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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2017-01-27余明月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优先权发包方抵押权

余明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建设工程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余明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在工程建设当中承包人拥有多项权利,其中,有一项权利为“建设工程优先权”。这一项权利是为了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优先问题与抵押权、购房人权利之间的矛盾而赋予承包人的。由于工程建设中常常出现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矛盾冲突,所以本文主要从产生的矛盾冲突的表现以及解决该矛盾冲突的途径进行浅析,以此为该领域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建设工程优先权;其他权利;登记;途径

在很多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公文中,都曾提到过建设工程优先的描述和规定。例如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进行解释说明。但是,由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适用范围以及权利限制缺乏相对明晰的定性,所以在实践中依然会出现许多冲突矛盾,因此,对于这一项权利的深入探讨分析迫切需要开展。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和一般债权的关系

(一)和已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债权关系

经调查发现,在实际的发包承包关系中,作为发包的一方常常会背负很多债务来作为运转资本,例如:发包方一般会向银行贷款作为流动资金;发包方也会向原材料提供方赊购一部分作为支撑货源等。按照相关规定,作为承包方有权在上述债权人获取工程价款之前得到补偿。但是,此时就会出现矛盾,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和供货商有权在承包方使用优先受偿权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整个项目工程或者部分实行查封保全。那么,同样作为正当行使权力的双方,如何裁定他们的效力?换言之,无论承包方要求与否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方都会拥有此项权利。

(二)和破产中的其他债权的关系

在与破产中的其他债权关系当中,经常会出现以下几个关系,第一是建设工程优先发生在破产费用之后。在法律规定中破产费用的设立是为了将其债务得到清偿,这一费用的设立是必须存在的,而且必须要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第二是建设工程优先发生在企业职工工资之后。无论是从个体生存所必须的角度考虑还是人们形成的思维定式来看,企业职工都应该首先获得劳动所得和劳动关系中所赋予的福利,即工资和社会保险;第三是建设工程优先发生在所欠税款受偿之后。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当企业破产时首先应当清偿所欠税款尽量降低国家利益损失。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约定抵押权的关系

在实践中,很多人对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设立存在质疑,认为这一权利的设立合理性有待考证。主要依据为:建设工程优选权与留置理论互相冲突,通过法律程序,工人的劳动所得可以得到解决。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当建设工程优先权和约定抵押权同时存在时,不管约定抵押权发生于何时,都应该先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然后再考虑约定抵押权。

原因如下:一是从法律法规上看,因为有一大部分劳动工人的劳动所得和福利都包含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中,为了维护劳动工人的生存权,所以应该首先维护这一项权利。从另一方面考虑,所有建筑劳动人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工人,他们的劳动付出提升了工程价值,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因此他们的劳动所得应该首先受偿,否则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进步。二是在民事权利的规定中,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要优先于约定的权利。建设工程优先权是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所以它优先于约定的担保物权,并且承包方的工程款作为共益债权,应当首先考虑受偿,然后再对其担保的债权进行后续受偿。所以,建设工程优先权无论是否为留置权都会得到优先受偿。三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多会垫付资金进行工程建造,如果同意约定抵押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权,那么久相当于用承包方的资金来清偿发包方所负债务,换言之,就是发包方把自己所欠的债务放在第三方的身上,这明显和公平诚信的原则相违背。

三、解决建设工程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途径

(一)尽快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物权法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制定已经迈上了正规,在将来我国的物权法当中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会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到: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完善明确建设工程优先权登记制度

从世界法律范围上看,《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登记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在《日本民法典》中:不动产工事的先取特权,工程前必须登记费用的预算额,而保存其效力。但实际的工程费用超过预算额时,关于超过部分,先取特权不存在。这里所提到的“不动产工事的先取特权”实质上就是我国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想要生效,必须进行登记,以登记作为生效前提,登记项目清晰,登记工程款项准确,登记事实显然存在,整个环节的设置增加了债权债务的透明度,有效降低了欺诈行为的发生。

[1]雷勇.论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3.

[2]刘达.论建设工程优先权[D].华东政法大学,2009.

[3]陆利平.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D923.6

A

2095-4379-(2017)34-0162-01

余明月(1977-),女,汉族,黑龙江人,法学学士,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建筑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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