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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及其立法监管建议

2017-01-27王彩虹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投贷风险投资硅谷

王彩虹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及其立法监管建议

王彩虹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目前,在市场经济中的小微企业正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局面,并且愈发突出。投贷联动口号的提出,一方面不仅可以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给市场竞争继续增添活力;另一方面,它推进了商业银行的转型,使商业银行的运营服务能力得到了提升。通过分析美国硅谷银行的情况,并结合当下的金融政策背景,对我国现阶段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状况进行立法监管分析,并给出自己的相关见解。

投贷联动;风险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金融创新

“启动投贷联动试点”于2016年被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随后引起了金融界的关注。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表示,投贷联动——即支持银行成立类似风险投资公司等,对创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从而达到银行业资金早期介入的结果。于此同时,鉴于银行对这些融资企业进行比较深入的了解后,能够更早的对企业进行放贷,这就表明了银行在资本和信贷方面同时进行。

投贷联动主要指,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基金(PE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基金)等风投机构进行合作,先由PE基金对那些需要融资的企业进行评价,而后,商业银行再以“股权+债权”的形式进行,从而建立一个股权投资与银行贷款的一个联动模式。目前,主要服务于于中小微企业。比如,商业银行在基金设立之后,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再增进一部分贷款;或者先由PE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财务投资,这样一来,可以使企业的财务机制更加到位,在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同时,银行也随之及时跟进部分贷款。

一、域外借鉴——以美国硅谷银行为例

(一)美国硅谷银行模式

硅谷银行是美国硅谷银行金融集团的一个子公司(简称SVB),它创设于1983年。硅谷银行不同于其他的商业银行,主要是因为它的主营业务是风险投资,尤其是对高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风险投资与贷款。据数据显示,硅谷银行约九成的业务都是对具有高科技初创型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的。硅谷银行一边在从事贷款业务的同时,也会同很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作为风投的首选银行的SVB,SVB也会对风投投资。据悉,美国境内有百分之七十左右的风投机构都是硅谷银行的合作伙伴。由此,一方面这些初创型企业可以直接找硅谷银行进行融资;或者是通过银行找到风险投资机构来融资。

(二)美国硅谷银行模式的特点

1.市场定位准确

硅谷银行主要触及以下领域:高科技、生命科学、风险投资及高端葡萄酒这四大产业。作为专门进行风险投资的商业银行,它将目标企业设定为三种:一种是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一种是扩张期的企业;最后一种则是已经获得VC投资的企业。简而言之,SVB只为那些初创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2.投贷联动过程中注重过程监管

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具有创新能力且规模较小的特性。硅谷银行成立企业创业平台,参与企业运营,在为他们提供更多服务的同时,也更好地推动了这些中小企业的成长。另外,硅谷银行要求这些接受贷款的企业,必须将资金存放到本银行,以实现对资金流向的监管。

3.风控体系独特

作为初创期高科技中小企业,在融资时所面临的价值和风险是很难考核评估的,为了解决这一困境,硅谷银行特地创设一套与此相适应的风险防控体系,在于它将这些企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能力的考察目标。硅谷银行要求目标企业在本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将所融集的钱存放至所开账户,以便实时监控现金流向。另外,银行还会在此类账户中冻结一部分资金,用来抵抗一定的风险,充分实现自己的权益最大化。此外,硅谷银行更偏向于已被风投资注资的企业,这无疑降低了自身的投资风险。

二、我国投贷联动模式的运作

凭借股权投资形式的差别,我国商业银行一是采用内部投资模式(即:直接投资型和通过成立海外子公司投资型);二是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如借助PE、VC或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进行协作)

(一)直接投资型模式

直接投资型也称持牌型。据了解,目前仅国家开发银行获得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国开金融有限公司通过基金、股权投资、夹层资本等创新型金融工具,支持城镇开发运营以及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具备长期持续发展能力的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高科技企业)和项目,同时输出国开金融的管理和资源,帮助企业释放出最大的增长潜力和长期价值。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可以一定程度上获得国家的扶持。但是对于《指导意见》中所提到的其他9家试点银行,均属商业银行,在经营上有诸多限制,所以此模式暂时还无法推广。

(二)商业银行成立海外子公司投资型模式

商业银行借助境外子公司与内地开办股权投资公司,开展投贷联动模式。具体来说,正常情况下,都是商业银行内部在海外成立一个持有股权投资资格的子公司,比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合作开展投贷联动工作。这也是为了规避商业银行法,是国有银行共通的模式。毕竟,能够采取这种模式的银行,必须具备雄厚的实力。

(三)银行与私募股权(PE)投资机构合作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向高成长性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一定的管理和服务,从而期望日后通过上市出局,以达到资本升值的成效。私募投资者的焦点不在于拥有分红和运营被投资企业,最后从企业退出并实现的投资收益才是投资者的重中之重。所以,先由私募股权基金对融资企业进行评估,进而,商业银行和私募股权基金再约定股权分享机制,从而实现“股权+债权”的模式联动。

