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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平等之间
——论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在困境

2017-01-27王润稼

唐都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才智模式化罗尔斯

王润稼

(北方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144)

【伦理学研究】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
——论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在困境

王润稼

(北方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144)

两个正义原则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分别确立了自由与平等的价值,罗尔斯试图通过两个正义原则来消解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固有矛盾,以建构起完备的正义论体系。但罗尔斯对于自由与平等的调和取向,不仅使得各原则内部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理论困境,而且两个原则之间也存在着难以弥合的深刻疏离。

自由;平等;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内在困境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推动了西方哲学和伦理学的转向,使康德式的义务论体系重新取代功利主义而占据主导地位。可以说,正义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之一。诺齐克曾讲道:“政治哲学家们现在必须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1]187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体系中,两个正义原则居于核心地位,他试图以此来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固有矛盾,这种调和取向使得罗尔斯饱受来自自由主义内部以及外部阵营的多方批评。探寻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逻辑关联与理论旨趣,可以发现其在自由与平等之间的深刻张力与疏离。

一、第一个正义原则中的自由困境

罗尔斯所建构的正义体系依赖于两个正义原则,其中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所设计的正义原则以“词典式序列”排列,即在序列中较早的原则相对于较后的原则来说毫无例外地具有一种绝对的重要性,也就是说,相较于第二原则而言,第一原则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只有当第一个正义原则被予以充分满足之后,才会转而考虑第二个原则。在罗尔斯看来,自由的价值高于一切,不能被其之外的任何东西所限制,因而个人自由绝对优先,公民所具有的基本自由权利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虽然罗尔斯在第一个正义原则中不遗余力地强调了自由的意义与价值,但其对自由的阐释却存在着如下困境。

1.自由是否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对于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提出了心理主义和道德意义上的双重证明。首先,在心理学的证明上,罗尔斯认为“人们对自由的重视,将较物质享受的进一步增加为强。当物质条件达到某一点后,对立约者而言,用较少自由换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及社会地位,是非理性的做法”[2]542。也就是说,罗尔斯认为当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被充分满足之后,人们对物质的欲求会逐渐削弱而更多地去追求自由权利,在此时如果人们仍然为了物质利益而牺牲自身自由是不合乎人性的。其次,罗尔斯给予自由的优先性以道德意义的证明。罗尔斯认为人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两种道德能力:一是具有正义感的能力,二是拥有善观念的能力。这两种道德能力代表了人的道德人格,而这种道德人格的形成正是依赖于基本自由为其提供的适当条件。综合心理学和道德意义上的两种证明,罗尔斯得出自由具有绝对优先性的结论。

虽然罗尔斯对自由的优先性予以心理主义和道德意义上的双重证明,但罗尔斯的这两种证明均存在理论疏漏。首先,在心理主义的证明上,罗尔斯并没有给出根本性的答案。罗尔斯自然地认为在物质条件较为优越的境况下,人们如果依然以自由为代价来换取物质欲望的满足就不具有合理性。但这种不合理的原因何在?人们为什么不会以较小的自由为代价换取巨大的物质利益?对此问题罗尔斯并没有给予有效的证明。其次,罗尔斯在道德意义上对自由优先性的证明也难以令人信服。罗尔斯认为,自由为人的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和善观念的形成提供了适当的条件。但为何正义感和善观念是两种最重要的道德能力?这恐怕是罗尔斯基于自身理论目的所进行的先在预设,而这种先入为主的方法自然缺乏足够的理论说服力。而且,即便正义感和善观念是最重要的两种道德能力,但自由与人的这两种道德能力究竟是怎样一种关联,这种关联是松散还是紧密,罗尔斯对此问题亦未给予进一步论证。

