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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正义现状及实现路径

2017-01-27张惠娜

唐都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正义人类生态

李 霞, 张惠娜

(1.中共中央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91; 2.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北京 100044)

【伦理学研究】

我国生态正义现状及实现路径

李 霞1, 张惠娜2

(1.中共中央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91; 2.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北京 100044)

生态正义是关注同代人之间、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就如何实现生态权利、生态利益及承担生态责任相一致的理论,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等三个层面。针对我国生态正义现状及阻碍我国生态正义实现的因素,我们要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整体主义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实现我国生态正义的价值目标。

生态正义;实现路径;整体主义生态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其中“万物与我为一”“民胞物与”“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等都体现出深刻的生态正义思想。但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飞速发展和人口的迅猛增加,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越来越激烈,生态环境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生态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不对等状况凸显,生态正义问题开始得到了理论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我国生态正义现状研究出发,挖掘阻碍我国生态正义实现的深层次原因,探索我国生态正义的实现路径。

一、我国生态正义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和生态殖民主义的影响下,中国在快速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生态危机问题。生态危机既是一个环境保护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目前,我国在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非正义现象,呈现出生态非正义状况。

(一)生态正义理论的研究维度

按照中西方理论界对生态正义理论的研究,可把生态正义概括为:同代人之间、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就如何实现生态权利、生态利益及承担生态责任相一致的理论。生态正义理论的研究可概括为三个维度: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所谓代内正义,是指处在同一时间、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享有利用生态资源、享受生态权益、承担生态责任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代际正义是指处在不同时间、同一空间下的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利用生态资源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拥有同样的权利、享受同等的机会、承担同样的责任。种际正义是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在享有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平衡问题。

实现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及种际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应然价值目标,但在人类现实生活中的实然领域,却存在着不少非正义的现象,我国也不例外。下面就我国的代内正义、代际正义以及我国全体国民与我国生态环境之间的种际正义现状展开分析。

(二)我国代内生态正义、代际生态正义及种际生态正义现状

1.代内生态正义现状

目前我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阶层之间仍存在生态资源占有和承担责任之间的不对等,即存在代内非正义现象。

首先,区域生态非正义现象仍然存在。区域生态非正义是指我国东西部地区在占有生态资源权利、获取生态资源利益和其承担的生态环保责任不对等。我国西部不仅是资源和能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也是大江大河的源头和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西部地区分布的主要是资源开发型产业,能源与原材料价格低廉;东部地区分布的主要是加工主导型产业,成品价格较高,两者长期的不等价交换,使财富源源不断地由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转移,而西部地区的环境不仅遭到破坏,而且也承担了不公平的生态责任。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实施了“向东倾斜梯度推进战略”,一切经济要素均向东部地区转移,这些措施和导向使得广大西部地区已形成某种程度上的环境恶化与贫困的恶性循环。

其次,城乡生态非正义现象逐步凸显。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高污染、高能耗产业逐渐从城市转移到农村。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搬迁到农村去发展,在为当地经济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污染了农村的水源、耕地、空气,使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一些人被迫抛弃家园而成为“生态难民”。不仅如此,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投资也存在着城乡差距,此项几乎全部投入到城市。“城市的环境改善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通过截污,城市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恶化了;通过转二产促三产,城市空气质量改善了,近郊污染加重了;通过简单填埋生活垃圾,城区面貌改善了,城乡结合部的垃圾二次污染加重了。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环境污染。”[1]

再次,阶层生态非正义现象逐渐显现。阶层生态非正义是指社会各个阶层制造的环境风险与其承担的环境责任不对等。在社会诸多的阶层中,一些拥有权力、资本和技术的强势阶层制造了更多的环境风险,从中谋取利益却没有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甚或由弱势群体来承担生态环境风险责任。阶层生态非正义起源于阶层收入差距,而收入差距导致贫富分化,从而引发了不同人群享有生态资源权利和承担环保责任上的不公平。贫富双方由于需求层次不同,必然会引发两者对“生存性资源”与“奢侈性资源”利用的不平等,富裕阶层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而贫困阶层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

2.代际生态正义现状

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也付出了较大的环境代价,这主要是由传统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导致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短视经济发展观念,助长了部分个人或群体肆无忌惮地掠夺和毫无节制地耗费自然界的资源、能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而缺乏对未来、对子孙后代人利益的思考。特别是在后代人缺席而不能表达他们自身生态权利、权益的情况下,人们的这种无偿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破环生态环境的行为无疑造成了代际间的不平等。资源的有限性、特别是一些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会导致后代人享有这些资源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

