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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六盘水款项借款人

刘 琴

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六盘水 553004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防范

刘 琴

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六盘水 553004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民众财富的不断增长,民间借贷成为一股活跃在银行借贷之外的资金力量,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很多的法律风险,需要我们清晰认识并作好防范应对。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最初是为了解决个人生活中的小额需要,建立在熟人信用上的一种个人互助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触角伸向更广泛的领域,供需的对接催生了民间借贷从生活互助的目的转为非官方融资的主要方式,有息、高息借贷成为主流,单笔资金量不断提高,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主体也不再局限于熟人中,出现了通过他人介绍或者专门的中介机构牵线搭桥发生的借贷关系。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纠纷。如何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尽量化解纠纷和避免损失,防范各种法律风险,笔者拟用此文试析。

一、“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风险

(一)“借据”不规范,利益难维护

出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人际关系的依附,熟人间借贷很少会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往往是一张简单的借据或欠条,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仅凭双方的口头约定,这样在产生纠纷时很难还原和保障借贷的本意约定。而非熟人间的借贷大多是基于高息而发生,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往往故意不在借据上写明利息等重要事项,或是由中介转借贷,导致借据主体与实际不符,借贷关系越来越复杂,数目越来越大,但借据的内容却没有如实反映借贷当事人的合意约定。而作为借贷案件,“借据”无疑是定纷止争的重要证据,其存在的此类瑕疵常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二)利率过高增大风险,收益无法完全实现

高利息的诱惑下,民间借贷演变为一种投资渠道。为吸引出借人拿出更多资金及保障中介的收益,利率在几轮出借中不断翻番。终端的借款人背负着极高的利率负担,资金使用成本在非理性的加价下变得畸高,有时即使正常实现生产收益也难以保障本金及利益的顺利偿还,借贷链条随时有断链风险,一旦资金使用人无法保障收益覆盖成本,或出现诈骗、“跑路”等异常风险,实际出借人往往面临“一场空”的境地,即使通过诉讼,其损失也可能无法挽回。

(三)“担保”欠缺法律要件,无法发挥担保效能

实践中借款人选择民间借贷原因之一恰是因为没有办法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而出借人基于高风险的回报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忽视了担保的有效性。法律规定抵押或质押要求有书面合同,并明确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种类,同时针对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要求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而对于动产质押要求移转物的占有。保证也要求书面方式,并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形式,对应的是不同的保证责任。而实践中借贷双方的借据往往较简化,对于担保的约定常因欠缺法律要件而无效或不生效。如房产抵押不去办理抵押登记,仅凭一纸房产证(或真或假)在握就以为取得了担保权,又或者对于保证人也未多加了解,甚至于没有看到保证人当面签字,就以一个名字的存在认为保证就已成立,又或是以动产来出质,但却未按法律规定移交出质物。

二、“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签订内容完备的借贷合同

在借贷合同中,对于借贷主体、借款金额和利息、借款用途、还款时间等必要事项要约定明确,便于执行,其中利息应在法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居住证明等作为合同附件,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为防止借款人消失时对借贷关系无法查实的影响,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邀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借款人应结合自身的借款用途合理确定借款时间及期限,以防止款项尚未发挥效用即至归还期,从而无法实现预期收益致无力归还,同时应确保款项借入用途的合法性,以排除非法用款嫌疑。

(二)合理约定利息和明确借款用途

民间借贷提供了一个更简洁的融资渠道,借款人获得款项更容易,但同时也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因此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应对其借款用途进行细致全面的可行性研究,而不能草率上马,要合理评估项目风险带来的还款影响,严格把控款项使用过程,尽可能减少顺利偿还款项的风险。出借人也应掌握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合理确定利息,并在款项供出后跟踪了解,及时化解风险或回笼出借款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完善有效担保的各项要件

借款人提供保证人的,保证人人选应尽量选择出借人所在地具有较好信誉或固定工作及居所的人员担任。如保证人是单位的,要注意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国家机关等特殊类主体。而如果担保方式是抵押或质押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或是财产的移转,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四)强化证据意识

当借贷出现纠纷时,诉讼是解决的重要渠道,也是最终渠道,但基于民事举证规则,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出借人及借款人均应积极收集和妥善保存借贷过程中的各种证据材料,尽量将借贷行为书面化,对于和借款人往来中的资金交付、要求还款、延期还款等均应避免口头化,避免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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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3-0225-01

刘琴(1979-),女,汉族,贵州人,硕士,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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