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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践探索

2017-01-27汤海朋霍美彤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法定代理阜新市信息库

汤海朋 霍美彤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践探索

汤海朋 霍美彤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合适成年人到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时间尚短,立法不甚具体,执行不甚规范,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积极探索新的实践机制和路径,以检察职能为依托,探究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规范实施办法。

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到场

一、合适成年人在场程序起源于英国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一词又译作“适当成年人”。1972年,英国一男子被谋杀,嫌疑人是三个十多岁的男孩,被判谋杀罪,其中一个男孩智力迟钝,上诉法院后来宣布判决无效。1977年,一名法官在对此案调查中发现,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该案导致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产生。该法案要求警察在对未成年人及有精神残疾的人审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1]此后,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都将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标准的司法指导原则,而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被认为是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在司法中实现的重要一环。[2]

二、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到场规定

未成年人尚处于生长发育期,对事物的认识水平、判断能力、抗压能力均处于较弱水平,尤其在涉案的特殊情况下,恐惧、内疚、悔恨等情感充斥内心,需要更多的帮助。所以,无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角度,还是从遵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法律原则的角度,引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势在必行。2010年我国开始使用“合适成年人”这一概念,2012年《刑诉法》等规定将合适成年人到场由“选择性程序”修订为“必经程序”。我国正式确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规定。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参与刑事诉讼时,应当由合适成年人代替法定代理人。

(二)合适成年人可以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

(三)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还对合适成年人到场的适用情形;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合适成年人参与办理案件时,应当排除相关证据的情形以及应当更换合适成年人的情形等有详细的规定。

四、对我市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阜新地区经济较为落后,父母外出打工情况较多,他们的孩子多留在家中,由老人或亲戚照顾。隔代教育很容易导致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他们中有的脾气冲动,遇到问题或矛盾容易以打架等暴力方法解决。留守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难以保证,合适成年人以他们“临时家长”的身份参与诉讼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更能让涉罪未成年人感觉到温暖。

结合我市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实践,特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优先选择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为合适成年人,更有利于抚慰未成年人情绪、提高办案效率。

(二)稳定合适成年人队伍,组建合适成年人优选信息库。合适成年人优选信息库可以由市检察院、市中法、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联合建立。选聘司法机关在职人员以外的,有责任心且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担任合适成年人。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合适成年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和社区矫正阶段的延续和衔接。

(三)定期培训、考核。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推选符合条件的合适成年人,由市检察院对各单位推选的合适成年人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法律、心理、教育等知识培训,确定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并颁发聘书。定期重新确定合适成年人优选信息库人员,对无法继续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的,予以解聘,补充合适人员,进行培训、聘任。

(四)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有适当的选择权。未成年人对其亲属、师长等较司法机关更为了解,可以由未成年人选择其认为更有利于沟通、保护的人担任合适成年人,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五)同一名涉案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从侦查阶段一直参与至审判结束。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与合适成年人共同继续参与案件办理。

(六)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合适成年人优选信息库的管理机构、受聘的合适成年人以及办案单位应当认真制作《指派合适成年人通知书》、《合适成年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合适成年人工作记录表》等并附卷,文书中应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参考法条、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合适成年人工作情况等内容。

[1]祁涛.引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2).

[2]姚建龙.论合适成年人在场权[J].政治与法律,2010(7).

D925.2

A

2095-4379-(2017)34-0147-01

汤海朋(1974-),男,汉族,辽宁阜新人,大学学历,任职于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霍美彤(1991-),女,满族,辽宁阜新人,本科,任职于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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