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
2017-01-27郑琳
郑 琳
(615000 西昌市东风幼儿园 四川 凉山)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
郑 琳
(615000 西昌市东风幼儿园 四川 凉山)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文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原因,从而总结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多为团伙犯罪,很多未成年人本身并无犯罪意识,而主要受到不良团伙的教唆与影响才参与了犯罪活动,而一些团伙犯罪还带有帮会性质并与社会上的一些非法组织有联系,未成年人缺乏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而容易受到教唆与利用参与犯罪活动。其次为犯罪活动中使用现代化犯罪措施较多,例如网络犯罪,利用手机、QQ、微信等现代化工具犯罪,以及伪造证件,传播病毒,盗取他人游戏账号等等。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中,还普遍表现出犯罪主体在受教育程度低或学习成绩不理想等现象,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存在辍学现象,或者在学校中学习情况较差,经常逃学早退,不接受学校纪律约束,学习成绩差。这些都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表现出的主要特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的研究也应立足现实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通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研究为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1.家庭教育存在缺陷
青少年健康成长与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关很大的关系。在家庭成员中,尤其是作为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引导、示范,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通过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轨迹和所处家庭教育环境的分析可以发现,每个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方法都有不同程度的失当,家庭环境恶劣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家庭教育缺陷的主要表现是,教育方法不当。有的父母忙于自己工作,疏于和孩子沟通,不能掌握孩子的心理状态和思想动态,奉行棍棒教育,以粗暴、简单的教训代替耐心细致的教育,导致孩子与父母的心理距离拉大,产生逆反心理,逐浙的在父母没有察觉的情况下,滑入犯罪的泥坑。如盗窃犯汪伟,生活在健全的家庭中,家教甚严,但两代人间缺乏应有的交流和沟通。汪伟初中时就读本区重点学校,后经考察进入体校,主修射击专业。在多次比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因与父母在一些问题上的不同认识,产生了矛盾,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来到南京后,与人结伙盗窃作案二起。审理的结果表明,如果汪伟的父母注意自己的教育方法,善于了解孩子的心理,对症下药,完全可以避免两代人隔阂的产生,从而避免汪伟走向犯罪道路。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因为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导致孩子自暴自弃、自卑和逆反心理膨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相当普遍。
2.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知识匮乏,法纪制度观念薄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因素。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问到问题是为什么会实施或参与犯罪和知不知道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被告人最常见的回答是不知道或说不清。这里反映出由于认知水平不高而存在于未成年人中带着普遍性的问题,即对法律和行为规范的无知和缺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完全归各于学生显然是不客观的。有些学校只注重于升学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才是主要原因。认真审视学校的法制教育可以发现,在与不良恶习、错误思潮的争夺战中,有的学校的法制教育在形式上显得单调,内容上落俗,缺少法制教育应有的针对性和丰富多样性,收效甚微。学生的法制观念淡化,加上形形色色的负面影响,势必造成极少数意识薄弱者违法犯罪,这十分值得学校和老师们认真反思。
三、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
1.强化教育为主
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法律政策适用上,首先一条原则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通过对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法律政策来更好地处理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通常而言,未成年人本身不具有完善的理性思维能力,其价值观,人生观都处于形成阶段,是非判断力不够全面,对于很多犯罪行为本身并无正确与否的深刻认识,一些未成年人是处于无心犯罪或无法为自身行为进行正确的定性与认识而导致犯罪,对于很多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很大程度上其本身缺乏社会经验与明辨是非的能力是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本身的发生本身是由于犯罪主体的无知与法律意识缺乏造成的,因此仅仅通过惩罚措施并不足以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应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法律政策进行应对,通过让犯罪人认识到法律的内容与范畴使其具备正确的价值判断力才能更好地避免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2.重依法办案
依法办案是所有法律现象处理上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首先要注重依法办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审理诉讼的程序首先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对于未成年人在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审批程序与诉讼程序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而遵照规定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与诉讼是依法办案原则的根本体现。与此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规定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审过程中,应本着“庭审前做好调查、庭审中融入教育”的未成年人犯罪庭审模式。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与教育进行结合,在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非必要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公开。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中指出:对于犯罪主体在14岁以上同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行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的不公开审理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今后步入社会与未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法律保护措施。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不公开审理不仅指不对公众媒体进行公开,还对参加审理的人员要进行身份限制,同时也包括不对案件审理无直接关系的法律系统人员以及案件涉案人员的亲属进行公开。
3.适用“从轻”政策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实行法律处理的“轻轻”原则主要指量刑要轻,处罚要轻,定罪、量刑、罚金,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等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很多犯罪主体本身并不了解法律,也不具备主动的犯罪意识,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是非蓄意而缺乏预谋的无心犯罪,因此在处罚政策上与应采取“从轻惩罚,重视教育”的原则来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提供帮助。
[1]汤火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J].《人民检察》,2004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