3.种际生态正义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及生存环境的恶化,我国国民的生存状况面临挑战,国民没有尽到保护自然生态的责任。“中国是生物多样性破坏较严重的国家,生物栖息地的丧失与片段化、栖息地环境恶化、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外来生物的入侵使中国的高等植物中濒危或接近濒危的物种4 000~5 000种,约占中国拥有的物种总数的15%~20%,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2]我国曾是动植物物种非常丰富的国家,但因近年来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使越来越多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处在不断恶化的环境中。很多野生植物由于其较高的药用价值或商业价值,遭到了大量采伐;一些珍稀动物因其极高的经济价值,遭到了野蛮捕杀,从而导致了很多珍稀野生物种濒临灭绝的危险。人类与自然界原本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但随着人类实践活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许多物种的生存条件日益恶劣,其发展状况更不容乐观,这种状况长此以往,势必会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二、阻碍我国生态正义实现的主要因素

笔者认为,阻碍我国生态正义实现的主要因素在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形而上学的发展观和不完善的经济政治体制。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是阻碍生态正义实现的认识论根源

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以人为宇宙中心的观点,是近代西方在其发展过程中主客二分导致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绝对主体,是万物之灵,而自然界的其他一切物种都是人类征服和改造的对象。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伴随着西方工业的强劲发展,逐步转化为现代社会发展理念,导致了当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类中心主义只承认生态环境对人类的工具价值和意义,无止境地向大自然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无视整个生态环境的规律和客观需要,这种世界观取向使得人与生态之间的和谐遭到严重的破坏。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3]383今天的中国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也是沿着这样一个路径发展起来的,结果遭遇到比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更严重的生态危机。正是受到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与人类生存发展的失衡。

(二)形而上学发展观是阻碍生态正义实现的社会根源

中国在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工业化的发展方式把社会的发展仅仅归结为单纯的经济增长,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就有足够的物质手段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我国30多年为解决温饱、实现小康的社会目标,大力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是我国长期发展的主力,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成为社会发展的唯一目标,忽略了其他因素的发展。我国长时期、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几乎是以破坏性的方式进行的,加之我国人口基数大,自然资源虽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小。

学者郇庆治认为,我国最大的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的“至上性”,因此“必须从发展的边界开始,寻找一条真正属于自己的绿色道路,中国政府必须真正承担起一种守护社会的环境正义的监管责任。”[4]中国的生态问题是粗放式发展模式带来的代价问题。所谓发展代价就是指“实践主体为实现某些主导性发展而对其他非主导性发展目标的舍弃和牺牲,或是指人类基于历史发展的内在必然性为换取社会的进一步合理性发展,而对其他社会发展目标所做出的必要的舍弃或牺牲。”[5]社会发展的各要素不一定能够同时进行,为了某些要素的优先发展而暂时牺牲另外一些要素,就是发展的代价。当代中国经济发展虽取得了辉煌成就,但粗放式发展却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民生保障薄弱,贫富差距加大、民生问题突出,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生态环境恶化的主因是“社会正义的缺失”[6]。回顾中国经济近十年的发展,虽实现了“超高速经济增长”,但也付出很沉重的环境代价,环境污染成本巨大。据世界银行2007年发布《中国的水和空气污染成本》报告指出,水与空气污染成本高达GDP的5.8%。事实已经证明,建立在线性思维基础上的、单一模式的“发展主义”,对人类社会来说是祸而非福。

(三)不合理的经济政治体制是阻碍生态正义实现的制度原因

经济体制的不健全主要体现为市场经济无节制的逐利本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市场无节制的逐利性决定了它不惜一切手段,哪怕是以破坏环境的代价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本性就是追求利润。因此,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同样会引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市场经济的本性同样会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失调。如果说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会导致生态危机,那么不合理的政治体制则导致公平正义的危机。

不健全的政治体制主要体现为以权谋私、以GDP论成败的政绩观。这样的政绩观很容易导致钱权勾结、官场腐败、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乱象,给社会正义带来很大的损害。在过去的二十多年,我国考核官员的指标就是当地的GDP增长,这样的政绩观直接影响了领导干部从政的价值取向。在这种政绩观的指导下,政府官员的政绩主要来自于经济增长率,而经济增长率依赖于大规模的招商引资,在巨大利益刺激下,有些政府官员不管是“优资”还是“劣资”,为了“业绩”而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从而使开发者获利,使当地民众承担了较大的生态责任。

三、我国生态正义的实现路径

(一)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整体主义生态观

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整体主义生态观是实现我国生态正义的认识论基础,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命利益与非人类生命利益相互依存的整体。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非人类生命活动建构的生态环境。

首先,人作为一个肉体的存在是自然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自然界,就它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为了人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交往的、人的身体。”[7]其次,人的活动是有目的的,人类在和自然进行双向互动的过程中体现和发展了人的价值关系。马克思曾经提到:“很明显,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对自己有用的方式来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8]再次,人只有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在历史实践中实现其目的。马克思认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3]580由此可见,人只是“万物之灵”,而不是“万物之主”。

