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医疗救助问题研究
2017-01-27冯娴君
冯娴君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
我国农村医疗救助问题研究
冯娴君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是新型农村合作制度(简称新农合)。但是由于我国城乡差距大,贫富差距日渐悬殊,新农合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为了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体制,医疗救助制度作为新农合的补充机制,重要性日益突出。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机制,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一步。
新农合;医疗救助;农村;城乡差距
一、农村医疗救助概况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一种多渠道筹资制度,主要是靠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基金库。针对的帮助对象主要是农村“大病”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也可以在当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的救助制度。
二、我国农村救助制度的问题
据2013年卫生部组织的第4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95.1%的居民的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比2008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地区的参保率均在97%以上。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新农合,五年来报销比提高了近一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地区的总体医疗保险中占到了74.1%。从数据当很明显看出,新农合依然是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随着国家发幅度提高新农合的覆盖率,前几年新农合没有完善的制度在这几年可能因为大幅度覆盖而爆发出来。
现如今,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疗救助资金缺口较大。在我国,对于医疗救助的投入资金本来就比较少,再加上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较小,其他救助资金又缺乏统一的管理,使本来就有限的资金投入还不能运用到急需的地方,无疑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满足不了贫困人口对医疗救助的需求。
其次,医疗费用增长态势过快。虽然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资幅度逐年上升,但仍然满足不了庞大的需求。
再次,医疗救助水平偏低和申请条件过于苛刻。并且,救助项目单一、救助病种较少。最后,管理体制不科学。在医疗救助的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仅仅依靠政府的民政部门的支持只是杯水车薪。应加强各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的重叠合作,同时,应当加强监督。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救助资金的用途加以监督。
三、农村医疗完善的建议
(一)确立政府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保障地位
政府是社会贫困需救助人群最后的承担者,是社会保障责任最后的基石。有必要为社会上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提供安全保障。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显然,改善贫困人口的卫生状况乃是政府所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农村贫困人口开展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将“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相结合
要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参合率,需要综合适用其他补漏性制度,如医疗救助政策或者借助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立医院等医疗机构等。“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从根本上性质和目标均不相同,前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后者是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政策,是国家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以及帮助农村地区生活困难人群提供的福利制度。但是,但是两种制度又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这些医疗救助基金将部分用于为救助对象代缴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费用,其它则用于补偿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若将二者合理加以合并适用,将更有助于解决农村地区困难人群“看病难”“无钱治”的问题。
(三)完善好农村医疗救助的筹资机制
随着人口老龄化人数的增加,面对日益庞大的农村困难群众,仅仅只靠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远远不够。还需要促进筹集资金的多元化发展,如加大宣传效应吸引社会捐助资金,号召民间组织筹资和创建福利彩票等从而促进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开源”效应。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差异较大,对于中西部农村地区,需中央政府加大专项资金转移力度。以中央财政拨款补贴地方财政拨款,以减轻中西部农村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所以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还应加强法律监管,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政府拨款更加及时、透明。
总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有助于解决我国农村经济困难人群“看病难”“治病难”的问题,在目前新出台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完善实施路径和规则,将更有助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
[1]李华等.完善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思考[J].人口学刊,2009.
[2]孙晓筠,李士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护农民免于疾病经济风险效果评价[J].中国卫生经济,2007(2).
[3]曹明睿.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D922.182.3
A
2095-4379-(2017)33-0194-01
冯娴君(1990-),女,汉族,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生,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助教,民商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