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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采纳标准的共性研究

2017-01-27马飞飞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证据法英美法大陆法系

马飞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关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采纳标准的共性研究

马飞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证明标准是控方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所需要达到的最低的真实程度,它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在立法的思路、模式、技术及内容上都有相同的地方,这种现象体现了证据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证据立法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无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控方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所需要达到的最低的真实程度。

证明标准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个方面分别是:(1)客观性标准:即控方提出的证据在论证所主张事实是否真的存在时,可以通过证据论证的效果来判断;(2)主观性标准:即控方在论证所主张事实是否真的存在时,能够使裁判者对其形成内心确认的程度。

二、英美法中的证明标准

在英美证据法中,只要是司法裁判领域的证明对象,必然存在着与之相适应的证明标准,可以这样说,只要任何一项司法审判程序被启动,就必须要验证控方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控方能否达到特定的证明标准,已经成为检验其主张能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优势证据”和“排除合理怀疑”这两项标准在所有证明标准中是最为重要的。

三、大陆法中的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是实行职权主义,即在诉讼程序中以为主导,以至于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形成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系统的证明标准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分为释明与证明两种,只要进入诉讼程序,法官都必须认定案件的真实程度,也必须掌握相关的证明标准。

四、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

(一)两大法系在文化传承、主要目的、调控手段、证据资格的内容等方面的相似性

相似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历史文化传承方面,两大法系均起源于欧洲,有着相似的历史文化传承。

2.两大法系的作用相似,它们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从调控手段来看,两大法系都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4.证据资格的基本内容相同。两大法系的证据资格标准有共性的地方,即一般标准,包括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

(二)两大法系刑事证明标准在本质上的同一性

虽然两大法系所采用的刑事证明标准使用了截然不同的用语,但当透过文字表述形式来分析“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的内涵时,我们不难发现二者具有同一性的情况,其体现在:(1)二者互为表里。由于最终目的的一致性和近代法系相互融汇的潮流,两大法系在证明标准上已相互借鉴,取长补短;(2)二者相辅相成。“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是一个证明标准的两个方面,排除了合理怀疑就意味着达到了内心确信,反之成立。

(三)两大法系刑事证明标准外在表现形式的共同点

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确定了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划分。关于刑事证据理论,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将其划分为九个层次和四个层次。在实践中,关于公诉标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确立了低于有罪判决标准的制度,另外,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制定了差别对待证明标准。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将有罪证明标准位于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最上端,而且均未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

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均属于主观性标准。英美法系陪审团和大陆法系法官关于事实问题能否被证明和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在内心确认上可以说没什么不同。

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认为,诉讼活动对所主张事实的证明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客观真实,因为诉讼活动具有滞后性。

五、两大法系证据制度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在立法的思路、模式、技术及内容上都有相同的地方,这种现象体现了证据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证据立法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一)在立法模式选择方面的启示

关于采取哪种立法模式,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制定同时适用三大诉讼的证据制度;(2)为三大诉讼分别制定证据规则;(3)在三大诉讼法中以章节的形式对证据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我国应该制定同时适用三大诉讼的证据制度,理由是:(1)相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而言,证据法具有独特的个性;(2)通过比较,三大诉讼证据制度中的很多规则对三类诉讼活动都有适用性,制定该证据制度有利于规范诉讼活动;(3)制定该证据制度可以避免重复立法带来的效率低下和成本的增加。

(二)在证明模式选择方面的启示

证据制度的核心是证明模式,而且证据规则的体系构建及内容设定由证明模式直接决定。我国的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职权主义模式,但在诉讼模式上呈现出向当事人主义模式演变的倾向。然而,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总体素质仍较低,所以司法腐败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我国的证据制度应确定以法定证明模式为主、以自由证明模式为辅的模式。

(三)在立法技术设计方面的启示

在立法技术方面,在保证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保证原则的基础上对特殊情况又作了相关规定,我国证据立法也应借鉴这一技术。

六、两大法系在具体规则设计方面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从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来看,其中的多数规定,其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不够科学合理,有待修改;有些重要的规则尚属空白,急需建立。因此,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未来证据法的内容规划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不适当证据的排除规则

对于不适当证据,国外证据法规定了一系列排除规则,但我国现行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较为薄弱。应从以下方面完善对不适当证据的排除规则:(1)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2)对言词证据规则进行完善,规定此类证据一般应予排除,但在某些情形下可以采信;(3)建立传闻证据规则,规定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

(二)质证询问规则

询问是质证活动的重要手段,询问方式的科学合理与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国外质证询问规则,我应该确立一种由法官主导的混合式询问规则。

(三)证据证明力规则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所主张事实的的证明作用。关于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在三大诉讼不同特性的基础上,制定适合三大诉讼证明力规则;(2)借鉴两大法系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丰富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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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1-0104-02

马飞飞(1994-),男,甘肃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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