人类作为生态伦理的道德主体,既要关怀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同时也应该关心所有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存及其生态环境。人类对生命共同体具有两种不同的道德义务:一种是维护人类自身生态环境的义务,由此产生了人类社会内部的生态正义问题;另一种是人类对非人类生命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的义务,由此产生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正义问题。人类和其他物种都要生存,但生物圈的有限性,不可能使人类物种的数量和生物的多样性同时达到最大的共生。因此,人类种群的规模,他所占用的生存空间和对资源的利用数量,都有一个起码的限度。“这个限度至少要能够容许非人类生命物种的规模能够维护地球生物圈的正常生态过程,即最少要能保证生物圈持久稳定下去必须的生物多样性和复杂性,由此也规定了人类必须把对自然的干预保持在地球生命维持系统整体的自我调节能力之内。”[9]

(二)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实现我国生态正义的制度保障。建构生态正义必须依靠制度,生态正义的实现需要具有环境保护性质的生态法律、制度的保障。生态制度既有保护环境的专门制度,也有体现环保意识的社会制度和机制体制。生态正义的制度化建构需要进一步改革那些阻碍生态正义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和文化体制,推进生态正义在中国发展的各方面和各过程得以实现。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一系列完善生态正义理念的制度措施。2015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正义制度的思想,提出了2020年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目标。

在绿色发展理念的视角下重构绿色法律体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生态正义的建构是保障人民群众共享良好生态环境的利益与权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否共享良好生态环境,是生态正义的价值目标。”[10]以前我们的发展总是把经济利益放在等一位,忽视社会发展的生态化,而今天我们应把经济的发展置于绿色生态的视野下,把生态利益放在优先位置,坚持生态资源的占有权利和履行生态责任的统一,法律的制定应该动用全民的力量,让各方主体都能够表达生态诉求,实现生态民主,全民共同担责。“从理论上说,任何主体都必须是一定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担当者。只有权责统一的主体才是真正到位的主体。任何没有权利的责任和不负责任的权利,在实践中都不可能真正得到主体性的保障。”[11]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生态正义的根本路径

正确把握好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是解决生态非正义现象的关键。以前我们国家过度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提出来不断追求经济高速发展,加快工业化的步伐。但是,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也产生了生态环境恶化的危机。因此,片面的重视发展经济的因素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因素,势必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和谐。其实,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方面,遵循保护环境的原则来发展经济,实现经济的绿色化、可持续化;另一方面,遵循发展经济的原则来实现环境保护、实现生态的价值化、可利用化。”[12]在实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后代人对资源的需求,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过分攫取自然资源。

实行立体补偿机制。对于国家层面而言,应构建生态正义的产业补偿和地区补偿机制,不同的产业对自然的利用、保持及获益程度是不同的。我国要维护产业的平衡,就需要产能高的工业向农业补偿,东部地区加工产品的获益向西部地区资源性产品的支付转移。对于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国家应加大支付力度,补偿他们因资源的廉价输出在维护生态失衡中所造成的利益流失。从企业层面来看,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排污量。从个人层面来说,富裕阶层使用的资源多,理应承担起必要的补偿责任,应为可能导致的生态恶化买单。

综上,我国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所出现的环境破坏、正义缺失的非正义现象是由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形而上学的发展观及不完善的市场体制所致,为此,我们应当重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整体主义生态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健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是实现生态正义的路径。

[1] 李培超,王超.环境正义刍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0-31.

[2] 张峥嵘,汪永涛,苏志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采取的措施[J].吉林林业科技,2003(4):33-36.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郇庆治.终结“无边界的发展”:环境正义视角[J].绿叶,2009(10):114-121.

[5] 韩庆祥.发展与代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 茅于轼.中国人的焦虑从哪里来[M].北京:群言出版社,2013.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8.

[9] 佘正荣.论生命共同体中的伦理正义[J].学术论坛,2008(12):3-9.

[10]梁悦凤,陶火生.生态正义及其中国化原则[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4):23-27.

[11]李德顺.公平是一种实质正义——兼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启示[J].哲学分析,2015(6):83-93.

[12]邬巧云.生态社会主义的理论建构及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基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视角[J].哲学论丛,2014(6):52-55.

[责任编辑 王银娥]

Pres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Justice and its Realization Route in China

LI Xia1, ZHANG Hui-na2

(1.SchoolofMarxist,PartySchooloftheCentralCommitteeofC.P.C,Beijing100091,China; 2.BeijingInstituteofScienceandTechnologyInformation,Beijing100044,China)

Ecological justice is concerned with the theory of how to realize the consistency of ecological right, ecological benefit and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between the contemporary people, modern people and future people, and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the other species. Ecological justice includes three aspects: inner-generational justic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and inter-species justice; On the ba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justice in China and the factors of hindering its realization, it is hoped that we should construct the ecological holism values about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man and nature,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transform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so as to realize the goal of ecological justice in China.

ecological justice; realization route; ecological view of holism;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change the wa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82-058

A

1001-0300(2017)02-0048-05

2016-10-06

李霞,女,山东聊城人,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青岛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生态哲学和伦理学研究; 张惠娜,女,辽宁丹东人,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哲学博士,主要从事生态哲学和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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