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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2017-01-27唐嘉恬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商法权利交易

唐嘉恬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试论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唐嘉恬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加强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能够实现对商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对确保商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在对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基本内容进行综合阐述的基础上,论述了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基本态度,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现代商法;程序控制;权利安排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现代商法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对商行为规范不足和商主体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对现代商法的发展和完善形成阻碍。因此,探究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基本内容

(一)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权利安排

传统的司法并未对权利结构做出具体安排,例如,《德国民法通论》中主要对权利的概念和分类进行阐述,并未涉及到权利结构。现阶段,我国对现代商法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德国民法和商法的理论基础上,但德国的民法和商法尚不能为我国现代商法的权利安排提供一定的经验和理论支持,私法理论未能实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分离,未能将治理公司的权利上升到理论高度。在英法理论体系中,只是简单对权利进行了语义学角度的分析,并未对权利结构的内在联系进行阐释,因此,权利理论只是对权利的定义和概念进行论述,并未对权利结构进行分解,不属于权利结构安排理论。现代商法中的权利结构包括商业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权、资产负债比、公司的经营性财产权和储备性财产权。若不能形成权利的分离,则不能对商行为形成规范和制约[1]。

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应当实现分离,如果其中的任何两项权利进行结合,则无法充分保障权利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例如,由统一机关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既能够导致该机关依靠个人意志进行立法,又能够凭借个人意志管理公民,不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虽然形式上并未具备君主专制的特点,实则是君主专制的内在表现形式。通过实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离,能够确保权利的公正性,有利于防止其被滥用。依据分权制衡原则的指引合理进行权利结构安排是提升现代商法合理性的关键。通过促使三种权利分离,实现权利间的相互牵制,有利于构建合理的权利结构,形成具有规范权利结构的现代商法[2]。

(二)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程序控制

第一,现代商法能够确保商行为程序安全。现代商法规定,企业的部分商行为要进行社会公示,现代商法规定,商主体必须对涉及交易当事人利益的客观事实进行公示,形成对交易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例如,我国现代商法推出了《公司登记公示》、《船舶登记公告》和《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促使商主体能够自觉公开相关信息,有利于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我国现代商法中,依据外观主义原则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例如,提单的证明力、表见代理和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都是为保障交易当事人所出台的现代法律制度。

第二,现代商法能够确保商行为程序自治。现代商法认可自然人的行业知识存在差异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商法通过对营利组织间的协作关系和个人消费的交易关系进行规范,有效促进了商主体的自治。针对盈利性组织之间的小作关系,利用其交易习惯的相似性,促使其能够依据现代商法进行自治,必要时对交易行为进行干预。针对个人消费的交易关系,需要充分考虑到交易双方在行业知识等方面的差异性,防止现代商法给交易行为带来阻碍。

(三)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责任控制

第一,现代商法中的无过错责任。传统民法认为,在商业交易过程中,行为人应对其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将这一理论移植到现代商法中,则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商人大多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敏感度,能够实现对未来商业现象的预测,这就要求商人在商行为中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形成对社会公众权益的保障。例如,在发生事故后,保险人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保险义务并不依靠过错主体判定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的主要体现。

第二,现代商法要求商人承担的连带责任。现代商法为了提升商人的自我责任感,制定了连带责任制,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应对公司成立前的债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都是现代商法中对商人从事商行为过程中所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诠释。

第三,现代商法要求商主体承担额外责任和绝对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有效提升了商行为的安全性。例如,企业的新合伙人在加入企业之前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商主体应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绝对责任,如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时,则应通过宣布破产的方式,主动退出商行为。例如,在我国的《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合同一旦生效,保险人在未获得法律的许可后,不能私自解除保险合同,通过这种方式,有效保障了投保人的解约权,实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用。

二、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基本态度

(一)对商行为中的涉他性内容采公法化控制

商主体若出于不良动机进行商行为,则其依据的契约自由和自治原则会成为导致企业毁坏商业秩序的工具。这就警告人们在进行交易时要严格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商业法律作为理论依据,从而形成确保自身权利的关键。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大多依靠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因此,现代商法具有强制性的公法色彩,注重对社会公众的商业交易行为进行保护。商法的公法特性具体表现为对商主体适格性的判断与民事行为主体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对商行为过程注重权义安排与程序控制

现代商法注重对商主体采取严格的程序控制和精密的权利安排。在现代经济的视角下,企业成为聚敛资本的合法机器:企业法人将多个投资者的资本进行聚集,并对其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产生工业巨头。投资者宣布放弃对财产的控制权,则需要对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权进行重新划分,导致财产关系遭到破坏。这就要求现代商法制定防止权力滥用的新方法,严格控制商业的交易行为,使商行为的程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三)对商行为各种违法形态规定特殊的法律责任制度

由于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常常进行大规模的商事交易,由于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差异性,导致法律后果存在差异性。由于作为商主体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企业的违法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需要制定特殊的法律责任制度。例如,在现代商法中规定,一旦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时,需要依据事前责任制度进行责任预防,并加入特殊的法律责任制度,如企业规划、决议过程控制等,由此可见,企业一旦出现商行为的违法形态,需要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发现,对商行为中的涉他性内容采公法化控制,能够形成对公众权益的有力保障。在此基础上,对商行为过程注重权义安排与程序控制,对商行为各种违法形态设定特殊的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确保商行为的规范性。因此,在现代商法中,可以加入上述内容。

[1]张文文.商行为的界定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7,21:64-65.

[2]蒋大兴.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J].比较法研究,2015,04:1-23.

D913.99

A

2095-4379-(2017)34-0166-02

唐嘉恬(1997-),女,浙江杭州人,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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