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探讨
2017-01-27张珏芙蓉
张珏芙蓉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 青岛 266071
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探讨
张珏芙蓉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 青岛 266071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和宪法都属于公法的范畴,在维护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和重要位置是不可替代的,行政法可以看作动态的宪法,只有在宪法的指导下行政法才能顺利稳定的发展。而行政法的不断完善和修正推动了我国宪法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使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本文对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探讨,以前推动我国宪法与行政法的良性互动。
行政法;宪法;积极功能
宪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指的宪法性法律,囊括与国家政权设计、根本组织与活动相关的根本性法律规范。本文是在广义的范围内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地位高于一切其他法律,并且其他的法律制定和修正都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行政法是具有独立性的法律法规,有学者指出,“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无论是制定还是颁布都是在宪法的规定下完成的,同时行政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宪法的健全和发展,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意义。
一、关系分析
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律和母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应,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保证我国政治力量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在保证行政权实现过程中,行政法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不可比拟的,作为重要的行政部门法使确保行政权得以实现和应用的重要保障。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归纳成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是行政法拟定和颁布的重要框架;其次,宪法内的一些行政权益和义务通过行政权具体化和详细化,从而保证抽象性的宪法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最后,行政法推动了宪法的实施与更新,对宪法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总而言之,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应当立足于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来进行考量。
二、积极功能探讨
(一)宪法的理念和原则在行政法中得以延续
宪法与行政法是我国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公权力进行约束方面发挥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静态与动态的过程,行政法将宪法抽象的原则和理念具体化,具体运用到法治实践中。首先,行政法在制定相关制度内容和规范原则时,都要以宪法为基础进行制定,并且都要受到宪法的规范和约束,这是因为在我国所有的法律中,宪法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其法律地位也是最高的;其次,宪法的理念和原则是行政法实施的重要依据。广义上行政法的实施包括在行政权实施过程中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所谓的依法行政,不仅指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条文,宪法性的原则和理念更是重要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宪法中所蕴含的理念和精神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和执行,其主要依赖于行政法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法在我国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证明了行政法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宪法理念和原则的秉承,也就是说行政法取之宪法用之于宪法。对于违反宪法如何追究责任的法律规定也在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当中得以体现。行政法律的实施都将宪法所蕴含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得以落实和贯彻,使我国宪法的理念和原则在行政法中得以延续,同时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再次,宪法理念和原则具有抽象性的特征,不利于民众的理解、运用和传播,而行政法对宪法的相关内容的详细化和具体化,扩大应用范围,使其在应用过程中得到了广大公民的认可,促使宪法所蕴含的理念和精神在公民中得到普及,从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行政法促进宪法完善
当今社会生活变化具有多样性和快速性的特点,而法律由于稳定性的需要却使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了维护其权威,更不可“朝令夕改”,宪法作为我国最基本的和最高的法律,也同样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宪法在拟定阶段是由立法者主观的根据社会生活和关系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而成的,这就使宪法具有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而社会确实处于不但发展变化的状态,这就造成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是在社会生活快速变化的今天,如何协调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之间的冲突,成了行政法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作为根本大法,宪法不可能随意的频繁的更正,而行政法的出现有效的缓解和解决了宪法和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宪法能够不断使用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从某一角度来看,行政法的制定使宪法具体化和完善化,使宪法的内容得到不断扩充,缓解了现实对宪法权威性的挑战。另外,不管是制定任何法律乃至是宪法都存在一定的疏漏,宪法在制定初期不能完全保证其符合我国发展现状。行政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担负起不断完善和扩充宪法的责任。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行政法能够在第一时间接触到社会的改变,行政法的完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宪法的压力,促进宪法的充实和完整。
(三)行政法带动宪法更新
由于宪法的权威性,所以不能进行频繁的修正,但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适时的修改和更新。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于1954年颁布的,从颁布到现如今,宪法经历了三次全面的修正和几次局部的更新。通常来说,宪法的修正和更新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的推动下进行的,但是行政法对于宪法调整和更新的促进作用也不容忽视,行政法的发展和进步也提供了宪法发展的契机,诸如,行政程序的兴起和发展,不仅推动了新的权力制约方式的产生,更将促进宪法基本程序规则的确立。
三、结语
宪法的核心目标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行政法正是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具体性,行政法一方面通过对行政权力的限制,防止行政机关侵害公民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服务社会、管理社会的职责,增益公民利益。行政法从这两方面推动宪法目标的实现。因此,宪法规范的目标(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通过行政法进一步具体规范得以体现的,因此,可以说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或者说行政法是活的宪法。
[1]岳斯佳.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辅助功能[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7):00229.
[2]韩雨杉.论行政法对宪法实施的积极功能研究[J].时代报告,2016(20).
[3]梁嘉玲.探寻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J].法制博览,2016(18).
D922.1
A
2095-4379-(2017)29-0177-02
张珏芙蓉(1986-),女,汉族,山东潍坊人,博士,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