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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安执法的角度对《立法法》几个问题的把握

2017-01-27冯艳梅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立法法鞍山规章

冯艳梅

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辽宁 鞍山 114051

从公安执法的角度对《立法法》几个问题的把握

冯艳梅

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辽宁 鞍山 114051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进行了首次修正。深入理解《立法法》与公安工作相关的问题,对于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实现习总书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安执法;立法法;法律效力

《立法法》是规定国家立法制度、规范立法行为的重要法律,特别是立法权限划分、适用与备案审查等方面制度的设计,对于公安机关正确理解法律,有效指导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实践至关重要。

一、把握立法主体扩大后执法依据的变化

修正后《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的范围,赋予设区的市依法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以辽宁省为例,原来仅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拥有地方立法权,现在扩大到全省14个设区的市。从2015年10月1日起,这14个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城市管辖范围及权限内,都将成为我们公安机关执法的新的法律依据。

二、正确理解公安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

(一)公安部规章效力的理解

根据《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规章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罚款的数额,非经营活动中,不得超过一千元。经营活动中看是否有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且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公安部规章在适用中,如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明确普遍性的具体应用问题等,可以出台解释,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二)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公安部规章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二是由公安部部长签署发布令。因此公安部作出的“批复”“意见”“答复”等不是部门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法律效力,仅是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中,公安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只有经法院审查合法、合理,才能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如法院审查认为不合法,则公安机关将因行政行为没有合法依据而面临败诉。

三、把握指导公安机关执法实务的几个技巧

(一)快速识别效力等级

1.看标题快速识别。法律的标题指法律文本的名称,一般由“法律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效力等级”三个要件组成。[1]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表示适用范围,“消防”表示调整对象,“法”表示效力等级。法律的形式是“法”,行政法规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形式为“解释、规定、批复、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公安部规章的名称则为“规定、办法、细则、条令、规范、技术规范”等。

2.看题注快速识别。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通过日期是法律经过了立法机关审议程序的证明,制定机关则说明了该法律的位阶。全国人大通过的是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是法律和法律解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等部门规章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如公安部规章应当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看公布形式快速识别。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本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检察长签发,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安部规章则由公安部部长签署公安部令公布。

(二)正确查找法律文本

如何在多种书籍、报刊、网站上查找到规范标准的法律文本,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极为重要。《立法法》规定,法律通过后一般通过公报、报纸和网站三种方式公布,并规定其中一种方式为标准法律文本。

法律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公安部规章在公安部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司法解释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等查找标准文本。

(三)规范援引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无论是办理行政案件还是办理刑事案件,会经常适用法律文书,其正确书写是规范性执法的必然要求。法律文书上援引的法律依据,要写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条、款、项的序号要符合法律规定。《立法法》规定,法律的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1]冯玉军.〈立法法〉条文精释与适用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210.

D922.14

A

2095-4379-(2017)33-0202-01

冯艳梅(1973-),女,汉族,辽宁葫芦岛人,硕士研究生,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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