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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之术:论网络空间言论自由与名誉权

2017-01-27康雄辉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名誉权湘潭言论

康雄辉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平衡之术:论网络空间言论自由与名誉权

康雄辉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互联网时代,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的冲突时有发生,那么去研究该种冲突背后的原因以及平衡两者冲突的原则就显得尤为必要。

网络言论自由;名誉权;利益衡量

一、网络空间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内涵之阐述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里,人人都可以自由、快速、便捷的收集发布信息,将自己的意见、思想、观点、主张表达于外部。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表现为:主体的不确定性。网络空间内任何人均可以在不暴露身份的前提下发表、传播各种言论;传播的广域性。言论一经发表,在全球任何可接受网络的地区都可以随时接信息;侵权的多发性。不确定的主体可能出于各种目的发表相关言论,而网站经营者对信息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导致网络侵权案件多发。

网络名誉侵权指“利用互联网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形式的内容,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网络媒介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手段,特征有:侵权主体的隐蔽性。侵权主体一般不会显示其真实信息,而以代称的方式传递信息。侵权行为实施的方便性。互联网时代,个人可以随时随地将信息发布在网上。侵权言论传播的广域性。在如今这样的地球村,言论传播的广域度可想而知。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之原因

(一)价值取向不同

言论自由在价值取向上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名誉权侧重保护个人利益和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主权。正是由于二者所体现的价值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冲突与矛盾不可避免,这也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本质之所在。

(二)权利的相互性

权利作为一种利益实现的手段,在权利关系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权利之间的相互制约普遍存在。美国学者科斯提出了权利相互性的观点,他认为处于权利体系中的各种权利,由于价值取向、实现目的不同等原因,在保证享有一种权利的同时往往阻碍其他权利的实现,不仅每个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同其他人权利的尊重联系在一起,而且他的权利不可侵犯性同其他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也是联系在一起的。另外,权利界限不明晰往往导致权利之间相互侵犯,权利使用中侵害了其他权利才意识到界限模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权利,不设边际的使用容易造成其他公民名誉权的侵害,而这一损害只有在实际结果发生时才恍然大悟。

(三)现行法律规范中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予以规定,而且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公民名誉权及其侵权责任。根据现行司法裁判体制,宪法不能直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名誉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寻求保护,而作为被告一方,援用言论自由抗辩原告的主张却“无法无据”,即使可以抗辩的缘由报道真实却因对真实性要求过高而无法获得真正抗辩,权利存在却无法行使。因此,有学者认为名誉权是一种描述性权利,言论自由仍只是一种规范性权利。

三、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权利冲突平衡的原则

忍受合理损害原则。社会公民在法律规范的调整之下即可为权利主体,又可为义务主体,甚至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权利冲突的原因之一在于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这也恰恰导致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容易逾越边界而侵犯他人权利,那么作为受损害方是否有义务忍受合理损害呢?中国学者梁慧星教授在讨论创作自由与侵害隐私权时提出了容忍义务问题,并以“不超过社会容许限度”作为创作自由的界限。笔者认为,既然权利边界无法明晰,在合理限度内设定一个普遍遵守的忍受义务是必须的,当然最重要的是如何确定合理标准来为合理与不合理划定一条界线。当然,从言论自由的类型来讲,并不是所有的言论自由都应当容忍,在网络言论自由中,文艺评论、舆论监督就应给予适当的宽容。

利益衡量原则。利益衡量是对冲突权利双方在特定的语境所体现的利益进行取舍的过程,它是一种对两种利益孰轻孰重的价值判断。在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中,学界一般将名誉权分为公众人物名誉权与一般公民名誉权,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处理二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公众人物名誉权因其涉及公共利益,公民通过网络合理表达监督公众人物,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但从更大的利益角度来讲却维护了公共利益。因此,法律保护应向言论自由予以倾斜。一般公民名誉权不涉及公共利益,只关乎个人利益。因此,法律保护应向名誉权倾斜。利益权衡作出之后,即在对一般公民名誉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围之内满足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使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1]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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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G206

A

2095-4379-(2017)34-0215-01

康雄辉(1978-),男,湖南新化人,湘潭大学,2011级在职法律硕士,从事行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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