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压岁钱的归属与使用问题
2017-01-27董鹏程
董鹏程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从法律角度看压岁钱的归属与使用问题
董鹏程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过年时节给孩子压岁钱已经成为了一种习俗,但是由于孩子尚未成年所以收取的压岁钱最终以一句“我先帮你拿着”而“上缴”给了父母。然而看似再正常不过的行为也涉及着若干法律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来探讨压岁钱的归属问题,以点带面阐述相关的钱财使用以及分割问题。
压岁钱;归属;分割
一、压岁钱的归属问题
压岁钱是长辈给孩子的,毫无疑问其所有权理应归孩子,孩子尚未成年不具有管理能力时,父母也只是在帮其代管。然而,在民法上将压岁钱定义为“赠与”,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压岁钱亦或者红包一经孩子接受,那么赠与合同便成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孩子之间的红包只是大人之间人情往来的一个桥梁而已,其最终仍是家长所有,但是这终归是情理,在民法中明确规定某人对钱的占有即所有,所以这是一种对小孩的赠与的民事行为。
但是孩子尚未成年,而且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红包的数额也不断增大,孩子很难合理的支配这样一笔钱款,所以家长代替孩子保管,其实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常理更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中明确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但是我国的法律仅仅规定为管理和保护孩子财产权益的义务,而没有占有支配财产的权利。这点在《民法通则》中提到“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对于法律的适用也并非不考虑实际情况,所以在为了孩子的成长、利益时,给孩子报补习班、买保险等行为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二、未成年人私自动用压岁钱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所以说未成年人私自动用压岁钱进行买卖,不仅要看其年龄还要分析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合同的有效性一般要具备四个条件,首先是合同当事人应有缔约合同的能力,其次是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然后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后是合同应符合形式上的要求。除此以外我国《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由上述相关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一个未满十周岁的孩子独自用自己的压岁钱进行买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那么这种买卖行为无效,家长有权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对钱财进行返还。但是笔者认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可一概而论,还应该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等进行分析,若购买一些小额零食等完全可以认定为此行为有效。除此以外,在我国法律上认为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获利的合同是有效的。然而如果一个已满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买卖,成立的合同,则需要由监护人进行认可,如果监护人同意那么此合同成立生效,但是如果监护人不予认可,那么监护人有权要求合同的另一方予以退货、返还财产。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理论基础还有待研究,需要更明确的立法来予以解释。
三、离婚时孩子压岁钱的分割
上文中已经明确阐述了,长辈给孩子的压岁钱、红包属于一种赠与行为,这笔财产是孩子受赠所得,所以在财产交付孩子之时所有权便发生了转移,即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所以说即便孩子是家庭成员之一,但是其赠与的得到的财产为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将此予以分割。
当父母离婚之后,孩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代为保管财产,但是上文提到不得随意处置,否则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除此以外,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管理孩子的压岁钱、红包看似一件再简单不过的家庭私事,但是我们在处理这种小事上仍应具备“法治思想”,既要合情合理又不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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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39-01 作者简介:董鹏程(1994-),女,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