2.如果自由绝对优先,那罗尔斯的自由并不具有彻底性

罗尔斯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试图调和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平等的价值,注重最不利者的利益,这为极端自由主义者所不能容忍,认为是对自由主义的一种背叛。按照以赛亚·柏林的区分,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来自洛克的传统,即“现代人的自由”,指思想、良心、基本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的自由。而卢梭则强调积极的自由,意即“古代人的自由”,如政治自由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罗尔斯继承了洛克的消极自由传统,其第一个正义原则重在强调消极自由而没有保障积极自由,“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302,罗尔斯强调的平等的自由仅仅是形式的而非实质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受到个人天赋、社会地位以及财富的影响,所以享有平等政治权利的自由,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无法得到满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罗尔斯特意就“自由的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价值”做出区分,他认为自由对任何人并无二致,但自由的价值却因人而异,相较于拥有较少权威和财富的人而言,拥有较大权威和财富的人显然具有更多达成自身目的的方法和手段。但罗尔斯所作的这种区分仅仅是一种概念上的区分,无法解决实质问题,自由与自由的价值密切关联,如果失去了实现自由的手段,那么平等的自由就只能流于形式。

在自由主义阵营,罗尔斯对平等予以特别的偏爱,运用差别原则关注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他认为国家应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累进税以及遗产税等,并通过二次分配来调节社会的贫富差距。罗尔斯的这种平等主义倾向受到包括哈耶克、诺齐克等极端自由主义者的激烈批评。他们指出,罗尔斯将个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视为一种道德上的不应得,国家应该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使得才智较优者对最不利者进行补偿,这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严重侵犯。因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仅是对自由理念贯彻的不够彻底,甚至是对自由权利的一种严重破坏。

二、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平等难题

罗尔斯虽属于自由主义阵营,但他认为现代社会关于自由的问题起码在理论上已经得到解决,学者们应对平等问题予以更多的关注。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尤其是其中的差别原则强烈地体现出一种平等倾向。差别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何怀宏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从深层看,在罗尔斯对不可避免的差别的严格限制中,又透露出一种希望尽量扩大平等和缩小差距的倾向,这种倾向可以说是罗尔斯提出第二正义原则的基本宗旨和真实动机。”[3]差别原则力求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但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中对平等的论证存在着诸多内在矛盾,因而致力于解决平等问题的差别原则并没有体现彻底的公平。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表面上看是在为社会存在的不平等辩护,实际上则正是致力于解决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但因差别原则自身的缺陷与不彻底性受到了来自平等主义者的激烈批评。实际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确实没有体现出彻底的平等,在差别原则下的人们也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对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否体现了公平,阿马蒂亚·森提出了“how much”和“how many”两个理论质疑。首先,“how much”的问题指处于两种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如果以a表示较有利者而b表示最不利者,其代表人的期望表示为(a,b),那么依差别原则来看(10,1)和(4,1)并没有实质区别。其次,差别原则并不在意最不利者与较有利者之间的人数差异。假设仅有一人处于最不利者的地位,而较有利者却有百万之众,难道为满足这一个人的利益而去侵犯百万人的权利也合乎正义原则吗?这是森所提出的“how many”问题[4]。而且在产品分配数量上也会产生出“how many”的问题,这也是公平之于效率是否具有绝对优先性的问题。其实,罗尔斯对此早有预见,他在《正义论》中就认为差别原则会遭到如下反驳:“既然我们在通常的约束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长远利益,那么,较有利者的期望的大量的增加或减少的正义性看来就有赖于那些状况最差者前景的轻微改变了。”[2]121举例来说,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地位较好者期望的上亿美元的增加究竟是否正义,竟然取决于最不利者前景的一便士的增减。罗尔斯认为这种设想是抽象而非真实的,因为在罗尔斯看来,处境较好者的期望增加也会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期望增加。但正如阿罗所认为的那样,罗尔斯在这里是回避了公平与效率的冲突,而且这种假设也缺乏实证的基础。实际上,关于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否体现公平的问题,也正是诺齐克批判罗尔斯的一个重点。在诺齐克看来,罗尔斯的平等原则试图消除自然偶尔性与社会任意性的影响,认为个人的天赋是一种集体财产,国家要运用强制力来使得才智较优者去满足最不利者的利益,这显然是对才智较优者权利的严重侵犯,因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没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这对才智较优者而言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差别原则不仅对才智较优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由于罗尔斯对最不利者的概括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差别原则对自然残障者与次不利者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重点满足的是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但其对最不利者的概括在一定程度上过于笼统又充满了任意性。德沃金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自然残障者的关照不够,他们中的某些人属于最不利群体,某些人则不属于。此外,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经济处境略好于最不利者的次不利者的考量同样不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由于强调的是最不利者的利益,虽然对社会利益的分配也是按照词典式序列由最不利者开始依次到最后的最有利者,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关照最不利者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次不利者的关照。因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次不利者来说也表现出一种不平等。

