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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认识上存在的两个误区

2017-01-27

南都学坛 2017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学术期刊

谭 笑 珉

(南阳师范学院 期刊部,河南 南阳 473061)

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认识上存在的两个误区

谭 笑 珉

(南阳师范学院 期刊部,河南 南阳 473061)

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制度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中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如何界定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始终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认识上主要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否认学术期刊整体的著作权,即否认学术期刊社对汇编的单篇学术文稿出版后,享有的学术期刊整体上的对外使用权,包括作品的人身权、财产权及版式专有设计权;二是否认学术期刊局部的著作权,即否认学术期刊社对汇编的单篇学术文稿出版后,作者对自己已出版的作品仍享有是否同意学术期刊社进行延续性使用的各项著作权权力。譬如将学术期刊的网络传播权授予数字技术传播媒体使用时,就没有必要再征求原创作品作者的同意,获得原创作品作者的事先许可使用了。因此,正确认识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不仅在著作权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激励人们的创作热情、促进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保证学术成果及时准确地交流,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水平和效率。

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两个误区

在著作权法领域,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制度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但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中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有所规定,但国内相关论述并不多见,该制度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重视,学界也未形成理论化、系统化的学说观点。如何正确认识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制度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在我国尚有待开拓研究。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一是否认学术期刊整体的著作权。即否认学术期刊社对汇编的单篇学术文稿出版后所享有的学术期刊整体上的对外使用权,包括作品的人身权、财产权及版式专有设计权;二是否认学术期刊局部的著作权。即否认学术期刊社对汇编的单篇学术文稿出版后,作者对自己已出版的作品仍享有是否同意学术期刊社进行延续性使用的各项著作权权力,譬如将学术期刊的网络传播权授予数字技术传播媒体使用时,就没有必要再征求原创作品作者的同意,获得原创作品作者的事先许可使用了[1]。因此,准确界定和认识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不仅在著作权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激励人们的创作热情、促进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保证学术成果及时准确地交流,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否认学术期刊的整体著作权

201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学术期刊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权力虽然是针对学术期刊的“整体”而言的,但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学术期刊社获得作者授权,明确学术期刊社和作者双方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最好方法。国际上许多著名的杂志都采取这种方法,如英国的《科学》等。我国也有许多学术期刊社多年前就已使用这种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等。然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这一规定就比较令人费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传统环境下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学术期刊社只有用法律的手段来保卫自己的著作权。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等于解除了学术期刊社用以自卫的利器。不签订合同,学术期刊社就无法获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授权,学术期刊著作财产权中的某些权利就无法产生,同时学术期刊社也不能发表有关声明,以明示自己的正当权利,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此外,还有我国《著作权法》33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条虽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但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该条的可操作性不大,不仅不能保障作者的著作权得到使用与保护[2],反而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使得学术期刊原作品作者和学术期刊社成为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不设防之地”,特别是将学术期刊社享有的整体著作权权利排除在外。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以上规定都是对学术期刊社著作权权利的忽视、弱化。对学术期刊社来说,犹如捆绑住其手脚,使其很难对学术期刊整体上的著作权行使保护,因而,也就无法保护学术期刊以及各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外,我国政府的一些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一直将报纸和期刊视为“宣传工具”和“喉舌”。因此,自然也希望报刊登载的内容被不受限制的大量转载、摘编,忽视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学术期刊本身也是著作权人,也享有法定的著作权,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出台的一些政策或相关的讲话大多是将学术期刊的著作权人仅理解为学术期刊中每篇原作品的作者,而将学术期刊的汇编者——学术期刊社排除在外,对学术期刊的关注和要求也侧重于学术期刊宣传、应用功能的发挥是否完善,对著作权问题极少过问。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否认了学术期刊社对学术期刊所刊登的作品所拥有的整体意义的著作权。弥补上述不足首先要厘清人们的错误观念,进而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一些不合理条款,最好是将学术期刊社所拥有的对于学术期刊的整体著作权能够以专门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从而使学术期刊社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过程中能够获取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否认学术期刊的局部著作权

