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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修改背景下公诉办案模式的构建

2017-01-27夏立志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审理

夏立志

(300193 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 天津)

简易程序修改背景下公诉办案模式的构建

夏立志

(300193 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 天津)

在2012年的时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得到了再一次的修改,从根本上扩大了简易程序所应用的范围。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公诉部门一定会面临着大规模和大数量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那么如何让公诉工作和新刑诉法,二者之间实现完美的接洽,保障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能够顺利的开展,成为了机关公诉部门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对简易程序修改后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做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同时指出了简易程序修改背景之下,公诉办案模式的构建方式,为日后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的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简易程序;公诉办案;模式构建

一、简易程序的修改给公诉工作产生的影响

(一)简易程序的应用范围得到扩展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如下条件的,便可以归属到简易程序的审判范围之内。首先,是案件的事实必须要清晰明了,和案件有关的证据证物要十分的充足;其次,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最后,是被告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不提出反对意见。同修改之前的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相比,修改之后的简易程序,脱离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向罚金的公诉案件的制约,扩大了自身的适用范围,将刑法扩展到了有期徒刑以下、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它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那些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可以不再履行繁琐的普通程序,对检察院来说,可以将大部分的普通案件转化为简易程序受理的案件,加快了案件的处理速度,提升了司法工作的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做了严格规定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06条规定中提出,有如下的情景之一的,则不可以归属到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之中。首先,是被告人是聋哑人、盲人或者是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次,是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而且共同犯罪案见中有一部分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或是对案件变为简易程序案件存在反对意见的;最后,则是其他的不适合应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相关案件。对于“其他的不适应条件”这一类的案件,公诉人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对这一案件进行认真的衡量,灵活的把握案件的审理程度和发展趋势,从而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被告人可以对程序进行选择

在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规定了要想启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必须得到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认可,要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或者是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才可以启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对于程序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只能被动的接受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所安排的审判模式。而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中,针对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利提出了新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对是否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自己的异议,如果被告人提出了异议,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这从根本上保障了程序的公正性,同时也尊重了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一十一条中,规定了: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要明确的告知被告人和,简易程序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要征求被告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开展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在审查和起诉的阶段,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求,在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将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告人,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以便在公诉开展的时候,确保简易程序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二、简易程序修改后公诉办案模式的构建

(一)树立全程庭审监督理念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应该实现从“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员出席法庭”到“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员出席法庭”的变化。这不仅仅是文字顺序的转变和调整,同时也应该作为公诉部门出庭支持公诉和庭审监督观念的转变。公诉部门不应该将自己的位置定义为,被追诉机关控告的一方,应该积极的配合追诉机关,充分发挥自身的诉讼职能和审判监督职能,创新自身的理念和思想观点,达到与时俱进的国际化标准,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从而纠正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不正规行为,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强化庭前庭后的监管力度

在简易程序被修改之后,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要对庭审的全过程进行出席和陪护。在实际的工作中,执法人员还应该加强对,庭前庭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案件开庭以前,对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老年人犯罪案件极可能被判处非监制刑事的案件,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日常表现、监管条件、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展开协助调查,形成一份综合性质的调查报告,在起诉的过程中一并的移交到法院;在开庭之后,应该对审判的结果进行分类和集中审查,这不仅有利于掌握案件的判决情况,同时还可以提高庭后的监管工作力度。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自从刑事诉讼法被修改之后,简易程序取得了质的飞跃和进步,同时体现的也是我国立法进程的重大突破,它不仅兼并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工作效率,还体现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在如今简易程序被修改的大背景之下,相关的公诉机关应该适当的采取对策,努力的打造一个公诉工作的新局面,积极的应对法律监管制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

[1]赵宁.刑事简易程序扩大适用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

[2]刘广三,周伟.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若干正义要求.政法论坛,2012(5).

[3]谭明.论我国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3).

[4]张敬博,新型诉法简易程序修改:公诉工作的应对路径选择.检查日报,20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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