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心主义视角下直接言词原则研究
2017-01-27孙镜淇
孙镜淇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庭审中心主义视角下直接言词原则研究
孙镜淇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现今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庭审中心主义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是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必然要求,直接言词原则能否得到落实对于实现庭审中心主义改革至关重要,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是当今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虽在中国立法中直接言词原则有所体现,但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违背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通过建立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调整案卷笔录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诉讼地位,保障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集中、连续审理原则得到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
庭审中心;审判中心;直接言词原则;案卷笔录
一、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内涵
庭审实质化改革是庭审中心主义的重要内容,实现庭审中心主义,推进审判中心主义,两者之间没有冲突并且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审判中心主义倾向于诉讼结构的调整,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着重以审判为中心,而不再是一味强调侦查阶段。法庭审判应以庭审为中心,法官定罪量刑产生于控辩双方的辩论之中,内心确信形成与法庭之中,裁判结果出自于合议庭参与的庭审。我国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由来已久,从而导致庭审虚化,审判形式化严重,法官倾向于以庭前的案卷办案,阻碍公正审判的到来。通过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发展,我国也符合侦查中心到庭审中心的变革模式,应吸收与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符合保障人权、公正法治的理念,庭审实质化有助于推进程序正义。实现程序公正的第一步,就是要解决我国庭审虚化问题,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推进审判中心主义。
二、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以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路径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当今刑事司法审判一大困难就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不能有效保障证人的权利是一个重要原因,不单是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刻。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刻不容缓,针对司法困境,谨慎立法,使人权得到保障,保证控辩双方的对质权,实现公正审判。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2]。首先,严格谨慎立法,以保障控辩双方辩论为目标,坚持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对出庭证人规则进行详细解释。其次,严格实施出庭证人证言效力优先原则,保证每一个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其当庭作出的证言作为审判依据。最后,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应予以重视,对其中的细节予以明文规定。
(二)调整案卷笔录的诉讼地位
目前在我国刑事庭审中存在许多书面审理的现象,以案卷笔录为中心,法官根据案卷办案,忽视庭审过程,导致难以真正实现在审判过程中定罪量刑。阻碍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存在侦查中心主义,公安机关在三机关中权力过大。因此,实现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减弱案卷笔录的诉讼地位,使法官摆脱对案卷笔录的依赖。因为即使集中审理原则明文规定,证人出庭制度有所改善,辩方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如果仍然依赖案卷笔录定罪量刑,法官习惯于书面形式的审判方式,那么依然难以摆脱忽视审判阶段这一困境,直接言词原则难有生存空间,庭审实质化成为空谈。只有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才能有效排斥案卷笔录中心,证据主要来源于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辩论,而不再是书面证词证言。不仅如此,亦要减少判决对案卷笔录的依赖性,摆脱书面笔录被判决书直接援用的困境。
(三)严格贯彻集中、连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辅相成,在法庭审理中持续不间断是集中审理原则的基本内涵,实现法庭审判的持续性,如此法官才能在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证明力形成内心确信,而不是完全根据笔录办案,实现庭审实质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对集中审理原则进行明文规定并且得到了有效实施,做到了公正审判,而我国暂时没有对集中审理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弥补这一立法缺陷迫在眉睫,需要对审判过程中中止审理方面的细节进行规定并保障其有效实施,以保证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行,真正实现程序正义。
(四)加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目前在中国刑事司法环境中律师的执业情况不是很理想,律师与被告人的权利没有受到有效的保障,导致被告人难以获得有效的辩护,刑事辩护率低,很多律师都不愿意处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指定辩护仍缺乏适用,律师队伍建设急需加强。在实践中存在着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尽管最新修订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保障律师的权利,但能否有效试试有待考察。因此加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需要立法与执法并行,改善律师的权利,才能真正的实现庭审实质化,在审判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1]顾永忠.试论庭审中心主义[J].法律适用,2014.12.
[2]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J].中国法学,2005.4.
D925.2
A
2095-4379-(2017)34-0209-01
孙镜淇(1993-),男,辽宁铁岭人,沈阳工业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