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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与法官的时代使命

2017-01-27代振利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法官法律文化

代振利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 408500

现代化与法官的时代使命

代振利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 408500

为了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的“做合格法官”学习讨论活动,贯彻中央关于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学习活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笔者就法治的现代化、法官的职业素养以及法官的时代使命这一课题,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现代化;法官;职业素养;时代使命

由于历史文化以及制度的差异,东西方对“法官”的理解有差异,以至于对“好法官”的要求也有差异,即使在一国之内,不同地域、阶层和文化的人,对法官的看法和要求也不尽相同,从地方行政区域到国家乃至世界范围,随着区域的扩大,能达成共识者呈下降趋势。本文对什么是合格法官以及如何做合格法官的讨论,是在当代中国这样一个特定地域、时代和历史文化共同体内展开的。由于近代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经济全球化和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国家之间的竞争演变为以经济为基础的科技文化的竞争,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和一种文化现象,不可能囿于一国乃至一个地域,必然要响应时代的要求对这种趋势做出回应,因此从全球化法律文化的角度出发研究其共性和一般发展规律可能更有价值。

回朔世界法律思想史,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儒家的“礼治”学说,老庄道家的“无为而治”学说,佛家的“众生平等”观念,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思想,郑国执政子产由“铸刑鼎”所开创的成文法创建活动,韩非提出的“以法治国”学说以及在秦国的实践,西方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法律篇》中对正义以及法治基本思想的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古罗马的法律学说、法典编纂以及法律实践,再到近现代两大法系形成,乃至以马、恩为代表的共产主义以及世界范围的实践,等等,都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法治实践产生深远影响。从文化现象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人们殚精竭虑、苦苦追寻法律世界的乌托邦的脚步从未停止。因此,从文化现象的角度出发,本文关于法官的探讨,不局限于现实层面,也包涵了理想层面的构想。由于篇幅有限,本文所设想和探讨的是一个分类化管理的法院体系中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职业法官,不包括法院的行政事务和辅助性工作。

自西周制周礼到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及至近代,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统治秩序,从地方到中央由家而国,形成以礼为核心的等级秩序。明君以“仁”为理性准则,用刑名之律,兼黄老之术,行王霸之道。律法体系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司法体制上司法与行政合一,地方行政官员同时也是司法官,审理案件的司法官主要是刑事法官。在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时期(例如唐宋),也出现了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创新性的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天理人情、儒家经典也可以成为法官断案的法源,中国古代黎民百姓对理想司法官的赞誉可以概括为“明察秋毫,爱民如子,清正廉洁”。纵观世界历史,人类文明的进程是由科技革命促使经济变革进而导致社会革命的演进过程,科技、经济和文化之间相互影响。由于封建专制和闭关锁国,自近代以来,中国逐渐落后于以西方为主导的资本主义列强,于是经历了遭受侵略、革命、建立新的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从最初的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到学习学习西方的文化制度,曾有过向西方学习的热潮。到了现代,科技创新加速,信息化、现代化交通、互联网使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形态相较近代以前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一种单纯旧的封闭的文化制度和思想体系内已经难以应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世界上各种文化也在相互交流中互相学习和借鉴,由以前的被动转化为自主自觉。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也必然体现这种变革和融合,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当代中国法文化,应当是兼收并蓄的法文化。

当今的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变革的阶段,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解决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必须依靠创新,中国的大国崛起之路必须要有制度上的创新。当前我国的法院体系正面临转型期和司法改革的重任,司法改革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面对正在进行的改革,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积极的关注和参与,作为法院体系的一员,更不能冷眼旁观。法院既是改革的对象,也是改革的主体,虽然我们不是改革的试点法院,但也可以积极的参与,认真的研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调整。为了应对日益增加的案件压力和正在进行的改革,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此中央提出了法官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和正规化”的发展要求。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新时代条件下应当为法官创建和培养“道”、“术”、“势”三个方面的条件、能力和素养。

法官之道,即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点:一、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法的主要价值,也是法的正当性来源。同样,公平正义也是法官应秉持的首要理念;二、人文情怀,内涵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实践者,一个拥有人文情怀的法官不会把案件受理后的整个诉讼过程看做一个流水生产线或者是一个自动售货机的工作原理。法官面对的是当事人,一个具体的人,不是法律教材上讲的一个概念,法官用人文关怀的心态面对当事人,用文化输出的方式沟通处理事情,那么当事人大多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反馈。人文情怀有助于我们理解我们所处的时代、社会和风土人情,也可以避免以狭隘、偏执和停滞的眼光处理案件;三、独立的人格,自由的精神。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官是这个国家“偶尔的立法者”,也代表了这个国家的精神风貌,可谓奉法者立则国立,奉法者强则国强。法官应当具有独立判断独立思考的能力,裁判案件时从善良公正的内心出发独立作出判断。这和“慎独”中的“独”是两个概念,更不是要求法官特立独行,而是要求法官具有自主的意识和独立的精神;四、良善的心。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是有关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朴素的说,善良的法就是好法,同样可以说一个法官应该从良善的内心出发审理案件以避免得出恶的结果。

法官之术,即法官应当具备的知识储备、职业素养、专业技能。一、法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知识储备因审理案件的类型而有差异,例如知识产权法官应该掌握一些设计、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商事法官至少应该了解经济、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审理涉外贸易纠纷的法官应该熟悉国际经济法、海商法,了解国际贸易,还应当具备外语能力,行政法官应当了解行政权力运行的相关知识等等;二、职业素养是法官从事这个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例如法官应当具备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还应当了解公务礼仪、庭审礼仪等;三、法官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文书制作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调解能力。

法官之势,即法官应当具备的权威和尊严。法官的权威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一是法律所赋予的公平审理案件的权力以及法官的中立地位。在激烈的冲突和复杂的纠纷情况下法官的中立性尤为重要也最可能受重视;二是法官行使职权有效力,不受非法干预。如果法官从事案件审理的工作但却没有裁断的权力或能力,那么法官行使的职权也就不具有效力;三是法官职业有保障,一个勤勉尽职的法官不用为生计而发愁,也不用为遭受不当追究而担忧。法官的权威和尊严需要制度上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也需要法官的自我实现和自我超越。每一个法官的自我实现和自我超越,乃至于法官群体的自我实现和自我超越,最终达到法治化的实现和超越!

[1]郑成良.司法改革四问[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6).

[2]李学尧,葛岩,何俊涛,秦裕林.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14(05).

D926

A

2095-4379-(2017)34-0101-02

代振利(1979-),男,汉族,云南曲靖人,法律硕士学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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