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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

2017-01-27孙书建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借贷规制

孙书建

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8

探究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

孙书建

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8

相较于传统的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网络平台借贷以其独有的门槛低、交易成本小、覆盖面广泛等特点,逐渐成为新兴的重要借贷方式之一。然而在网络平台借贷中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将通过目前网络平台借贷中P2P借贷方式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对未来针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建设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网络征信;隐私权保护;法律分管;行业自律

目前常见的网络平台借贷方式从起定位和业务模式上可以分为信息中介模式和信用中介模式两大类。其中,信息中介主要是指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信息,并提供必要工具和技术,借贷过程无抵押担保,平台本身不承担借贷风险;而信用中介模式则是指中介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并通常以债权转让的方式为借贷项目增加信用,从而促成借贷行为。

一、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困境

(一)网络借贷平台征信体系不健全

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行为中处于中介位置,其主要职责需要对借贷双方的交易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并对借贷行为中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促进借贷有序进行。这就要求网络借贷平台需要通过征信系统进行海量数据信息的分析支持。然而就现实情况来说,我国征信系统为央行所垄断,无法实现有效对接,因此网络借贷平台既无法调取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又无法为借贷行为进行数据支持,在出现借贷问题时,司法介入且不能提供出相关的证据,这使得法律无法对其做到权益保障。

(二)缺乏司法解释

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发展已近十年,但是目前的法律体系当中,仍然缺少相关的明确监管规定和监管细则,在司法解释层面,依旧将网络借贷平台归入民间借贷领域,并以《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民间借贷相关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网络借贷来说,风险损失中跨地域、跨范围以及缺少追债机制,都会使得司法难以在网络借贷风险中发挥其监管和追责的作用。虽然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仍旧停留在借贷关系处理、非法集资、担保责任等方面,缺少原则性规范,同时指向性不强。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分类监管

网络借贷平台缺乏明确的定位,无论是借贷行为中的中介机构,还是借贷担保和借贷管理,目前仍旧众说纷纭,从而使法律监管无法明确主体,其引导和管控也都因缺少实质而流于表面。因此,针对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应用“不变性约束原理”,区分情况,分别对待。首先监管主体可以通过资金融通划分理论来确定,从而形成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各具,其中,证券等直接融资由证监会进行监管,间接融资则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因此利用监管内容对目前常见的网络借贷平台中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进行划分,从而结合其不同的特点进行监管主体的选择,以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向[1]。

(二)完善征信体系

风险控制是网络借贷平台良性发展的核心,而对于借贷担保,首先就需要具备通过对借贷双方的征信情况作出优秀的风控和评估。目前央行和民间数据之间存在割裂,同时垄断也导致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因此国内的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发挥国际上网络借贷的核心竞争能力。面对未来的发展,应该做到格局开放,不能自缚手脚,从而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其中,依托征信系统,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的评级体系,促进网络借贷平台能够打通与央行间沟通桥梁,从而完成征信数据的共享互通,形成信息共享的格局,从而保障借贷双方的信息真实、有效、完备。

(三)法律责任体系和行业自律并行

除了法律监管需要明确责任方向之外,法律体系也需要具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例如针对网络借贷纠纷,可以出台《放贷人条例》,以保证纠纷解决拥有可循机制;或者从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出发,制定《投资法》、《借贷法》,来作为以往民间借贷法规的补充。与此同时,网络借贷行业的规则形成还需要依赖行业内部的自律,例如可以通过顶层设计,使行业内部在遭受问题时可以进行集中处理,并由行业内组织协会进行决策和解决,从而保障融资效率以及投资者自身利益。

(四)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的过程中,借款人和投资人对于资金的使用都存在十分巨大的法律风险。其中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刻意隐藏借款身份、借款原因等相关信息,同时未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财产证明,而一般的网络借贷平台因能力有限无法对其征信信息进行核实,因此借款过程极易出现诈骗风险。此外,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资金的流向也无法做到良好的控制和监管,从而增加了借款用途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不确定性。还会因缺少监管是网络借贷成为反洗钱盲区,严重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因此可以采用平台试点的方法,运用开放的征信系统和法律监管,网络平台在进行借贷之前,首先对借贷双方的征信信息进行详细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系统评级,通过评级数据得出借贷风险报告,并交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一旦出现借贷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三、结论

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始终存在着野蛮生长和快速迭代的特点,从而形成市场异化。其本质原因还是在于行业内部缺乏明确要求以及法律监管存在盲区,最终受害的还是平台本身及借贷双方。为了促进行业改革,加快法治建设,本文拟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立法等方式完成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从而形成完备的网络信贷环境和金融体系,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1]闫晓琴.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D].兰州大学,2016.

[2]姚海放,彭岳,肖建国,刘东,左坚卫.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家,2013(05).

D922.28;D924.3

A

2095-4379-(2017)29-0180-02

孙书建(1979-),男,汉族,河北正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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