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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服刑维权社会保障

魏 伟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魏 伟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直以来,社会公众对刑满释放人员都存在有明显的偏见,使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都受到了很大影响。本文围绕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先从权益享受和维权两方面对其现状做了分析,然后从立法、政府、社会几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

一、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现状分析

(一)享受合法权益困难

现代社会对刑释人员容易产生刻板的印象,经常对其全盘否定,认为刑释人员“一朝入狱,终身为贼”,即便出狱,也是危险人物,畏惧、歧视、耻笑等态度都表明了对刑释人员的否定。这就导致刑释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障和相关福利待遇时困难重重,以社会保险为例,从我国刑释人员社会保障现状来看,刑释人员很难享受到失业和养老两项保险项目,甚至连资格都没有,这两个项目往往只适用于入狱前的参保人员。由于受社会歧视和排挤,入狱前参保的刑释人员想要接续也很困难,一方面早已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再就业难度之大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即便能够顺利再就业,新单位是否愿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无法确定。社保待遇享受水平也会受到影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服刑期间停止保险金的缴纳和待遇的领取,也就是说,如果入狱前缴纳的失业保险不足一年,因为服刑而被中断工作,缴费随之中断,出狱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再以养老保险为例,如果在服刑期间到退休年龄,或者是退休人员服刑期间错失了养老金的调整,最终拿到手的保险金往往较少。

户籍制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刑释人员极易受到当地排斥,按照我国政策,如果是2003年8月前被判徒刑。被决定劳教的人员,需要注销户口。如此一来,就无法享受到原籍的社保待遇。另外,我国社保对刑释人员的基本态度是就业安置,予以帮扶,但具体的目标和实现途径不太合理,常把控制他们再次犯罪作为目标,采用防范甚至控制的手段,缺乏人文关怀,以至于刑释人员的心理障碍越积越多。

(二)权益维护难度较大

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一旦社会保障权益被侵害,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维护。刑释人员也是弱势群体,但由于较为特殊,在权益维护方面举步维艰。我国是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的主要目标,社保权益维护体现了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态度,还能对其进行教育,使其尽快融入社会。

不过,实际执行时存在着诸多问题。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缺少对此方面的重视,部分条例较为模糊,且可操作性较低。政府部门也容易产生偏见,认为对刑释人员应该是管教,帮扶和服务的意识薄弱。社会人面对刑释人员,往往是躲避、指责、戒备、耻笑,一定程度上使得刑释人员的坏人印象有所夸张。而且在网络自媒体时代,小说和影视剧经常塑造一些无可救药的刑释人员角色,加剧了整个社会对刑释人员的排斥,当遇到刑释人员维权时,往往持反对态度。国内的农民工。残疾人员等特殊弱势群体,都有相应的维权组织、维权协会等,当他们的利益被侵犯时,可借助组织的力量,增加政治影响力。刑释人员不同,他们很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组织,维权力量极其单薄。此外,刑释人员的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缺少法律、维权等相关知识,总的来说,维权意识淡薄,维权力量弱小。出狱之后,多数刑释人员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存在愧疚和自卑心理,遇到难题时甚至认为是自己活该,而并非通过法律途径申请维权。

二、解决刑释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国的法律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在刑释人员的社保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监狱法》中有“刑满释放人员有从国家获得生活安置的帮助和救济的权利”。今后还需加快立法进程,结合现状考虑,出台专门针对刑释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并明确规定刑释人员的权利义务等,改善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其实,国内很多地方性法律都很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武汉市办法》等,可加以借鉴。

彻底落实法律制度,注重立法的实效性,能够为刑释人员多做实事。以社保项目为例,享受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应该为刑释人员的正常权利。刑释人员出狱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要面临再就业的难题,期间需要社保体系予以经济补助。目前很多地区都是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难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而有了失业保险,则可以解决很多问题。看病贵、看病难是我国的当前的社会焦点,普通人都很困难,更别提刑释人员,以至于部分刑释人员可能会再度犯罪,而医疗保障则能大大降低此类犯罪率。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建议,政府承担其中一部分资金,比如设立专门的基金直接拨款。刑释人员承担一部分,在服刑期间,参加劳动改造有相应的报酬,除了上缴国家的部分,可从起剩余报酬中抽取一部分购买社会保险。另外,发动社会力量,由慈善组织或慈善团体承担另一部分。

(二)转变传统刻板印象

不排除个别刑释人员会继续犯罪,但多数刑释人员都有悔改之心,并强烈渴望得到社会的认可,尽快过上正常生活。所以,不论是立法机关、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大众,都应该转变对刑释人员的刻板认知,不要将其想的十恶不赦。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应该代表并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刑释人员也是合法公民,应当享受公民的正常待遇,其社会保障理应得到保护。政府需发挥自身作用,纠正对刑释人员的理念偏差,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地惠及全民。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仅要从法律和政策上予以维护,还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努力提高刑释人员的就业能力,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比如,在服刑期间就展开职业培训,令其掌握一技之长,既能矫治犯罪,又能提前为刑释人员提供谋生的机会。同时,市场信息复杂多变,服刑期间,应及时传递就业信息,尤其是服刑期较长的人员,如果长时间不接触社会,出狱后必然处处落后。

(三)健全社会支持体系

社会舆论影响极大,足可毁灭一个人的前途,特别是刑释人员这类特殊群体。所以,新闻媒体应保持客观,多做正面宣传,转变社会对传统观念。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出狱人保护机构开展工作,成立出狱人保护协会,业务上接受司法机关指导。发挥公益的力量,筹集善款,大范围地帮助处于困境中的刑释人员,同时推动专业社会工作人员的参与,提高刑释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社会保障的概念和意义也应有所拓展,不仅仅是提供物质生活保障,还应体现在精神层面,体现出我国文化中的仁、善、宽容等理念,从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刑释人员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应该得到理解和认可,与普通人一样能够正常享有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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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7;D632.1

A

2095-4379-(2017)34-0092-02

魏伟(1987-),男,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任职于河北省石家庄出监监狱,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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