实施的一些相关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条款,除了否定学术期刊社对于学术期刊所刊登的作品享有整体的著作权现象外,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否认学术期刊局部著作权的现象,即否认学术期刊社对汇编的单篇学术文稿出版后,作者对自己已出版的作品仍享有是否同意学术期刊社进行延续性使用的各项著作权权利。否认学术期刊局部著作权者并不一定否认学术期刊社对于学术期刊享有整体的著作权,有的还存在肯定的看法。如有的人认为学术期刊是汇编作品,只要取得原创作者同意授权后,其著作权已属于学术期刊社或其所属的法人单位,学术期刊的汇编者也就是学术期刊社,就能够享有对于学术期刊整体上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版式专有设计权。与此同时,否认学术期刊局部著作权者又普遍认为,当学术期刊社对拥有整体著作权的学术期刊进行“整体”使用时,譬如将学术期刊的网络传播权授予数字技术传播媒体时,就没有必要再征求原创作品作者的同意,这种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在对学术期刊进行整体使用的群体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学术期刊社汇编的学术文稿,虽然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成果,但是由于学术期刊这种汇编作品的特殊性和独创性,其汇编的作品主要体现在对原创稿件的选择和编辑加工上,而不是体现在对作品具体内容的创作上。因此,学术期刊是需要依附于原创的学术文稿的,也就是对原创作品的“二次创作”[3]。这也使得学术期刊社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区别于一般性的原创作品,而只享有学术期刊的整体著作权。

因此,对于学术期刊社享有的整体著作权来说,它与学术期刊的局部著作权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性,它是建立在原创作品作者著作权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当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学术期刊社行使其作品的发表权和某项财产权利时,学术期刊社才真正对学术期刊的“整体”享有该项权益[4]。例如,如果学术期刊社要行使整体学术期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就必须事先得到各原创作品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进行授权。否则,就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人所规定的“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禁令。另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还规定,出版者(包括作品印刷版、光盘版、网络版各类出版者)行使作品传播权利时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由于学术期刊的局部著作权还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没有征得原创作品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学术期刊社没有权力对所刊登的局部作品进行延续性使用,也没有再许可及转让等延续性的权力,这是作者在作品被汇入学术期刊后仍享有其著作权的法律基础[5]。可见学术期刊社整体著作权的使用是如此的复杂,权利行使起来也比较麻烦。究其原因就在于学术期刊自身的特殊性,即它是汇编作品而非原创作品。

三、结语

由于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人们对我国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准确界定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增强人们的版权意识,加强制度保障是一项需要持久努力的社会系统工程。针对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学术期刊社应采取统一保护与国家法律保护相结合、主观保护与客观保护相结合的策略[6]。目前我国已正式建立了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管理与保护的问题已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等组织的建立与运转。各学术期刊社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学术期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其他有关组织通力合作,充分利用机构、人员专业化的优势 ,代表各学术期刊社集中处理有关著作权事务 ,研究制定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保护策略、代理签订有关许可使用合同、分配结算学术期刊著作权的各项版权费用、实施完善的法律救济、协调与社会其他有关组织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事务[7]。 只有这样才能对激励人们的创作热情、促进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保证学术成果及时准确地交流、推动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另外,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传统环境下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我国对著作权法也做了几次修改,但这种粗线条的、列举式的局部调整,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仍然未能解决。针对网络时代的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制度的特点,准确界定和认识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要求各地网络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只有整合相关领域优质执法资源,进一步建立完善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协作查处等领域的版权执法监管协作机制,集中重点执法力量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尽快形成学术期刊版权保护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有效协作的工作局面[8],在网络学术期刊版权执法监管工作中形成合力,从而提高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水平和效率。

[1]吴汉东,等.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66.

[2]陈进元.科技期刊著作权讲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7-71.

[3]陈明.学术期刊著作权相关问题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1:16-17.

[4]陶晖.高校学报著作权的保护[J].黄石教育学院学报, 2005(4):51-55.

[5]陈倩婷.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2:77-79.

[6]吴晓红.高校学术期刊网络化的知识产权概述及其行使[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5):139-142.

[7]谭笑珉.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6(6):150-151.

[8]2014-2015中国出版业发展报告课题组.关于中国出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和建议[J].出版发行研究,2015(11):5-9.

[责任编辑:李法惠]

2017-05-11

河南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3-GH-014。

谭笑珉(1960— ),河南省开封市人,编审,主要从事期刊著作权的系统研究。

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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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320(2017)05-00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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