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2017-01-27刘永刚
刘永刚
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湖北 仙桃 433000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刘永刚
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湖北 仙桃 433000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心智还不成熟,其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缺乏正确的缺乏正确的引导与教育。因此,如何为未成年犯罪提供司法保护,成为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注的一项重点内容。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刑事法律制度,法律援助目前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以给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与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最先起源于英国的“Legal Aid”,翻译成中文即为“法律帮助”。经过一段时间的演变,“Legal Aid”变为了“Legal Service”,我国将“Legal Service”翻译为“法律援助”,更好地表达了“Legal Service”的真正含义。法律援助,在我国主要可以分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上有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是特殊的被告人如聋哑人,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从而保障控辩平衡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在各个国家的体现都有所区别,但初衷都是一样的,即保护需要法律帮助的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可界定为“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未成年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种保护弱势群体,保持控辩平衡的制度,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援助的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俨然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不管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远远未达到成熟的阶段。由于他们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对犯罪的概念也没有完全的认识,一旦犯了事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的将会是权力上受到的限制,而且还要承受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威慑性以及压力,更不能以自身力量与国家追诉机关抗衡,实现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他们的犯罪特点通常表现为,犯罪主体低龄化、贫困化,犯罪动机单纯,且多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他们的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比起成年人犯罪,更易引导他们走向正途。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很大原因是成长于留守、单亲和贫困家庭,由于他们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教唆和利用而造成严重后果。一旦触犯法律,不仅危害未成年人自身,还会破坏一个家庭的完整。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本身,同时还保护着一个家庭的完整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介入,对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防止他们由“小坏人”变为“大坏人”,使得他们能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同时也显示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重视,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发展到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是相关体制还不是很健全,许多问题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例如,有一些偏远地区的县市区还没有法律援助机构,更不用说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法律援助了,这些问题仍亟待解决完善,以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能够更好的持续发展。具体来看,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援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4年,起步较晚,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立法极为不规范,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的位阶不高。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一部规定法律援助制度的法规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位阶较低,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的高度,不能完全体现出法律援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处的位置。而位阶高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只是有几条有相关规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有了一定的变化,把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作了专章规定,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指定辩护的主体由原来的人民法院扩大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效制约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公平公正。但相关法律规定得太过零散,以致未成年人不能够及时了解到自己的权利,不能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各地方机关没有因地制宜地对相关法律进行细化适用,笼统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的法律,这样既不能很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二)申请人范围存在的问题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援助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将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员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将未成年人被告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但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增加了一类尚未完全失去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扩大了受援人员的范围,但是于未成年人却依然没有变化,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依旧狭窄。法律只规定有未成年人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但是对于未成年的刑事被害人却没有规定,这样极其容易造成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成为隐性案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如一名15岁的未成年人伤害了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15岁的未成年人能得到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帮助,可是有可能16岁的被害人却得不到法律援助。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范围狭小。根据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是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但是申请的人数太少,范围太过窄,自行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数本就较少,部分父母因为错误的思想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更不会主动为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而《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倘若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他们的父母,如遗弃,虐待,那么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就很可能无法启动,未成年人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这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都是极其的不利,很难达到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
(三)法律援助经费不足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经费来源单一。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经费的短缺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的经费的来源单一,很大部分都是来源于财政的直接拨款,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社会的捐助。目前各地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大部分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来源单一,而每年需要被援助的人员呈大幅度的增加,单一的经费投入远远不足以解决案件所需。不仅如此,有些未成年犯罪案件过程繁琐,有些案件案情简单,若用统一标准的补贴,易引起办案人员的不满。法律援助机构也很难在有限的经费中,像为农民工一样,留出一笔专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专项经费,依旧缺乏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经费还是缺乏。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
《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的法律有《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分散在各个法律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本文建议,应结合实践,综合各项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或条例的规定,制定出一部位阶较高,且融合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义务等特许保护制度的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让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时了解到该享有的权利,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各地也应该根据各地的经济、文化、政治的因素,细化相关的法律,因地制宜,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二)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申请人的范围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不能受限于援助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还应包括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到目前为止,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法律援助问题,在法律方面还是一个空白,法律应该多关注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将未成年人被害人的相关权利纳入法律规定保护的范围之中。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而未成年人被害人,更是弱势群体里面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在一些暴力性、侵犯人身性的案件中,未成年人被害人的身心更是饱受摧残,更应该得到法律的帮助。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的范围,我国也可以适当的扩大。对此可以参照《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的一些规定,如“除了父母以外,其他负有一定义务或职责的机构或人可以代为起诉”。在父母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可以设立临时监护人制度,由临时监护人代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应该限定于与未成年被害人的亲友,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等能够很好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人或机构。当然,未成年人能够自己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也可以由未成年人本人自己申请。
(三)增加经费的投入,扩大经费的来源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是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以进行的基础,经费的缺乏,使得很多未成年人案件得不到很好解决。为了更好地解决好经费短缺的问题,目前我国应该坚持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助等其他方式为辅,扩大经费的来源。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义务,政府的行为,加大财政拨款进行法律援助服务,自然是义不容辞。政府还应当为未成年人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单独列支,实行专户管理,禁止被挪为他用。在经费开支方面,也应合理分配。梧州市的经费使用情况,宣传费用,培训费用所占比例大,而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方面,只是其中的四分一不到,因此,应对经费进行合理分配,使法律援助经费用得其所。社会捐助方面,除了一些特别捐助外,我国还可以仿效一些国家的规定来增加法律援助的投入,如律师需每年交钱给法律援助机构等。但因我国的律师行业“20%的人享受80%的资源”的特殊性,需要进行一定的改进,应按一个律师每年所得的案件代理费,各地政府根据地方经济,设定一个标准,达到标准的,应按时上交给法律援助机构,代理费越多,上交的比例也应相对多些,但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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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83;D926.5
A
2095-4379-(2017)33-0046-02
刘永刚(1959-),男,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