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安全秩序 共建平安医院—《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解读
2017-01-27李昱旻
李昱旻
维护安全秩序 共建平安医院—《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解读
李昱旻
2017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以地方性法规规范相关制度,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大家了解条例内容,现就条例作简要介绍如下:
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规范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我市医疗服务量大幅增长,医疗服务保障水平与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出现了一些差距,医患矛盾突出,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据“第二届中国医疗法治论坛”消息,2016年全国发生典型暴力伤医案例42起,导致60余名医务人员受伤或者死亡。我市也发生了多起涉医伤害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医院安全秩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患者的期盼。
据调研了解,目前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针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都集中在各部委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规范的层级和效力较低,不利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有效实施,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填补这项空白。二是,各级医院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已构建和完善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积累了许多经验,特别是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已经设立了警务室,在发生影响医院安全秩序的情况时,公安部门如何更好地与医院配合,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三是,号贩子长期存在,抢占大量就诊号源,患者看不上病、就诊等候时间过长、情绪激动、投诉渠道不畅通都会导致医患矛盾。为有效避免矛盾可能会带来的医院安全秩序风险,需要地方立法对医院的挂号制度、就诊等候疏导制度、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进行规范。四是,个别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不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妨碍医院医疗秩序,甚至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条例适用于哪些医院?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该条例共29条,以明确各方面责任为主线,规定了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等方面的责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条例的这一适用范围,主要是医疗机构中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同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基本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
条例对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条例第五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五项职责: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督促医院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医院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协助医院及时处置有关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秩序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三是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五项职责: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医院进行安全保卫的技能培训;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相应的警力,并加强对医院的日常巡逻;在医院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医院周围交通易堵部位和时段加强疏导,确保急救通道畅通;在医院发生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情况时,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四是条例第七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做好医院内遗体的存放及处置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医院负有哪些安全秩序管理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医院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医院举办者、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在安全秩序管理中的职责也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医院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医院落实各项安全秩序管理措施。医院应当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秩序管理,并将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二是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医院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及监控报警设施。建立安全保卫巡查制度,加强对门诊、急诊、住院部、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建立酒后、有滋事或者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
三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医联动机制。发生破坏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后,医院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警,并协助警方做好处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态激化。
四是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医院应当通过现场预约、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完善实名挂号管理制度,并在显要位置设置就医流程指导图和导诊标识,提供导诊服务,方便患者就诊。当候诊患者过多、等候时间过长时,医院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疏导。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做好疏导工作,化解医患矛盾。
条例对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作出了哪些禁止性规范?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不得有七项妨碍医院医疗秩序的行为:大声喧哗、吵闹,扰乱医疗秩序;威胁、恐吓、侮辱、伤害、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医院;患者死亡后,不按照有关规定将遗体移放至太平间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遗体的场所,或者违规在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院的其他区域停放遗体;在医院内和医院门前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未经医院允许占用病床、病房;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服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
条例作了哪些与我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相衔接的规定?
本条例与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其立法目的都是旨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两部地方性法规是相辅相成、相互衔接的。为此,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出了相互衔接的规定,即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的规定处理。
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各类主体违反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在此基础上,对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医院、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