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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待办产权房屋归属条款法律效力探析
——以吴X与李X离婚财产纠纷案为例

2017-01-27唐川玲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男方女方生效

唐川玲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离婚协议中待办产权房屋归属条款法律效力探析
——以吴X与李X离婚财产纠纷案为例

唐川玲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的离婚协议应视为一种以离婚为目的的复合协议,在离婚登记之前该协议不生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协议生效。

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确认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此三个要件,否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受理。一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自愿放弃房产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除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外,放弃方无权反悔。本案就以上观点以《吴X与李X离婚财产纠纷案》为例进行探讨。

案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吴X完成博士学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稳定人才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给杨XX提供120平米住房一套,但服务期需满10年并退还以前所购原单位福利房的存量补贴,方可办理房屋产权并可以自由上市”。后吴X另有新欢导致双方离婚,双方于2005年7月签订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小孩归女方抚养的前提下,120平米房屋男方承诺在服务期满办理产权时办在女方名下(此时男方距服务期满尚差7年)。2012年吴X服务期满只需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更可办理个人产权,产权过户给李X的条件已经成熟。但李XX却反悔并拒绝配合办理产权。

吴X反悔理由:1.签订离婚协议时该房还无房屋产权,以后获不获得产权还存在不确定性,男方无权处分该房,故该条协议无效:2.该房的获得与吴X的博士身份密不可分,用人单位奖励的住房,目的是为了吴X安居乐业以便为用人单位服务,故该房的获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X驳回理由:

一、离婚协议中就房屋分割条款的效力为问题

1.离婚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附随行为,附随行为的效力依附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其附随行为当然就不生效。形成行为为要式行为,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不生效,附随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也不生效,反之则生效。2.吴X就附条件的房屋这个预期收益进行处分,说明吴X知道今后一旦服务期满,房屋就会取得所有权,到时他就将产权办给女方,但前提条件是李X同意离婚和小孩归女方抚养。婚姻登记机关正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才发给了离婚证,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得以解除时,离婚协议附随的其他内容也同时生效。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查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其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因此,该离婚协议中就房产分割的内容是不能撤销的。杨X就是要反悔也只能够是在协议签订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二、本案所指的标的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吴XX博士学习期间所需的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等一直是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支出,吴XX在北京读书期间,双方应履行养儿扶老的义务也全部在由女方李XX一人承担。男方顺利学成归来后,用人单位分给其住房一套,女方与男方为此均投入大量精力和家庭财力,故该房屋的取得并非男方一人之功。2.男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吴X在办理住房产权时需将夫妻双方用于购买以前那套福利房中的增量补贴退还原单位,说明这套住房就是福利房性质,因为按照相关规定,每个家庭只能够享受一套福利房,而任何性质的福利房不管哪一方所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3.吴X认为该房产的获得与他特定的博士身份密不可分,而李X要求吴X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过户,不是索要吴XX的博士身份,而是要求他履行博士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财产。就如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样,“著作、专利的发明是作者个人的智慧,任何人都代替不了,但版权也好,专利也罢,他们所带来的财产利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12条解释,只要是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司法适用

因吴X反悔,李X只好诉求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对该房产已经作出了约定本无争议。原告没有在被告条件未履行完毕时强人所难,而是遵循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来要求被告履行约定。法院在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后,认可了李X的诉求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1]曹伟.浅析离婚协议的效力[EB/OL].彝良县委政府网.理论研讨.百家之言,2013-8-1.

[2]许莉.离婚协议效力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01).

D923.9

A

2095-4379-(2017)34-0159-01

唐川玲(1962-),女,四川成都人,贵州民族大学,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民族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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