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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权利是否属于物权

2017-01-27董子衿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物权法物权

董子衿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论大数据权利是否属于物权

董子衿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随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所相继成立,大数据交易方兴未艾。但是对于大数据的属性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更有甚者一些文章将大数据权利归为物权的一种。本文就大数据与民法上物的相似性进行了探讨,随后又对比分析了大数据权利与物权权利的区别,最后得出本文对该问题的观点。

大数据;大数据权利;物;物权;无限复制性

一、大数据与物的相似性

通说观点认为民法上的物具有四个特征。“第一,有体性;第二,可支配性;第三,可利用性;第四,伦理性,即不属于人类身体的组成部分。”①大数据并非数据的内容本身,而是“在计算机及网络上流通的在二进制的基础上以0和1的组合而表现出来的比特形式”②占据一定量的计算机存储空间,因此具有有体性。因为人们可以通过存储媒介控制大数据的存储、复制、转移,因此大数据受人类支配。大数据在当下具有着愈发重要的商业价值。“据报道截至2015年底,仅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一家交易金额都已突破6000万元。”③可见大数据对人类有利用价值。至于第四个特征则不言而喻。综上所述,大数据可以被视为民法中的物。

二、大数据权利与物权的差异性

但是细究大数据上的权利却又与普通的物权不完全一致。假设A公司拥有一笔数据,竞争对手B公司的员工用不正当方式拷贝了这一笔数据。首先可以肯定的是A公司仍保有该笔大数据,并且该笔大数据并未有任何毁损,此时A公司显然不能依据《物权法》要求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至于消除影响、排除妨碍、损害赔偿这三种救济手段,可能有观点认为B公司的使用或将付诸使用的行为已经妨害到该笔大数据的收益或对之造成危险。针对这种观点有两个反驳理由。第一,我们可以将大数据这一客体换为一个泥人。不能因为B公司照着A公司所生产的泥人的样子重新又捏造了另一个在市面上销售就说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那个泥人的物权,否则所有同类的模仿竞争行为都会因为可能因影响物权的行使而被禁止,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垄断的出现。因此,擅自拷贝大数据的行为虽然可能妨害大数据所有人的收益,但是不能根据《物权法》予以制裁,只可能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管辖。第二是《物权法》第35条④、第37条⑤的适用前提是侵害物权这一情况。综合《物权法》第2条⑥、第39条⑦、第117条⑧之规定。可见侵犯物权必须要侵犯所有人对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能。而细究B公司复制大数据的行为根本没有侵犯A公司对其所拥有数据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对于收益而言,同类商品的增加肯定会导致商品的价格下降,B的行为只能算是减少了A公司的收益额度,但是并没有完全剥夺物权人的收益权能。如果说只要可能对收益造成减少就要根据《物权法》主张赔偿,则会出现所有制造商都得禁止他人生产自己所有的同类产品,否则将要求赔偿的局面。本文认为《物权法》意义上的侵犯物权人的收益权能是部分或全部的直接剥夺而非通过间接的方式影响最终的收益总量。因此不能说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收益权能。所以B公司就不存在侵犯物权这一前提,也就不能根据这一条款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对于自己所有的大数据的侵犯并不可以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由此可推得侵犯大数据权利并不等同于侵犯物权,继而得出结论基于大数据而产生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物权。

三、小结

综上所述,大数据既符合民法中物的四种特征,但是大数据权利由于不能通过现行《物权法》进行保护因而又不是完全的物权,二者之间产生了矛盾。本文认为,大数据属于民法之物以及大数据权利不属于物权这两个命题都是正确的,之所以产生这种矛盾是因为大数据的无限复制性。正是因为大数据拥有的这种特殊的属性,使得大数据成为了一种民法之中的极特殊的物,特殊到不能有效适用于现行法的规定。由此可见,大数据这种新兴事物的出现打破了现行《物权法》的格局,对该法的体系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本着节约立法资源的原则,本文建议通过新的解释方法将之纳入到一个既有的体系之中从而得到保护。

[注释]

①刘家安.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4-16.

②[美]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盛杨燕,周涛译.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104.

③陈静.2015年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达到115.9亿元 增速达38%[EB/OL].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601/05/t20160105_8047113.shtml.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D923.2

A

2095-4379-(2017)34-0197-01

董子衿(1994-),男,汉族,河北秦皇岛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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