三、两个正义原则之间的内在疏离

罗尔斯用新“契约论”的手法,将前人的社会契约论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前提下论证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认为在排除有关信息之后人们会自然地选择此正义原则,进而将这两个正义原则运用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去。从本质上看,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对自由和平等关系的调和。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和平等一同作为反对封建主义和神权统治的利器并无明显冲突,因为此时所反对的对象是不自由和不平等,人们并没有去深入剖析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日益凸显。如果追求彻底的个人自由,不加限制地允许相互竞争,必然会造成人们社会地位和财产收入的不平等;而如果过分地强调平等,又必然会干预、限制甚至损害个体的自由。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虽然致力于消解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但其折中性的调和方式注定难以成功,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疏离,这种疏离集中体现在平等的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矛盾之中。

1.差别原则的不中立性严重侵害了较好处境群体的自由权利

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并不具有中立性,尤其是差别原则站在最少受惠者的立场上,主张不平等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对才智较优者显然是不公平的。采取最少受惠者的立场和视角,使得才智较优者与最不利者的合作带有强制的意味,这对“非最少受惠者”是一种不正义。在罗尔斯看来,任何人要获得一种满意的生活,不管是才智较优者还是最不利者,都必须通过社会合作来获得,社会合作是任何人达到幸福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因而,罗尔斯认为才智较优者是自愿加入社会合作体系的,既然才智较优者从社会合作中获益且比最不利者获益更多,他们就有责任根据差别原则去补偿最不利者。诺齐克针锋相对,认为才智较优者因拥有更强的天赋与创造能力,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显然远远大于最不利者,这样一来,才智较优者在社会合作中其实本来就减少了自己的利益,最不利者则在社会合作中得到比才智较优者更大的利益,而罗尔斯还要通过差别原则以公平正义之名,给最不利者以应得益更多的收益,这对才智较优者而言是一种不公平。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罗尔斯对最不利者的偏爱实际上已经违背了道义论的基本原则。在罗尔斯的正义体系中,才智较优者和最不利者无法进行平等的对话和交往,富人成为实现穷人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因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实质上缺乏中立性。而且,差别原则只关心社会财富如何分配,并没有考虑到这些产品究竟是由谁生产创造的。任何分配都是财富在社会成员间的转移,财富来自所有者而去向接受者,因此物质资料的创造者对财产才拥有真正的权利。

罗尔斯仅关注财富的去脉而不考虑其来龙,这无疑是对生产者权利的侵犯。更为重要的是,罗尔斯认为才智较优者所拥有的自然天赋完全来自偶然因素,这种偶然性并不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此较高的自然天赋并非个体所应得,而应将其视为一种集体财产。天赋较高者应当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财富,给予社会竞争中的劣势者。如此一来,将会严重挫伤才智较优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干多干少所得的结果实际上是一样的,这样不仅会使得生活极其平庸乏味,而且整个社会的进步也将变得十分缓慢。

2.差别原则使国家的存在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利

罗尔斯认为由于人们之间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差别,任何初次分配必定是不平等的,因此国家功能应该扩大到分配领域,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等,关照最不利者以求得更大程度上的平等。罗尔斯曾经说:“某些基本商品的不可分割性和公开性,以及它们所引起的外部事物和诱惑物,需要由国家组织和强制实施的集体协议。”[1]223罗尔斯认为,国家必须运用强制力量通过收取高额累进税等方式完成经济的再分配,以保护最不利者的利益,尽可能地实现公平正义。差别原则对国家力量的过度强化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利。诺齐克就站在激进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指出在任何时候国家的存在都不能侵犯到个体的自由权利,他认为最弱意义上的职责即是国家功能的最大限度,国家作为民众的守夜人而存在,其职能只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诺齐克指出,罗尔斯所要求的功能强大的国家在道德上是得不到任何证明的,这种功能强大的国家实际上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激进自由主义者认为,差别原则并没有保持一个中立的地位,它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通过强制性的再分配从一部分人那里夺取一定的收入和财富,再分配给另一部分人,这样功能过分强大的国家显然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利。

