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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缓制度的研究

2017-01-27刘美彤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相济犯罪分子刑罚

刘美彤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我国死缓制度的研究

刘美彤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死缓是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它来源于我国古代“慎杀、少杀”的刑罚思想,经过漫长的演变成为我国刑法的一种规定,符合我国现代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在刑法轻缓化的背景下,死缓制度的适用凸显了其特殊性,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样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存在的死缓制度,因其制度自身的缺陷与部分立法不完善导致死缓在我国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多适用上的不足之处。本文将分析死缓适用的现存问题,剖析其存在的原因,进一步寻求完善死缓适用问题的办法。

死缓;死刑;适用标准

研究背景:死刑废止之争已经成为当代刑法学界经久不息的话题,从各国立法趋势来看死刑废除是必然的,中国不可能立足于世界之外。但刑罚轻缓化、宽严相济的制度已被法学界所公认。死缓正是基于宽严相济的制度,在减少和控制死刑的问题上起着积极促进的作用。我国刑法虽规定了死缓制度,但死刑与死缓的界限并不明确,司法实务中为避免错案,迫于舆论压力,不适用死刑而将死缓作为万能的“挡箭牌”等事件也层出不穷,因此要对我国的死缓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正确适用死缓制度,维护我国法治的公平正义。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死缓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一、死刑与死缓界限不明

对于死缓的定义,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具备了死刑的威慑力又有着死刑没有的教育功能,它的存在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有条件的不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它与死刑的界限在于“不是立即执行”,但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案件是应该立即执行死刑的。“不是立即执行”是一个非常概括、抽象的说法,难以界定死缓适用的外延。死缓确立之初,它的模糊性是为了能够涵盖更多的具有从宽情节的案件,使其能够更多的减少和限制死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模糊性设定已经过于落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认定变得非常困难。

二、存疑适用死缓问题

我国设立死缓制度是为了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不是所有法官都能严格适用死缓制度。我国法官现在实行终身负责制,这就意味着他们所判的每一个案子、做的每一个决定都将终身受到监督。在遇到一些存疑的案子即案件的部分事实或证据不清时,因为法官自身的法律素养良莠不齐,即使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着合理的怀疑,但苦于不能通过具体证据予以确认,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这时对犯罪分子判处死缓既惩罚了其犯罪行为,又为以后出现新的证据留有余地,同时避免了法官可能因错判而承担的责任。但这种行为无疑是将死缓视作法官的万能挡箭牌,也不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使司法的公信力荡然无存。

三、降格适用死缓问题

有的法官在司法实务界处理案件的时候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对于一些案件来说,对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有点轻,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又有点过重,这时候法官选择适用死缓。降格适用死缓看似很好的衔接起了无期徒刑与死刑,但我们不要忘了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将死缓视作自由行与生命刑之间的一个刑种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这种降格适用的看似合理性使法官在遇到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会优先考虑适用死缓,而这种方式无疑会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并且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与其罪名不相适应。为了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死刑制度而言,要充分发挥死刑的功能与效力就必须完善死缓制度。我们将从以下几点浅谈如何完善死缓制度:

(一)将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具体化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认为死刑不立即执行是指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等情况,但我们很难在具体案件中界定犯罪分子的某些情节是否足以让他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有刑法在总则中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在分则具体条文中做出细化规定,区别哪些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才能使执法者公平公正的对犯罪分子做出罪责相适应的刑罚。

(二)提高法官素养、强化执法理念

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不放过每一个犯罪分子,不冤枉每一个无辜民众。执法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必须强调民权主义刑法观以贯彻执法为民的理念,追求法律的客观公正,正确把握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树立少杀、慎杀的信念,正确适用死缓制度。

(三)设立死缓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

将死缓设立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能够在立法不做大变动的情况下,更好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也为我国顺应时代的要求废除死刑做准备。尽可能使死刑的立即执行成为例外,而使死缓成为通例,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真正实现刑罚改造、挽救、教育犯罪人的目的,也真正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有效限制死刑执行。从现行死缓制度的应用到将死缓应用于所有死刑案件,不是一个剧烈的变革过程,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比较符合国情的需要和刑罚轻缓化的理念。

[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2]傅伟韬.论我国死缓制度的适用及完善[D].吉林大学,2008.

D924.12

A

2095-4379-(2017)34-0187-01

刘美彤,沈阳师范大学,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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