(四)银行与风险投资(VC)机构合作模式

风险投资基金又称为创业投资基金,是当下通行的一种新型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是利用自身的资源去吸收社会和个人的资金,转而去寻找那些需要资金支持的,并处于初创期的高科技中小微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主要偏向于投资新兴的初创型公司并参与以下工作:a.协助目标企业开发新产品,并供给产品营销管道;b.担负投资的高风险并寻求高报酬;c.以股权的形式投资;d.经过实际参与营策;e.投资计划时间长。因VC基金是由具有专业的科技、财务人员和有经验的金融人士操作,所以银行也因此就避免了因信息偏在存在的投资风险,极大的减小了商业银行投资的坏账率。

三、我国投贷联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投贷联动是新金融时代下的一项重要举措,一经提出就被视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大利器。但是,推行一年以来却进展缓慢。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方面:

(一)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针对投贷联动重点帮扶的对象,就是我们一直以来研究的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这些目标企业不论在经营、人才管理、企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极高的风险。但是,高风险又预示着高收益,一但这些企业发展成功、壮大后,它们所创造的收益是不可预知的。商业银行针对这种高风险没有足够的把握,是不会对这些目标企业进行投资支持的,这样的话,企业就会面临融资困境。这是不利于市场发展的。另外,这些目标企业的高收益投资回报期过长,商业银行不可能无限制的进行投贷。所以,商业银行针对投贷联动这一模式也不会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呼应。

(二)国家政策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项条款就明确说明了商业银行不得对企业进行直接的股权投资。银行与风投机构给同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却担负着一样的风险,可是风投机构对这笔投资回报却比银行高出数倍,这就表明了,银行和风投不同的回报预期却承担了一样的坏账风险。另外,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收费监管越来越严格,所以,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关于投贷联动工作的合作,受到了制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可能会面对一定的政策风险。

(三)开放的合作平台欠缺

投贷联动工作的开展,需要商业银行将自身的资金、客户、人才、服务等多方面资源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开放的平台。然而,现阶段我国只限定了10个试点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整个工作的进展还处在探索期,所以还有许多配套机制没有建立,还有待完善。就比如说,欠缺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等。

四、对投贷联动模式立法监管的建议

(一)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评估相关政策和相关风险

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就决定了,人民银行应与各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时刻关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进展,督促商业银行不断完善投贷业务的规范化。监管部门还应时刻注意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动向,以便向商业银行及时揭露风险,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另外,监管部门之间应注重信息共享机制,针对银行投贷业务在市场的交叉性中存在的金融隐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去施行,这样有助于投贷联动业务的合规性与稳定性。

(二)创新性的施行金融监管

新金融时代下越来越多新问题的出现,监管部门更加应该审时度势,所以针对现有的金融漏洞与不足,各监管部门应创新金融政策,在完善现有政策的同时,加大创新,配套制定并实施新政策,才能有效促进金融业的进步。例如,针对现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所以银监会通过10家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专门向高科技初创型企业投资。

(三)商业银行应强化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开展投贷联动工作,这是一个不断摸索向前的新业务。为了更有效的促进此项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应在此业务的各项进程加大监测力度,尽职调查主体审批、风险审查、和投后管理。加强对业务主体的资质、经营、诚信等状况开展尽职调查,在项目跟进的过程中,强化和跟踪投后管理和流动性风险,将投资风险最低化。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在新金融时代的背景下,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体现了国家加速推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战略。“大众创新、万众创新”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它更代表了正在积极探索符合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适合广大高科技创新型企业等发展的金融模式。投贷联动是一大创举,不仅会优化金融结构,增强市场竞争活力,更加会提高市场经济的服务的效力。虽然实施的道路上会遇到波折,但我们必须要坚定不移地推行下去。

[1]王刚,尹亭,陈文君.投贷联动监管制度框架[J].中国金融,2016(05):50-51.

[2]张长弓.投贷联动的模式探索[J].中国金融,2016(05):44-45.

[3]米晓文.投贷联动运作模式国内外比较研究[J].浙江金融,2016(10):31-33.

[4]陈卫明.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探讨[J].时代金融,2016(26):68.

TheinvestmentandloanlinkagemodelandlegislationsuggestionofsupervisionofcommercialbanksinChina

WANG Cai-hong

Zhengzhou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Henan Zhengzhou 450001

At present,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in the market economy are facing financing difficulties,financing expensive"situation,and increasingly prominent.As the slogan of the investment and loan linkage are putting forword,we can see,on the one hand,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can not only broaden the financing channels for market competition continue to add vitality;on the other hand,it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ommercial banks,and also the commercial bank's service ability was improved.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ilicon Valley banks,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policy,the investment loan linkage business conditions in the present stage of our country to carry out the analysis and gives my own relevant opinions.

Investment and Loan Linkage;Venture Capital Funds;Private Equity Funds;Financial Innovation

F832.4

A

2095-4379-(2017)34-0061-03

王彩虹(1991-),女,河南温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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