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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依法治国法治

金 晶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金 晶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农村治理过程中,基层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法制建设滞后执法不严,法制宣传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要就需要通过加强农村法律宣传,加快农村立法进程,加大农村执法力度等措施予以完善。

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对策

2013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时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处理好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性问题,也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稳定的根本性问题。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纳入到法治轨道,通过法治手段有效解决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近些年来,随着法治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尤其是各地区专门开展的法治进乡村活动,使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得以发展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有所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也有所提升,但与城市法治化建设相比较,农村法治建设依然面临很多亟需解决和完善的地方。

一、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来说就是要建成包括农村在内的全社会的小康,因此,农村小康社会的建成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农村小康的实现将直接关系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的实现。通过长期实践发现,依靠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好的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因此,就需要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加快和完善农村法律体系建设,严格农村执法、充分发挥司法作用。

长期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的政策,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但在实践中也不难发现,由于政策本身存在的缺乏强制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以及政策执行者个人的影响,使得一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走样、变形甚至异化的情况。因此,只有把一些在实践中取得好的效果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并通过依法执行才能避免和克服不利因素,发挥其促进农村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的作用。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保障

深化农村改革的推进还存在问题和挑战,要克服阻力扎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就需要发挥法治的强制力来去除各种阻力。尤其是对于现行的农村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农村发展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保证每一项改革于法有据。只有在法治保障下推行的农村改革,才能够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才能够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用法治来保障改革。

(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当中也包括城市法治建设和农村法治建设的互动和平衡。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较大,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与否,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农村法治的发展水平。农村法治建设的好与坏,不仅会对我国法治国家整体建设水平造成影响,也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的实现。

依法治理农村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通过多层面、多渠道的宣传和教育,我国农村法治建设有了一定成绩,依法治理的法治思想有所体现。但农村依旧是法治建设薄弱的重点领域。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出现流动性强的特点,这就使得农村社会治理难度增加。农村稳定了,国家才能真正稳定。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法治的形式规范农业发展、农村治理,实现农业富强、农村美丽、农民富裕,共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四)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

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问题,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使农民能安居乐业。因此,在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过程中就必须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基础。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一些政府机关的不依法履职,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仍然存在着用农民的利益换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如为了招商引资,通过不合理补偿的方式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在偏远农村,违规建化工厂,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使当地的水和农田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不仅对当地农民的经济收入造成影响,而且也严重危害当地农民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农民自身的法治意识淡薄,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甚至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在因此,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重视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依法行政,形成遇到问题找法律良好法治环境。

二、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干部法律意识的淡薄

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但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仍然具有人治的思想。如有些基层干部只知道服从上级指示和命令,解决问题也主要是依靠上级领导指示或依靠一些“土办法”。有的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一些涉农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有的习惯使用行政命令,不善于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还有个别的农村基层干部目无法纪,以权谋私,严重危害农民合法权益。

(二)农村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法治化的不断推进,颁布了多部与农村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如农村环境问题、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留守儿童问题等等,而目前我国的立法还是空白,因此,就需要不断的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同时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农村发展的需要,对于这部分法律法规就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当今我国农村仍然具有传统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维系中国农村社会存在和运转的主要机制是以血缘、家族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乡村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样式①,这种观念在基层执法过程中也不断的显现出来。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不仅严重的损害了法治的权威,而且也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此外,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特权思想,“不给好处不办事”、没得“关系”不好办事的情况依然存在。

(四)农村法制宣传不到位

从1986年开始至今,经过30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我国的农村法制宣传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一些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增强农民法律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婚姻法、教育法、种子法等。但与全国的法制宣传相比较,农村法制宣传存在形式化、表面化的特点,主要是为了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或者是应付上级的检查,对法制宣传的重要作用没有根本性的认识。由于对法制宣传目的认识不清,也就造成了法制宣传方式单一,往往通过印发传单、找村民座谈等方式进行,从而影响法制宣传的效果和作用。

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农村法治宣传

法制宣传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增强广大农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我们多年来探索出的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强农村法治建设,需要在农村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一方面提高农村干部依法治理农村以及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及依法维权的能力。用法治保证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安居乐业。

加强法制宣传要有重点的开展,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确定不同的法制宣传内容。从法制宣传的内容上来看,一是要开展宪法法制宣活动,让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对宪法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二是要开展与农村建设、农业生产有关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形成与参与和共同治理的农村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三是开展以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解决矛盾纠纷,进一步推动农村法治建设发展。

(二)完善农村法律体系建设

完善农村法律体系必须贯彻国家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必须立足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必须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完善农民法律体系要充分考虑地区的人文传统,避免立法与习惯法的冲突,完善法律法规同乡规民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三)规范农村执法行为

规范农村执法行为一方面要规范执法行为,尤其一些涉及执法部门,如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方式方法的创新。对农业、国土、林业、交管等部门应当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效避免因重复执法或“多头”执法带来的执法弊端,确保对农村的行政执法实现严格公正文明的基本要求。

(四)加强农村法律咨询服务

农村法律咨询服务是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和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途径和渠道。要加强农村法律咨询服务,首先要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且要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进农村,了解农民对于法治的需求和期盼。特别是要深入到弱势群体当中,解决其实际的困难,做到“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如定期在乡(镇)、村、社区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真正送法上。其次,在公证业务方面,对农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等方面需求度比较高的公证项目作为开展公证法律服务的主要侧重点,引导农民通过法律公证手段来有效调整民事经济关系,避免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注释]

①崔焯城.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障碍及其推进策略[J].南方论刊,2017(3).

[1]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朱凤荣.关于村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学习周刊,2013(34).

[3]廖庆丽.新形势下我国农村法治建设探讨.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14,14(4).

[4]张思玉.中国农村法治建设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3).

[5]巩雨,高布权.我国欠发达农村地区依法治村面临问题及对策[J].山西行政学院学报,2016(3).

[6]李格.依法治国理念下的依法治村[J].法制博览,2015(13).

D920.0

A

2095-4379-(2017)33-0092-02

金晶(1982-),女,新疆乌鲁木齐人,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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