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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分析

2017-01-27郭建军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法益变动刑法

郭建军

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公安大楼司法局,山西 怀仁 038300

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分析

郭建军

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公安大楼司法局,山西 怀仁 038300

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环境的持续变化,风险社会这一概念被提出,其与人们的生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法律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理论在风险社会中也发生了变动。本文基于风险社会理论的概述,重点分析了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以供参考。

风险社会;社会变动;刑法理论

当前,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人们生活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已步入风险社会发展阶段,为了保证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我国的刑法体系随之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动。因此,本课题对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的分析具有现实意义。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概述

基于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两者之间最为关键的联系纽带就是安全问题。在分析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关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和明确风险社会的相关定义和问题。在当前的学术界中,风险社会仍是一种较为模糊和不明确的学术概念。在过去的农业社会中,社会风险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以及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动荡问题。而对于现代社会而言,由于受到工业文明的影响,因此,从本质上来说,现代社会的社会风险就是工业文明对社会持续发展所造成阻碍和威胁。德国社会实践家贝克在《社会风险》一书中提出了“人为因素造成的不确定”概念,而这一概念就是形成风险社会的重要原因,但由于该本著作中过度论述了社会结构、婚姻关系、亲缘关系以及性别身份等问题,因而其理论的系统性受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从贝克所提出的系统性角度来看,在工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风险社会的社会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工业革命引发的一系列需应用政治手段加以解决的系统性和长期性问题[1]。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风险也出现了全球性的发展态势,这是因为社会风险的产生原因就具有全球化特征。此外,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风险社会也会以暴力事件或食品安全问题等形式呈现。

二、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

(一)刑法体系转变

根据风险的内涵可知,风险社会是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而出现的产物,社会风险具有全面性以及多样化等特征,与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具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而刑法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保证人们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随着风险社会的变动,刑法体系也会随之发生转变。此时,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一地理解风险社会的概念和影响,而是趋向于如何有效解决各种社会安全问题,从而推动了刑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二)法益论流变

刑法理论的诞生和发展,对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安全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从人们日常生活的角度来看,我们在进行刑法问题的探究时,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就是刑法对于社会风险的适应能力以及应对解决能力,而要想深入探究这一问题,我们就无法忽略法益论。从法学领域来说,法益指的就是某些受到法律维护的利益关系,其可被看做是法律意识的重要体现。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刑法则是基于宪法相关法律思想而制定出的法律支流,因而宪法对于法益问题的规定,使得法益问题成了关系到刑法本质的一项关键因素。例如,美国刑法与我国刑法之间的差异,就可以理解为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之间的差异,而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因不同的法益规定影响而产生的。

从当前我国法律问题的发展情况来看,法益概念逐渐出现了模糊化的发展态势,而这也成了我国法律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利益与相关概念之间出现分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一问题的出现。法益概念模糊化问题的出现,极大说明了刑法体系在社会风险环境中突破了原有的法益的物质化约束,这也是法益论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特点。另外,法益概念也出现了扩张化特点,而这同样是法益论在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新特点。法益概念的模糊化,是其因自身涵义扩大而导致的结果,法益的物质化表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其概念的扩张趋势。随着风险社会的变动,子孙后代的权利问题也被纳入了法益领域之中,从该方面的影响来看,明确刑事案件的安全和责任已成为刑事侦破领域所面对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再认识宪法的基本权利以及完善刑法内部的保障体系,已成为推动我国法律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刑事结构变迁

基于风险社会的变动,为了有效保障社会稳定,刑法体系也做出了针对性地调整,进而导致了法益论的流变,从而造成了刑法系统之下的刑事责任基本模式的改变。由于形式责任结构与立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因此,通过分析立法理论的变化,可有效探究刑事责任根据结构性嬗变的变化态势。

第一,因果责任转变为原因责任。因果责任虽然是刑事犯罪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其不能作为确定犯罪事实成立的必然条件,因而原因责任日渐成为探究的重点领域。在某些犯罪事件中,明确刑事责任不能单单考虑最后的结果,也应将事件的缘起因素考虑在内。与此同时,在一些犯罪行为之中,立法是位于侵害结果之上的重点内容,若能减少其中的关联性,那么就会大大增强其制约效果。以往的刑法理论是基于行为犯罪区分而产生的一种模式,现代的刑法理论正在逐渐摆脱这一理念的约束。对于侵害犯罪事件而言,除去直接导致的危害之外,还要通过各种条件来保证犯罪事实的确立。

第二,解读关联现象。要想明确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逐渐淡出的原因,就必须依据法益论的变动情况对新兴的发展动态进行考察,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了解和掌握因果关系淡出与侵害结果的缘由,明确其与刑事立法主体的转变之间的观念,其后探究超个人利益大幅增长的缘由,分析牵涉到个人法益的场合联系,最后,探索刑法保护法益的提前花因素,以此来明确刑事责任根据结构性的嬗变动向[2]。

(四)刑法理论重构

随着风险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刑法理论的刑事责任根据结构性嬗变重点已从以往的风险概念变动转变为安全问题的预防和解决,而该种转变除了导致法益论流变以及刑事责任根据结构性嬗变之外,也使得刑法教义体系出现了结构重组的发展趋势,即概念法学逐渐朝着利益法学的方向发生转变,而这也是刑事法出台后所带来的全新的发展动向,其标志着刑法教义体系的重大变革。而伴随着导向形式目的化趋势的出现,刑事法的重要意义也被日益突显,因而刑法理论实现了全面性地调整。

三、结论

总而言之,随着风险社会的出现,传统的刑法理论已难以满足当前时代的变化与发展要求,即实际需求与刑法理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偏差性,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使其丧失了原有的理论效果。因此,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对刑法理论进行改革是大势所趋,对保证社会稳定性和人们社会安全性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1]安然.认知、诠释与反思:环境犯罪语境下的正当防卫——兼谈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的变动[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05:97-104+131.

[2]张倩.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研究[J].法制博览,2017,05:269.

D914

A

2095-4379-(2017)34-0176-02

郭建军(1969-),男,山西朔州人,本科,毕业于山西大学,任职于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公安大楼司法局,中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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