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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生效确认程序之探索

2017-01-27郑晓莉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公证员

郑晓莉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广东 深圳 518000

遗嘱生效确认程序之探索

郑晓莉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广东 深圳 518000

遗嘱生效确认程序指的是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前,对遗嘱的实效性进行确认的一项程序。这种程序目前并没有被法律所明确规定,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再结合实际操作的流程,涉及遗嘱的案件被一一解决,涉案的过程中有许多关键性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下面就对此类遗嘱问题进行分析,希望有利于我国遗嘱继承公证程序的规范化发展。

遗嘱;继承;公证;生效;程序探索

遗嘱生效确认程序指的是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前,对遗嘱的实效性进行证明的一个过程。通过对多个遗嘱继承公证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此问题是工作过程中的必要程序,对于后期的财产纠纷问题可以起到较好的规避效果。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及人们财产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遗嘱问题在法律中出现的频率逐渐提高,而且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遗嘱也有利于解决一些复杂性较高的问题。本文对遗嘱生效的公证程序进行分析,希望可以借此机会解决更多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设立遗嘱生效确认程序

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多数人认为遗嘱继承办理的过程属于十分简单的,尤其是相对于其它的继承法律,内容将会更加简洁和明了,否则遗嘱公证自身的意义就得不到实际的保障。同时在这样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有继承的实际公证证书,不去确认法定继承人的准确性。但是实际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很多的纠纷还是依然存在的,遗嘱继承中涉及到了一些复查的内容,很多都需要按照实际的手续办理流程。而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公证遗嘱自身也是具有很高的法律效益的,所立遗嘱人在身前可以立下多份遗嘱,在这样的条件下如何判断这是最后一份遗嘱,就需要从遗嘱的合法性去进行思考,但是对于遗嘱后续生效的问题没有进行考虑。还有一些常见的问题就是,如遗嘱的受益人是否做出了一些会导致丧失继承权利的行为,很多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上进行严格的确认,防止后续继承公证错误。[1]

二、案例分析

刘军(化名)生前于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一份公证遗嘱。情况如下:刘军丧偶之后没有结婚,目前有一儿一女。遗嘱中中提及的两套房子是用刘军老伴在世的时候积蓄买的,因为刘军用儿子李良的名字买过一套商品房,后儿子意外去世,所以老人想要将这两套房子全部留给自己的女儿。当时刘军政在医院进行治疗,所以委派了公证人员对过程进行了记录,对过程进行了合理的记录。[2]

刘军于2012年1月12日去世。李玉随即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按照生效流程,公证处向儿子李良之女、刘军的孙女李嘉寄发了《通知函》,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询问事情是否属实。李嘉在得知《通知函》后,与该案件的公证员取得了联系,同时向公证处上交了书面意见,在房子产权方面有问题提出,遗嘱中的一套房是单位分配的,购房的时间虽然在爷爷去世后,但爷爷财产并未继承。所以有权代位继承其父的份额。针对李嘉所提出的问题,李玉也提出了如下说明:2000年以李良名义,付款30万购买的房屋,已经给李良一家居住。故即使父亲有些许遗产积蓄,弟弟一家实得部分早已超过应得部分。所以母亲购买的两套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公证员将材料收集后进行核实。通知告知的日期到期后,李嘉没有做出回复,所以公证员认为公证遗嘱有效,按照公证程序出具了证书。

本案的公证员及时了解被继承人家中情况,使得可能发生的家庭矛盾得到了妥善的处理。本案时间历时半年,对利害关系人李嘉进行了案件分析,帮助其了解法律,在其怠于启动法院纠纷解决机制的事实下,为保障继承人的权益,及时出具了继承公证书。继承人也用此证书顺利办成了过户。

三、遗嘱生效确认中的有关问题

遗嘱生效确认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其中的问题是很多的,需要我们冷静面对。

(一)确定需通知遗嘱继承开始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查阅被继承人的档案材料,确定第一继承人的顺序。有人提出:立遗嘱的人可以将财产部分交给第二顺序继承人,甚至不是继承人。即所有法定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他们手里都会存在遗嘱,所以需要将继承人的顺序进行考虑:

由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之间的直接血缘关系,这些法定继承人手中有其他遗嘱的可能性也最大,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对第二继承人进行告知。[4]

(二)履行遗嘱继承开始的通知义务

履行遗嘱生效确认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流程:一种是电话或者文件交流;一种是直接面谈,也有人指出可以通过发公告的方式进行交流。我们认为:能够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置疑的,一般都是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必须要有法定继承人进行直接的交流,有利于相应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四、结语

遗嘱生效确认程序指的是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前,对遗嘱的实效性进行证明的一个过程。通过对多个遗嘱继承公证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此问题是工作过程中的必要程序,对于后期的财产纠纷问题可以起到较好的规避效果,本文就对此类遗嘱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有利于我国遗嘱继承公证程序的规范化发展。

[1]刘振宇主编.公证员办证告知参考[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

[2]张云柱.现代公证法学[M].石家庄:新华出版社,2023.

[3]张文章主编.公证制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26.

[4]王金萍.论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J].法制与社会,2016,18(14):241,244.

D923.5;D926.6

A

2095-4379-(2017)33-0161-01

郑晓莉(1985-),女,汉族,广东汕头人,法学学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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