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2017-01-27刘小钰
刘小钰
莱芜市莱城区凤城高级中学,山东 莱芜 271100
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刘小钰
莱芜市莱城区凤城高级中学,山东 莱芜 271100
目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多种法学流派,他们对法律的解释有着不同的见解。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是最正规的解释,多种流派却对法律的解释造成了曲解、改变,甚至达到消除的地步。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像百家争鸣一样丰富了法律的内容,但是,与此同时也是对法律的一种不尊重。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了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本文从法律人思维中的隐退形式进行着重探讨,并研究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的主要原因及其应对的方法,使法律重新得到正确的理解以及重视。
法律人思维;规范隐退;法律解释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变化,法律人的思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人思维中还是存在法律的,但是,影响法律人以法律理论进行判断事件的环境因素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导致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逐渐隐退。在这些因素的存在下,法律思维被逐渐淡化,道德绑架、阶级意识等社会现象却逐渐占据优势。在研究中发现,现在的法律工作者中的法律意识淡薄,有些甚至认为法律是可以被改变的,法律的存在与否已经不是那么的重要了,但是,这恰恰与我们所倡导的法制社会的观念相悖。
二、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的代表形式
从建国以来,我国一向重视法律体系的建立,逐渐完成从立法、司法、执法等体系。但是就目前而言,法律体系的工作重心应该从完善立法向严格司法方面进行转换,使法律的权威性在人们心中扎根。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的表现形式为法律逐渐主体化和法律人员的强烈的自主化。法律内容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的客观对象,但是,却被主观形式化,受到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另外,法律工作者具有对法律的选择性,导致法律规定成为毫无意义的内容。这样的思维规范隐退使得法律失去了它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三、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的主要原因
(一)外界因素对法律的约束
无法治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不能形成一个安定的国家。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客观性和现实的主观因素相互矛盾所造成的结果。在法学中的研究中,法律的机械作用越来越被法律理论者所攻击。在实际的案例中,法律是不具有人情的,但是人类是具有情感的动物,人们往往带有自己主观的公平正义、情感趋向等去判断法律案件,这使得法律判断的结果和人们想象中的结果相差太大。现阶段,我国的法制体系不是很完善,执行力度也有所欠缺,法律官员思维中的规范隐退,又会导致法律的不规范性,往往造成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不那么正规。
(二)法律中存在着不合理性
法律体系不会完完全全覆盖社会的每个角落,它本身就存在不完整性。但是,近年来,法学专家发现法律中存在的越来越多的漏洞,并将这些缺陷广而告之甚至可能夸大化,忽略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虽然法律存在着难以避免的缺陷,但是,它还是具有约束和威慑人民的功能。在这一点上,法律就应该足以得到人们的重视。人是主观意识的动物,所受到的教育和影响也不同,在发现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去加以完善它才是正确的做法,这是法律工作者必须意识到的重要问题。
四、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的应对方法
(一)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
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员对法律文本做出正规的解释,如果法律的解释多种多样,势必会造成人们的误解,所以,正确的解释和普及可以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良好形象。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具有预测、指导和约束作用。人们在正确知道法律的规范作用下,才能遵守法律,得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
(二)坚持法律的主导地位
在一个法律案例中,无论是有什么样的外界环境的影响,都应该坚持法律的主导作用。在法律事件的调节中,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以法律的视角进行问题分析。事实和理论是可以进行协商沟通的,法理之中的人情可以加以考虑,但是不能为主要的考虑。充分发挥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才能使法律得以长久维系下去。
(三)正视法律存在的缺陷
法律中存在的缺陷需要我们去客观对待,法律不是一无是处,它的存在不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漏洞的存在不是犯罪的理由,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法律公正的解释,落实法律的条例,是法律工作者的一种责任,是避免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的有效方法。
五、结论
法律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得以长治久安的有效武器,作为普通人,我们应该尊重法律,一切行为以法律为指导。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将法律意识时时刻刻放在心中,避免法律思维的规范隐退。影响法律的因素有很多,它的影响结果也是很大的。因此将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去执行是一件必要的事情。
[1]吴其涛.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J].法制博览,2016(29).
[2]王茹.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差异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J].华人时刊旬刊,2013(06).
[3]陈金钊.把法律作为修辞——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J].求是学刊,2012,39(03).
[4]曹艳春,郭亚全.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3).
[5]陈金钊.法律人思维的保守性——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法官意识形态[J].学习与探索,2008(01).
[6]黄伟力.略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视角[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0(10).
D
A
2095-4379-(2017)18-0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