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现行民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方向
2017-01-27陈揆
陈 揆
长沙市麓山滨江实验学校,湖南 长沙 410005
探析现行民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方向
陈 揆
长沙市麓山滨江实验学校,湖南 长沙 410005
现行民法在人文与物文中保持中立,所具有的客观理性与主观感性如何中和,在保持朴素关系的同时,如何产生出更加客观、公正的民法?本文主要探讨现行民法与物、人的关系,并结合实际提出民法修订方向的可供选择。
民法;滞后性;修订方向
一、民法对于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独立立场的关系讨论
(一)民法与物、与人的朴素关系
首先是“商品关系说”。有人认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就其主导方面来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关系。这种理论认为,要使商品经济沿着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就必须按照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并把这种作用表现为民法的规范,使之得到普遍的遵守。根据这种理论,民法的各项主要制度都是围绕商品经济建立起来的。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构成民法的核心,法律行为、物、代理、时效、民事责任制度配合这三项核心制度而发挥作用。
“商品关系说”也具有自身局限性,它虽强调了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一面,但忽视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一面,而且拒绝财产继承关系由民法调整。有人认为,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或者说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及与之相联系的平等的人身关系。这种观点与后来公布的民法通则,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已经比较接近。民法不仅束缚着物,也规矩着大众的一言一行,但是民法将站在一个极为客观与独立的立场上裁决,所以说,民法与物与人,保持着朴素而绝对的关系。
(二)更客观的民法的可能
法律自身所保持的纯洁性,使其拥有着公平公正的法理精神,这是任何法律的底线,但是法律所需要服务的不仅仅只有单纯的物,更有具有意识,能够思考,拥有感情的人。民法,作为需要普遍适用的法律,尤是如此。当人索求着主观、感性上的公平,而法律又需要做到客观、理性上的公正,矛盾便随之而生。因此,现行民法编立了人格权及相应的权利,赋予人一定程度上的超然地位,这是不可避免并应该及时认知到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拥有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支配权,法律所秉承的绝对角度不可能受其左右。中国在民法上的讨论还并不多,但是冲突却日益激烈。民法,是一国之基,完善民法刻不容缓,更客观的民法也并非难以构建,时至今日,这项重担必需我们来挑。
二、民法的滞后性、漏洞以及修订的方向
(一)常见的漏洞、现存民法的滞后性
法律漏洞的类型有如下五种:明显的法律漏洞或者开放的法律漏洞,隐藏的法律漏洞,规范残缺,规范矛盾,价值违反。“法典不可能没有缝隙”,囿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与法律的滞后性等原因,法律漏洞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在应当而且能够将有关事项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没必要保留法律漏洞,让法律存在调整的余地。
在中国民法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空白现象,如《民法通则》尚未确立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意思表示、隐私权等制度;《合同法》尚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等制度,未确立借用、实物借贷、储蓄等转让财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合同,以及雇用、演出、培训、邮政、医疗、出版等提供服务的合同;《物权法》未确立取得时效、添附、先占等制度。规则的冲突,表现为各种规则之间存在理念上、内容上和逻辑上的矛盾或者抵触。随着许多未曾接触的新领域逐步产生,法律所需要面对的问题日益加多,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近一次的民法大会的修订编纂是1986年,距今已过去31年之久。中国迈入21世纪的大门后,社会风貌日新月异,民法上存在的许多滞后与不足已逐渐暴露出来。此外,民法的分类与相关法律的连锁,查找也开始略显繁琐。所以,民法不仅需要一次大的扩充,更需要精简,更需要浓缩一番。原有的法律制度难以满足庞大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建立全新的,更为健全的民法,更好服务于人民,正是我们所需要完成的目标。
(二)民法的修订方向
一般说来,基于现代法治的分权原则和法律稳定性的考虑,不允许法官改变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创制之法律。然而基于实质正义之考虑,有些情形若不允许法官基于目的性因素而修改立法,必然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背离明显之正义,而伤害到人民之情感。有鉴于此,法官有义务也有责任,依据宪法及由此而产生的整个法律精神,对该等严重违背实质正义的法律规范进行重新评价和解释,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认可的。当然,处理案件之法官必须十分小心谨慎,要进行充分、详尽的论证,从而确保自己所做出的对现行法之修正,确实符合正义之要求,而非仅仅基于自己之主观性的价值判断而已。
也正是此种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使得法律制度不断得以发展和更新。紧跟时代发展之脉搏。法律的修订方向,必将是更好服务人民的方向,既要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变革,也要更好地适应道德层面上的需求。既要公正公平,也要允许产生特案,这是法律走向人性与理性中立的必经之路。全新的社会人文主观意识,将决定法律法理精神如何变革,法律看似离我们远不可及,实际上,我们也随时左右着法律的前进。
[1]张力.法转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优位及其校正[J].法学研究,2014(2).
[2]胡光志.民法与人性的哲学考辨[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版,2011(3).
D913
A
2095-4379-(2017)33-0210-01
陈揆,男,汉族,湖南株洲人,长沙市麓山滨江实验学校,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