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2017-01-27秦梦圆
秦梦圆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公益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秦梦圆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当前,通过互联网以公益的名义进行捐赠的形式俨然成为了我国慈善活动新的风向标,公益众筹正在并将持续推动中国慈善体制的市场化改革,由此也对众筹平台的项目创新度、监督机制、执行透明化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明确公益众筹平台义务的基础上,探讨其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当产生侵权责任时的归责原则,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期为我国有关立法的完善和公益众筹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
一、平台的归责原则
公益众筹平台的归责原则是指当众筹项目危及捐助者的利益时,应该依靠哪一种规则来确定平台的责任。笔者认为,应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一)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界定平台民事责任,可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以公益众筹平台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反映到客观上,体现了对平台行为过错的惩罚。当平台对求助者发布信息疏于审核造成损失时,说明其未履行法定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
从实际举证难度来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更为合理。在公益众筹过程中,捐助者因为缺乏互联网专业知识,获取信息主要依靠平台的提供,因此处于劣势地位,同时项目本身的保密性及高度技术性,又决定了普通公众举证平台存在主观过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满足立法目的和操作性角度,要求捐助者和受捐助者证明平台的主观过错,不是保证双方权益得到救济的有效途径,显失公平。因此,如果能证明信息发布平台存在欺诈行为,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只有证明自己审核严格,已经尽到法定义务才能免责。
(三)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不过分加重平台责任的角度出发,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完全不考虑平台的主观因素,而是以损害结果由行为人造成直接作为责任依据,可能会加重平台这一中介的责任,不利于其持续正常运营。
二、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理论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平台责任具体认定如下:
(一)违法行为
对平台来说,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出现虚假陈述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且要对整个众筹链条中的各个行为过程的违法性逐一进行探讨。其中,最重要的是求助者的虚假陈述,不仅包括其求助时向平台提供的情况描述,还包括平台所展示的文件信息,出现此情况时求助者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平台在此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审核义务,如果审核不严,监管不善,说明其违反法定义务,产生侵权行为,由此给捐助者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责任。
(二)过错认定
公益众筹平台的责任认定基础与传统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基础存在区别。由于对平台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慈善法在对平台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认定标准方面尚属空白,笔者认为,可以将是否尽到勤勉审慎作为标准,来判断平台行为是否尽到审核义务。首先,平台的形式审查应当根据对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展开;其次,经举报后的移除义务,如果平台发现申请者的信息是虚假欺诈却不删除它,就等于参与欺诈,存在过错;最后,平台的过错认定采适当性原则,即达到严格执行对求助者的审核义务以保障众筹本义的实现。
(三)损害结果
当捐助者因为信赖公益众筹平台公开的募捐项目而遭受善心欺骗和财产损失时,即产生损害后果。当然,捐助者也具有一定的提醒义务,如果在捐款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欺诈事实,没有及时向平台举报,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应就其损失扩大部分自担责任。
(四)因果关系
要追究公益众筹平台的责任,就是要证明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与捐助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证明捐助者的损失是由平台的违法行为所致。包括平台在捐助协议中未履行提醒义务导致捐助者损失,平台在后续筹款时未告知捐助者受捐助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捐助者损失扩大,平台发现求助者项目作假未及时通知捐助者导致其损失。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平台审核不当或未审核导致虚假信息发布在平台,捐助者基于爱心和对平台的信赖而造成损失,平台违反义务是捐助者损失不可或缺的条件,并且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三、法定的免责事由
平台免于承担责任除了完善协议免责条款,还可以从构成要件四方面入手提出抗辩事由,如捐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求助者或平台作假,平台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再比如举证其已履行尽职审核的义务,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从公益众筹平台持续运营的角度考虑,建立完善的众筹流程和责任机制,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才是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乃至整个行业发展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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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82.3;D
A
2095-4379-(2017)18-02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