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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
——以宁波老虎咬人事件为例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事由湘潭责任法

张 璐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浅论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
——以宁波老虎咬人事件为例

张 璐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动物园动物致人伤害事件频见报端,2016年北京八达岭动物园发生一死一伤的动物致害事件,2017年宁波雅戈尔动物老虎咬人致游客死亡。公众在关注事件的同时最为关心的仍是侵权损害行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而免责事由是满足责任构成要件后的责任排除。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为核心,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例进行分析。

动物致害;过错推定;管理职责

一、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之立法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明确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责任构成要件,其中,动物园主张并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的,是法定免责事由。即发生动物园动物致害事件后,先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若动物园能从事前的注意告示、配有专业人员管理及防护设施设备,再到事后的及时救护等方面充分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可以推翻过错认定,不予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之外,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还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第26条至31条的规定,分别是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行为。但本文仅讨论第81条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免责事由。

二、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之司法实践

笔者通过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判决发现,在已有的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认定的法院判决案例中,法院均认定当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时可以减轻承担责任,例如“张某某与河滨公园动物园致人损害案”和“穆某某与喀什市动物园动物致害案”。该两案的争议焦点都是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而法院最终都以动物园在饲养动物的护栏上挂有“禁止入内,小心伤害”、“禁止喂食,请勿翻越护栏”等警示标语为由判定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而减轻其侵权责任。而笔者认为,在门票上或者于醒目位置写有警示标牌几乎是每个动物园甚至公共场所都会做到且容易做到的注意义务,如果仅仅以这一标准判断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似乎对于游客的保护力度并不够。动物园作为专业性的动物管理机构,其应当尽到的管理职责较于其他公共场所应该更高,决定了其不应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三、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之国外实践

《日本民法典》第718条规定了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其但书明确:“动物占有人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保管者可以免责”。本法条中的“已为相当注意之保管者”类似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尽到管理职责”。虽然日本立法也只做了模糊规定,但其司法实践中积累不少案例并形成了一套判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动物的基本情况即攻击性强弱、雌雄性;第二,动物的特性、癖好、疾病情况;第三,动物有无致害前科;第四,管理人对动物的驯化程度,在管理时所采取的措施等。

四、完善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可知,动物园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即首先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如果动物园能够举证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这区别于饲养一般动物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分别规定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具有积极意义,因为散养的动物没有处在一个被控制的状态,当其动物本性暴露时危险性极高,为了加强对其主人的注意义务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应当适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此外,动物园不仅满足社会的观赏需求,更体现在繁衍生息的功能上,尤其是对于一些珍贵、濒临灭绝的动物,其所具有的社会公益价值是饲养一般动物无法比拟的。正因为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动物园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而免责,如果不具体明确何为尽到管理职责,将导致动物园疏于更大的注意。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借鉴日本在其司法实践中总结的评价标准,在立法中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尽到管理职责”。即在认定免责事由时需要判断动物园在动物饲养和管理过程中,是否根据动物的不同的特性及驯化程度,尽到不同的看护义务。第二,《侵权责任法》第81条对动物园动物致害的免责事由采取的是“全有或全无”的规定,即没有免责事由时承担责任,反之,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应当以公平原则予以调和,规定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第三,动物园需要考虑到特殊人群的利益而进行不一样的管理,去动物园游玩的主要群体是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们不能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因此在管理上需要区别对待,例如警示标牌标有汉语拼音以便儿童能识别,虽不能断定儿童在识别标语后能准确理解其意思,但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

[1]林丽凉.日本民法中的动物占有人责任[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2(5).

[2]张权威.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的侵权分析[C].“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

D923

A

2095-4379-(2017)34-0226-01

张璐(1993-),女,湘潭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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