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技术事实查明的完善研究
2017-01-27肖志娟
肖志娟
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技术事实查明的完善研究
肖志娟
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文章首先分析了技术事实查明开展的针对对象,在此基础上论述事实查明落实进行期间所遇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整理总结,以此为出发点探讨当前存在弊端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以及需要进行的技术司法鉴定形式,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营造出公平公正的审判环境。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技术事实
一、技术事实查明开展的针对对象
技术事实查明开展中会根据案件不同来体现出个体差异性,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将技术事实定义为专利技术,案件调查中也会重点针对这一内容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最常应用这一方法,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技术事实”定义为“为达到目的而有理化地使用可支配自然力”,现有概念已经在技术与技术事实层面做出了定义,当前比较常见技术性问题在此环境中也基本得到落实解决。但在实际定义层面对技术事实界定存在盲区,尤其是在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判断时,法官会应用经验来判断技术事实,并根据判断结果来确定是否存在事实经过,在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著作权等侵权案件中这种问题最常出现。技术事实的开展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来进行,技术事实查明体系虽然当前有待成熟,但却得到了广泛应用与普遍认同,在概念界定与应用范围上需要继续完善。
二、技术事实查明的现状及缺陷
(一)耗费时间长
技术事实在查明途径上并没有做出规定,参与的专业人员范围更是混乱,因此当其应用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时,会使得案件处理周期较长,浪费大量时间,案件诉讼成本会因此增大。当事人虽然可以主动申请鉴定,但鉴定人需要由双方共同确定,具有相关问题解决能力,选定鉴定人过程也会造成时间浪费;同时,案件双方在事实上可能观点不一致,此时司法机构也具备主动地启动实施经过的机会,但同样会造成时间延误,启动调查并通过需要经过复杂程序,诉讼效率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二)容易造成裁判权让渡
鉴定意见必须由争议领域的专业工作人员出具才具有法律意义,其中涉及到的知识更是专业性极强,不了解这一领域知识的法官很可能读不懂鉴定意见。同时司法过程又是十分严谨的,不允许这一过程有非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其中,这一现状也造成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结果过于依赖——自身并不了解该领域专业知识,自然会相信该领域的专业人士得出的鉴定结果。以上现状无形中增大了鉴定结果的权利,将鉴定结果作为最终判决结果依据,在这样环境下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裁判权也将由法官向鉴定意见出具人士的层面转让,并不利于司法完善发展。
(三)司法实践中采用率低
技术事实查明需要投入的资金量较大,部分案件诉讼方难以承受这部分费用,导致所开展的民事诉讼案件调查中难以查明技术事实。且鉴定过程中的专业性要求极强,需要同时调动多方面因素,实现对案件争议部分的全面分析,当前常见技术性问题也要从这一层面解决。面对复杂的鉴定过程与鉴定所需要费用,司法实践中技术事实查明效率并不高,甚至难以达到综合控制效果,发现问题后的解决效果也因此受到影响,很难得到及时性突破。
(四)技术咨询立法缺失
对于技术事实查明过程以及其结果出具的可利用性,目前尚缺少针对性的立法规定,现有的法律条款在这一方面上仍然存在漏洞,由此导致最终工作开展困难,技术性方法中如果不能协调解决,全面开展工作任务也会因此受到影响。立法缺失也造成现阶段开展技术咨询市场十分混乱,一些不具备专业领域权威性的团体以及机构也参与到其中,工作开展的积极性因此受到影响。各项控制管理任务之间落实所遇到的冲突争议部分,由于缺少一个整体性的法律体系来规定约束,最终效率会有明显下降,这也是造成当前技术性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当前的立法层面急需完善,否则开展各项技术事实查明工作结果应用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三、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技术事实查明完善措施
(一)限制技术鉴定的使用
对于技术鉴定的开展请求要严格审批,控制提出该项鉴定的责任人范围,避免在技术鉴定过程中出现选择机构争议以及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合的现象。在当前常见技术性方法中,建立长期工作体系来促进最终管理效率提升,也是帮助实现解决当前问题的有效措施,只有将限制技术完善并合理使用,最终工作开展积极性才不会因此受到影响。限制使用不仅不会影响使用效率,还能促进流程更加简化严明,能够达到最佳使用效果,发现现场影响问题也能更好的配合解决,为工作任务全面进行创造一个稳定的基础环境,从而实现对最终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促进效果。
(二)建立专家陪审员和法官的协调工作机制
为避免出现司法裁判权让渡现象,在审判过程中要建立一个具有长期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流程,观察是否存在影响司法工作进行的因素。法官对专业领域技术知识不了解,对此可以采取专家陪审的方法,这样法官在审判中可以了解到是否在司法鉴定结果中存在问题,对鉴定结果的事实经过也有更全面了解,涉及到内容中存在影响工作开展积极性的现象,应加强司法工作人员与专家陪审团之间的交流沟通,确保这一过程进展得更加顺利,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技术事实查明工作也能更高效开展。
(三)建立技术调查制度
借鉴国内外先进方法来帮助提升技术事实查明应用效率,对司法技术鉴定流程进行完善,从而提升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效率。对于当前比较常见的技术性问题,探讨出立法完善的解决方案,并在接下来的民事诉讼中重点应用,从而实现对技术事实的全面控制解决,实现司法鉴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融合,从而促进实践效率不断提升进步。
(四)加快完善立法进程
针对技术事实查明进行立法,在法律约束下各项工作开展才更加严谨,能够起到对行业规范作用,避免在工作期间出现非专业人士过度参与的现象,对于当前常见的技术性问题,更应该从综合角度开展工作任务,并观察案件开展期间可能会影响工作任务开展的各种因素。完善立法后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将技术事实鉴定的法律条款落实到基层工作中去,这样鉴定流程才能变得更加完善,并且不会受到最终工作开展稳定性的影响,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创造公平的判决环境。立法需要经过验证时期,确保所增加的法律条款符合实际情况,并且能够帮助推定技术事实查明落实才是正确有效的,这也是当前法律发展的主体方向。
四、结语
综上所述,技术事实的专业性强,不易为除本领域技术人员之外的非专业人士所知,法官审判决定中很容易受到鉴定意见结果的影响。在技术型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官借助其他手段查明技术事实十分必要。专家陪审制度相对成熟,应强化法官和专家陪审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技术事实查明的推广需要以完善立法和规范咨询程序为前提,还应与知识产权法院一同建立。作为今后查明技术事实的重要手段,鉴定技术在法律范围内也需要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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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
A
2095-4379-(2017)34-0089-02
肖志娟(1984-),女,湖南衡阳人,硕士研究生,任职于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研究方向: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