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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手铐朱某警用

张 坤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研究

张 坤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实践中被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越来越多的采用,传统的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定案,以及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价值的重视不足,有时为刑事错案埋下伏笔。这就需要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相结合,并且特别重视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采信。结合司法实践,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适用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引导侦查

一、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的优势

办案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过于倚重非客观性证据,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先入为主的主观认识,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而疏于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解读,会导致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不全面、不准确而发生案件事实认识上的错误。以被告人李某强奸案为例: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聊天与被害人朱某相识,二人约定在某快捷酒店见面。2月17日凌晨,朱某至该快捷酒店房间,与被告人李某喝酒聊天。其间,被告人李某以带有“警察”字样的钱包冒充工作证,谎称自己是刑警队警察,并使用随身携带的警用电警棍、手铐等对朱某进行威胁、恐吓,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李某不让朱某离开。9时许,被告人李某以其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向朱某索要钱财。12时许,被告人李某挟持朱某乘车到其住处取钱,途径派出所时,朱某叫出租车司机停车,并迅速跑至下瓦房派出所内报警。后民警在某楼群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强奸罪、妨害公务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强奸罪事实不予认可。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是以卖淫为目的,不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因证据无法确认被告人李某与朱某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予支持。

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在案发前就已事先准备好一系列的犯罪工具,包括带有“警察”字样用以冒充警官证的钱包、警用电棍、手铐等。李某在网上聊天时,选用一张他人的军装照冒充自己,并称自己曾是军人。李某在将被害人约至酒店后,称自己为刑警,并以完成抓捕卖淫嫖娼任务为借口,利用自己的虚假身份和警用工具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使被害人产生精神上的恐惧,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使用警用电棍及手铐对被害人威胁,虽未造成实际伤害,但警用工具已能够使被害人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恐惧程度,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所规定的“胁迫手段”。另外,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将被害妇女平日作风好坏作为定案依据。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主要是由于李某使用警用电棍、手铐等工具相威胁,并非出于被害人自愿,而属于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平日作风不良不影响对被告人强奸行为的认定。

法院二审认为,李某称其是刑警,以完成抓捕卖淫嫖娼任务为借口,使用带有“警察”字样的钱包冒充工作证,利用自己的假冒身份和事先准备的警用电棍、手铐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使被害人朱某在心理产生恐惧,在李某让朱某“伺候伺候”的情况下,被害人朱某不敢反抗,使奸淫行为得以实施。另外,当被害人脱离李某控制时即报案,进一步证明被害人朱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是不愿意的。综上,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

司法实践中,除了口供外,很多时候是依靠对客观性证据的挖掘和解读来展示,构筑案件事实证据体系。这些实践经验表明,只有理念上和行动上充分重视客观性证据的手机、科学解释和运用,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来构筑证明体系,那么可以有效甄别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提高案件审查和判决的准确性、有效性,最大限度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

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的劣势

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基层司法机关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运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过于重视言词证据,忽视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研判

对于基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至今未得到有效缓解,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该问题尤为突出。面对巨大办案压力,作为证据之王,口供也就成了公安机关最愿意调取的证据。由于办案人员过于相信口供,忽视口供与客观证据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导致作出错误结论。

(二)囿于审查时限等因素制约,侦查监督部门过于信赖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忽视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存在的矛盾点

审查逮捕阶段仅为7天,审查重点也主要集中在定罪方面,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难以在短时间内收集新的客观性证据,另一方面案多人少等诸多因素导致现有证据审查也难以做到每一个案件都可以全案审查。在此背景下,侦查监督部门容易对侦查机关已认定事实产生先入为主的信赖,而忽视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

(三)公诉部门过于重视有罪证据,忽视对无罪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审查

刑事诉讼过程,从根本上说是一个证明过程,而证据审查则是证明过程最关键的环节,主要包括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阶段。证据收集要求全面,而审查起诉则要求证据确实充分,通过全面收集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最终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D925.2

A

2095-4379-(2017)33-0186-01

张坤,男,汉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研究方向:检察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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