3.差别原则的模式化特性与自由原则相冲突

模式化原则是指“如果一种分配原则规定一种分配要随着某种性质的维度,或一些性质的维度的平衡总额,或这些性质的维度的词典式次序的不同而给予不同量的分配,那么让我们称这样的原则为模式化原则。”[1]161诺齐克认为几乎所有的分配正义原则都具有模式化的特性,而罗尔斯所提出的差别原则更是一种强烈的模式化目的原则。差别原则是模式化的“目的—结果”原则,早在罗尔斯关注于正义理论的前提预设中就假定任何历史—权利的正义观都是不正确的,两个正义原则的目的先在于理论的证明。诺齐克指出,模式化原则在分配中依据即时性原则,即时性原则只注意到这时这个人有什么,那个人有什么,而不去考虑历史。分配制度的设计应当依据一种历史性原则,这种原则认为人们对某一事物所具有的资格和权利应以其以往的环境和行为为依据,分配是否合乎正义应当追根溯源并综合各种有关信息,而不是仅仅依据现成的分配结果就简单地给予评判。在诺齐克看来,合理的历史性原则是一种非模式化的原则,它并没有特定的标准,也不确定任何分配尺度,它允许任何人依据其所乐意的方式对财富进行转让和交换,这里的前提是这种转换出于人们之间的责任。诺齐克认为,模式化原则具有固定的公式化表达方式,而他用一个口号作为对非模式化原则的精炼总结:“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1]165。

实际上,差别原则的模式化特性必然会干涉人们的生活,以致侵犯个人的权利,特别是经济活动权和财产权。如果不对人们的生活加以干涉,那任何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和目的原则都将不能持久有效地实现。差别原则作为一种模式化原则具有即时性,它不是从历史原则出发去全面地分析产品和财物的来龙去脉,而是仅仅关注当下的分配,而不管这些财物是由谁创造的,由谁付出了更大的努力,只是简单地依据差别原则将财物更多地分配给最不利者。所以,差别原则只注意接受的一面而忽视了给予的一面,只看到接受者的权利而没有考虑给予者的权利。实际上,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所有者对他所持有的东西具有绝对的权利,他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自己的所属物品,他人和国家均无权加以干涉。差别原则的模式化特性实际上是用才智较优者的个人权利去为最不利者谋福利,这必然严重侵犯了才智较优者的权利,从而与第一原则中的自由理念造成不可避免的冲突。

综合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罗尔斯建构的两个正义原则难以从根本上消解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固有矛盾。不仅各原则自身存在着理论上的困境,而且两个原则之间更是存在着难以弥合的疏离。罗尔斯将自由原则放在其词典式序列的首位,但自由的优先性必然会使得人与人之间产生严重的不平等而违反了他的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对最不利者的关照又会严重侵犯到个人的自由权利,特别是罗尔斯将个人天赋视作集体财产,国家应采取干预手段使才智较优者补偿最不利者,更是为传统自由主义者所不能容忍。因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终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与疏离。

[1]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2]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 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07-108.

[4] Amartya Sen.Equality of What?[J].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Delivered at Stanford University,May 22,1979.

[责任编辑 王银娥]

Between Liberty and Equality——On the Inter-predicament of Rawls’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WANG Run-jia

(SchoolofMarxism,Nor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Beijing100144,China)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as the core of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establish the values of liberty and equality respectively. To construct a complete system of theory of justice, Rawls tried to eliminate the inherent contradictions between liberty and equality by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But Rawls’ harmonistic orientation between liberty and equality not only contributed to the insurmountable theoretical dilemmas in each principle, but also to the deep alienation, difficult to bridge up between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liberty; equality; Rawls;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inter-predicament

B82

A

1001-0300(2017)02-0053-05

2016-11-18

王润稼,男,山东潍坊人,北方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应用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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