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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2017-01-27李兴军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大石桥市渎职犯罪监督制约

李兴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石桥 115100

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李兴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石桥 115100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征地拆迁工作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而被社会公众所关注。征地拆迁工作如果得不到有效规范,该领域渎职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不仅会给国家及公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而且必将严重影响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化进程。

征地拆迁;渎职犯罪;惩治;预防

科学分析犯罪的原因,这是预防犯罪的基础。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防治工作,势必要以剖析并掌握该领域渎职犯罪的犯罪原因为首要基础。本文重点就犯罪的体制原因、刑事立法及司法原因以及个体原因分析该领域渎职犯罪的犯罪原因。

一、体制原因

制度体制存在漏洞,甚至真空,致使权力衡量与制约的原则形同虚设,导致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一)一线权力过于集中

按照规定,征地拆迁补偿程序是先由征地拆迁现场工作人员经过核量初审,然后层报上级审核,最终由主管领导作出补偿决定,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权力过度集中于征地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即一线工作人员。一线工作人员权力滥用主要表现为:一是违背客观实际增加房屋面积或装修补偿,致使被拆迁人获得额外补偿款;二是将不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附属设施进行超范围补偿;三是公安、工商等其他相关单位一线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为被拆迁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二)权力行使缺乏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该领域渎职犯罪案件频发,与权力行使缺乏监督和监督制约机制乏力有着必然的关系。

一是系统内部监督制约形同虚化。征地拆迁各环节之间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内部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二是系统外部监督无法有效介入。外部监督是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内、外部监督紧密、无缝衔接起来,才能确保监督制约机制的最大发挥。

(三)人事制度管理混乱

征地拆迁工作人事制度管理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部分征地拆迁项目存在“懂业务的不干一线业务、不懂业务的却干一线业务”的现象。二是征地拆迁人员队伍入职把关不严。三是征地拆迁人员队伍缺乏稳定性。四是征地拆迁人员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有限。

二、刑事立法及司法原因

法律约束力度有限,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①该领域渎职犯罪的刑事政策虽在不断完善,但同现实需要相比,其仍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严重削减了刑罚的惩治作用。

(一)法定刑过轻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罪名有37个,但是并没有规定诸如没收财产、罚金刑等附加刑,且这些罪名中即有6个罪名的最高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比重达16.2%。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最低刑角度而言,全部渎职罪名都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是拘役。这不但与贝卡利亚的“刑事处罚与犯罪行为相对称”原则不一致,②而且同我国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相矛盾。

(二)缓刑及免刑规定过于抽象

我国刑法对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过于概括。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的适用条件做了列举,但是,对什么是“较轻犯罪情节”等要素,依然没有明确的标准。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只抽象的规定了原则性的条件,没有明确的约束规定,导致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

(三)刑事打击力度有限

刑事查处不严、打击力度有限,起不到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也是该领域渎职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究其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两点,一是外在原因,即“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造成该类案件处理过程中阻力重重。二是内在原因,即检察机关自身侦查水平有限。对该领域职务犯罪的新趋势了解掌握有限,难以把握该类犯罪的发案规律,特别是对该领域法律规定和政策制度研究有限,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新要求,造成部分案件大案小办、小案浅办。

三、个体原因

犯罪的个体原因在罪因结构中具有终极原因的特性。在罪因结构中,无论是自然原因、社会原因抑或文化原因,最终都要体现在犯罪人个体的身心及其行为之上。

(一)侥幸心理作祟

侥幸心理已成为一个共同点,存在于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中。以滥用职权类犯罪为例,该领域犯罪人虽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心存侥幸,认为征地拆迁工作琐碎、繁杂且专业性极强,只要自己和被拆迁人严守秘密,不会有人举报控告,即使有人举报,但因土地、房屋早已被拆除,相关信息也无法核实,自己的违法行为便不会暴露,因而铤而走险忽视工作职责。

(二)法律意识缺失

渎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意识。现阶段社会公众普遍对渎职犯罪认知度不高,不知何为渎职犯罪,相当一部分该领域犯罪人对渎职犯罪更是知之甚少,曲解误读。他们不能清楚地把握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之间的界限,错误地认为自己没有贪污受贿便是没有犯罪、认为渎职行为仅是日常工作中的失误,都是出于为了工作的目的,即便是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最多也就是接受一顿批评教育即可。特别是在玩忽职守类犯罪中,这一点表现的最为明显。

[注释]

①李培荣.读职侵权犯罪处罚罪刑不相适应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9(8).

②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的体现在于: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其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更加应该坚强有力.[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65.

D924.393;D922.181

A

2095-4379-(2017)34-0126-01

李兴军(1971-),男,汉族,辽宁大石桥人,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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