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2017-01-27白思
白 思
宝鸡文理学院,陕西 宝鸡 721013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白 思
宝鸡文理学院,陕西 宝鸡 721013
法律约束的社会,诉讼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基础保障,公民权益一旦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则其权利最终也将形同虚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能够令每一位公民的环境权益从模糊的概念变为具体可见的公民权利。本文试图从多维度、多角度来探究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理论基础
诉讼是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救济方式,诉讼机制则是一个国家的权利救济体系,任何实体权利都需要有相应的诉讼机制加以保护才能有效的救济权利。2015年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记者招待会中讲到,要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他们承受付不起的代价。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两会中表示在新《环保法》公布后,应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与之不适的内容进行重新修改,使两者保持一致。不论是李克强总理所提及的令违法企业承担不可能承担得起的责任,或是陈吉宁部长的法律建设观点,皆把生态环境建设放到中心位置上。那么,如何在理论上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呢?
一、经济学基础——环境资产价值
传统观点认为,环境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在经济学中,可以理解为环境是没有价值的。环境损害大多是指对个人、单位和社会带来的损失与伤害,而非其自身的损害,因此在计算环境资产价值时,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就往往被忽略或者不予计较。随着环境保护的越来越被重视和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个人意识到环境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环境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类成本,被更多的企业提及和重视,损害环境付出的代价越来越大,环境的价值也在不断攀升。因此,完全有必要将环境资产价值纳入市场化运行过程,对环境资产价值科学计量,以求环境同人文经济社会共同发展。
环境资产具有不可逆性,其变化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平衡规律。从资源稀缺的角度分析,环境资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拥有、使用乃至破坏它都必须付出代价,由此形成环境资产的货币化价格;同时为了合理配置开发这种稀缺资源,也很有必要对环境资源进行货币化计量。从资源补偿角度来分析,环境资源的形成过程非常缓慢,如果人类对环境资源的一切利用活动超出了其承载能力,要修复或者更新环境资源就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体现在环境资产上就是货币化了的价值。环境资产由于具有了价值属性,对其保护也越来越具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思想基础——福利国家思潮和社会法学派
17世纪至19世纪末,资本主义发展经历了第一个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倡导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等符合当时政治经济形态的口号,反政府干预和集体主义,极力推崇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达到空前的程度。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大资产阶级和垄断集团要求加强对经济的控制,突出国家的作用,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和出发点的立法精神也被国家主义所取代。为缓解经济危机带来的社会矛盾,维系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建立起符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方面进行了大量立法。它强调社会秩序,强调利他主义,强调政府介入公共事务,强调社会福利的推动。这一思潮的兴起,引发并促进了普通民众维护公共权益的愿景。
社会法学派作为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法学流派之一,是在社会学的产生与迅速传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主张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方面的问题,其产生的背景主要是西方社会的社会问题与矛盾、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主义向国家本位主义的转变、批判法学的出现等几个方面。它强调法律根源于社会利益,法律应该注重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而非个人利益。社会法学及其各种流派的产生和发展对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兴起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为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法理基础——环境法与诉讼法
(一)环境权的提出
19世纪60年代,欧洲人权委员会收到一起关于联邦德国的医生向北海违法排污行为的控告,认为此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法案中关于维护环境的条款,这一控告行为已不仅仅属于环保的范畴,而是引发了一场环境权是否应被列入人权范围的大讨论。①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在良好环境中生存是人的基本权利,不能被剥夺。环境权益是社会公众权益,政府应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惩罚力度,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达到保护环境的共同目的。环境资源作为人们的共有财产奠定了环境权的理论基础,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是社会公众所固有的应然性权利,需要法律的支撑和认可,从而将其转化为实体性权利,以此来保证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实现。
(二)诉讼法基础
根据传统诉讼利益的思想,对环境问题进行审查将会由于权利内容不清晰、权利主体不明确等原因而使原告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使新型的环境纠纷无法纳入现行的权利体系中。诉讼制度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是否公正的标准,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观念是否深入人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是公民或社会组织通过启动诉权这一程序性权利来实现自己维护社会公共生态环境资源的实体性权利,是一个程序价值的选择与实现过程。
[ 注 释 ]
①陈泉生.环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1.
D925;D
A
2095-4379-(2017)18-0248-01
白思(1986-),女,陕西宝鸡人,民商法学硕士,宝鸡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