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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主体的法律保护问题探索

2017-01-27李金平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商法商事甘肃

李金平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无照经营主体的法律保护问题探索

李金平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无照经营主体在各大城市都存在,不可否认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满足了部分群众和整个市场的需求,弥补了城市社区、街道生活设施的不完善,但同时也造成了城市管理的混乱,笔者通过对我国无照经营主体陷入的困境提出合理的建议,更好的协调好无照经营主体与城市管理人员的利益,期望为将来城市管理以及合理执法提供一种思路,使社会中生存的群体向和谐角度发展。

无照经营主体;无照经营主体面临的困境;完善建议

一、无照经营主体在法律上面临的困境

笔者认为最大的困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们自己钻在自己的圈子里不出来,固守自己的思维模式,比如对待无照经营主体是否要纳入商主体范围内对其予以保护问题,如果考虑对其保护,就要考虑把他放在商主体哪个位置上,但我们的思维角度是要么将商事登记作为认定商主体的判断标准,要么从结果上推导出商主体的标准,被要求登记的主体在制度上是商事主体,从而把无照经营主体排除在商主体范围之外,然后片面的得出无照经营主体也不属于商个人,商个人包括的范围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二是从应然角度考虑后的担忧,无照经营主体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会被认为是违法,是否选择营业是个人权利的自由,不应该被法律的强制规定限制住,将商事登记作为商主体资格或能力取得的前提,阻碍了商主体进一步的发展,应该把商事登记作为无照经营主体自由选择的义务或者义务,而不是作为固有的判断模式,考虑把无照经营主体纳入商法主体范围内,无照经营主体成为商主体后其权利与义务如何承担,这些义务相信不是所有的无照经营者愿意承担,第三,商事法律建立的目标是更迅速更便捷地促进交易实现资本增值,而现在商事立法还是用商事登记考虑主体资格的适格性,都仅仅追求的是交易安全,忽略了商事交易的效率要求。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是一个正面一个反面,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选择不同取舍不同,在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我们更应该强调交易便捷的优先性,如果交易迅捷都牵涉自由,何谈交易安全,安全应该服务于效率,才是商法最终价值追求,才符合商法是资本增值法的价值论断,对于无照经营主体的商法保护,我们更应该强调政府对商事交易少一点干预,他不仅有利于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而且可以区别对待不同的商事主体。

二、无照经营主体的完善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规制无照经营主体把它纳入商主体保护,在法律上平衡它与城市管理人员的利益,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减少乃至免除登记费用。无照经营主体毕竟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不能对此进行同类型约束,无照经营主体相对其他主体规模确实比较小,起初投入的成本并不如个体户般的资金庞大,故合理的分配登记费用减轻以及免除登记费用无疑也是对无照经营主体的一种特殊照顾,既不违背设立商法的初衷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第二,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要做到区别对待,对商事要进行实质审查,否则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动里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商事交易活动就完全不同,债权人不受担保人先诉抗辩权一说,担保人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实现债权,所以民事活动中行为人的权利与商事交易活动中行为人的权利要严格区分开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无照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前文对无照经营主体进行法律定性时提到简单实用主义里主张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营业主体的资格,笔者认为考虑到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以及更好促进无照经营主体往合法方向发展,这一睹实质审查就是严格的防火墙,它不仅关系到无照经营主体的存续还代表广大消费群体的利益。只有对以上步骤进行合理的完善,最终才能在更好平衡无照经营主体与城市管理人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像更和谐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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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33-01 作者简介:李金平(1991-),男,汉族,甘肃金昌人,甘肃政法学院,2015级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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