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单位犯罪的缺陷与完善
2017-01-27陈诚
陈 诚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论我国单位犯罪的缺陷与完善
陈 诚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其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危害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有必要从单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以及如何对单位犯罪进行完善等方面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分析。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关于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理论上对此概念依旧存在较大的争议,具体来说,主要存在这几种代表性观点:
(一)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
(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具体的实施的犯罪。[2]
(三)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3]
二、单位犯罪的立法不足
(一)罚金刑不科学,缺乏操作性
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处罚大多采用了无限额罚金制。但是但这一制度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不公平的处罚,以及量刑的不确定性增加,难以保证公正审判的进行。
(二)单位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犯罪,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只能处以罚金刑。而且对于那些资金雄厚的单位,仅仅处以罚金对它们是达不到教育惩戒作用的,也不利于达到良好的处罚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罪行失衡
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明显的不同。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而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这些刑罚设置违法刑法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三、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进一步的完善罚金制,增加其适应性
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即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效率和节约司法的资源,又有力的对单位犯罪起到教育和惩治作用。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以下是笔者的建议:第一,我国刑法并不是很重视罚金刑的运用,只将罚金刑规定为附加刑,使得罚金刑的作用变得很小,不利于罚金刑的广泛使用。所以,将罚金刑规定为既是主刑有是附加刑十分必要,这将增加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二,为了改进我国无限额罚金制的弊端,应当明确规定单位罚金刑的数额标准,修改单位犯罪的罚金裁量原则。在对单位处以罚金刑时,考虑犯罪单位的自身实际情况,比如单位规模和支付能力等。这样有利于刑罚的个别化,符合法治精神。
(二)拓宽单位犯罪成立的范围
我国的单位犯罪成立的范围比较狭小,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在实践中,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集体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只要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可能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拓宽单位犯罪成立的范围。具体来说,可以扩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以及一些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犯罪。
(三)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实行同罪同罚
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幅度差距比较大,这样的刑罚设置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是必须要改进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应当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基本保持一致。不能因为犯罪的主体不同,而使用轻重不同的两套刑罚方法。两者应该适用相同的处罚标准,不能畸轻畸重。
(四)发挥非刑罚措施的作用
第一,以最小的刑罚换取最大的教育和预防效果,才是真正的体现法律的效率。如果单位犯罪即使情节轻微,也必须要求用刑罚来处罚,这不利于单位犯罪的预防与教育,达不到遏制单位犯罪的作用。而非刑罚措施恰恰对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起到有效的积极作用。第二,对单位犯罪的非刑罚措施既宣告了单位的有罪,又通过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法,使得犯罪情节轻微的单位不至于一蹶不振,使其还有改正的机会,也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第三,非刑罚措施作为刑罚的补充,完善了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措施,使得在面对单位犯罪中不同情节、不同类型、不同社会危害程度,法官可以依据刑法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1]何泽宏.单位犯罪研究[J].现代法学,1998(1).
[2]陈兴良.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视角的分析[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3]高明暄.论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51.
D924.12
A
2095-4379-(2017)34-0203-01
陈诚(1991-),男,广西河池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