27袁梦燕
袁梦燕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微信商圈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袁梦燕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了我们主要消费工具,微信朋友圈也成为了购物平台之一,聊天软件演变为了新兴的购物平台,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已经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首先购买者在购买过程中遇到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协议保护法》,其次基于《合法同》的保护又面临着举证难、诉讼难等问题,最后,微信商圈中还充斥着虚假广告等问题。
微信;商圈;法律维权
一、引言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微信朋友圈已经从单纯的朋友间分享自己生活娱乐圈转变为商圈,由于法律未涉及到微信商圈的管辖,故微信商圈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因此,通过对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规范微信商圈的运行,从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微信商圈的界定
“任何伟大的技术,一定是商业化的。”①微信从产生到发展都对信息、生活、电子技术来了一次大革命,让我们对PC客户端脱离出来到移动手机,从简单的实时对话,分享生活故事到如今的形成微信商圈、微信支付、微信红包等,其必它会朝着商业化发展。微信商圈的模式分为“公众微信号”、“微店”以及朋友圈购物这三种。
三、微信商圈中的法律问题
(一)微信商圈中的交易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微信商圈中的交易属于微信朋友圈中个人与个人间的买卖,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因此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的交易不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尤其是通过个人账号进行买卖的,是属于私下的行为,不适用于《消法》,购买者只能向服务平台投诉。《消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原因在于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的民事法律地位虽是平等的,但消费者相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处于劣势或不利状态,为了校正这一缺陷,《消法》对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而微信购物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双方并不存在优势劣势之分,所以目前在微信商圈中的交易不能受《消法》保护。
(二)微信商圈中购买者通过《合同法》维权难
上述中有提到虽然微信商圈中的购买者购物不受《消法》的保护,但是基于民事行为,购买者还可以通过《合同法》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是想要适用《合同法》来进行维权,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知道卖方的真实身份信息,保留好当时的交易聊天记录以及汇款转账记录等,而且该条法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这样投入的诉讼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故通过《合同法》途径也很难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微信商圈发布广告的任意化
微信朋友圈被广告刷屏是每个微信用户都面临过的问题,《广告法》对商业广告进行了详细而严格的规范,可是对于微信商圈里以朋友圈状态形式发布的“广告”是否能够认定为商业广告还未界定,通常来说,微信商圈的虚假产品宣传,往往伴随着产品质量堪忧和售后救济难的问题。腾讯目前只对微信公众平台的广告进行管制,而对于微信朋友圈中的广告并没有任何管理措施,而且腾讯在打击此类不法行为之实行举报机制,只是对账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最多也只是面临封号,可见其惩罚力度十分薄弱。
四、微信商圈中的法律对策
(一)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由于有别于传统的商业经营,微商的法律界定始终不太明朗。”②微信朋友圈中购买商品是朋友间的商品交易行为,建立在朋友相互诚信的基础上,从严格意义上讲,交易的双方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熟人交易”不适用《消法》。但是随着朋友圈的流行,现在很多朋友圈的的朋友都不是熟人了,部分朋友并不熟识,所以在审理微信朋友圈案件的时候可以考虑认定朋友圈卖家为经营者,购买者为消费者。《消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应该也包含微信朋友圈中的商家,其从事的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购买者符合《消法》中的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故应受到《消法》的保护。
(二)购买者通过《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于微信商圈的特殊化,购买者进行商品买卖的过程当中,首先,要确认对方卖家的真实有效身份,这样在日后发生争议时能够确认追责主体。其次,购买者应当保留好双方的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解决在适用《合同法》维权时举证难的问题。最后,购买者要会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微信商圈的买卖行为属于其保护的合同交易行为,双方关于买卖的微信对话就属于《合同法》中的电子交易合同。
(三)微信平台对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
“解决类似于微信朋友圈购物的问题关键在疏不在堵。”③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了一个免费的广告版,各类广告都有。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力度弱的特性,很多不合格的产品也在朋友圈中不断地刷屏打广告。对于这种现象,微信作为提供平台的主体,应当对用户发布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只要微信平台对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合理的排除一些恶意广告,微信朋友圈交易中产生的问题就会减少很多,微信用户的购买环境更加安全了。
[ 注 释 ]
①刘侠威,赵晓萌,王文庆,等.电商3.0玩转微信电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②李逯炜.浅析微商及其法律监管[J].法治与社会,2016(5).
③马岳君,常超.微信奢侈品代购”步步惊心”[N].法制日报,2014-06-04(004).
D
A
2095-4379-(2017)18-0262-01
袁梦燕,女,江西九江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