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分析
2017-01-27喻萍
喻 萍
(330001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公证处 江西 南昌)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分析
喻 萍
(330001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公证处 江西 南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步与发展,在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升的同时,有关于财产继承权公证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公证机关的继承权公证业务量日益增多,而且由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专业性又比较高,办理程序多,利益面又广,由此增加了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的复杂程度。通过对办理继承权公证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认定、审查与判断给予一定阐述,由此实现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减少诉讼纠纷。
继承权;公证;合法权益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纠纷问题日益增多。如何通过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个人财产不受损失,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尤其是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由于涉及到的手续比较繁杂,牵涉的范围也比较广,因此有一些值得公证人员必须注意的问题,我们在此做一下简要分析与阐述。
一、针对当前继承权公证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继承权公证一般需要公民向国家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据相关法律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法律事实公证,继承权公证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假证、错证,以及无效证明,这不可避免地为公证机构与公证办理人员带来一定的难题。一般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将继承权主要划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而涉及到的继承权公证办理也是分为法定继承权公证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两种。而针对相关证明材料必须要确定其真实性,就一定要依据相应程序进行严格核查,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以外,还涉及到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证明与财产清单,同时还包括合法继承人的认定及人数等,如有放弃行为还要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于我国的公证制度相较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速度发展也比较缓慢。直到本世纪初,我国的公证体制才有了相对比较大的发展与完善空间,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面临着新形势、新阶段诸多的新挑战与新问题,同时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风险问题。这使尚未形成标准化的继承权公证工作中出现了缺乏成熟性与统一性的操作局面,既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支持,同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继承权公证的指导规定也比较含糊、宽泛,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发挥出实效性作用,而且还存在着旧法与新法之间相互冲突的矛盾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下,又为公证工作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不仅为继承权公证办理带来了一定困难,甚至使其陷入了无所适从的发展境地。继承法在历经三十多年变迁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不适应当前发展局面的情况,而且与其密切相连的婚姻法与物权法在本世纪初相继变更与实施,使之无论是在实体法依据上,还是在相辅相成的作用中,都产生了不协调、不一致的结果,在此过程中最典型的就是转继承问题。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与道德观念的冲击也对继承权公证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公证办理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伪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者隐瞒合法继承人数量,甚至是冒名顶替等情况,既使合法继承人的利益受损,还影响了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的信誉,从而加剧了执业风险。
二、继承权公证中现存主要问题分析
1.无法确认被继承人的死亡认定
目前,公证法律体系在不断地接受着新形式与新问题的考验,这不仅增加了公证人员的实际工作困难,同时也使公证公信力有所下降。例如在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一项中,由于继承权公证活动是以围绕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与死亡时间而展开的,而且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相应的取证。但在实际公证工作中,不仅出现了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过久而无法出具相关死亡证明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公安机关与县级以上医院两部门对死亡判定无据可查的严重情况,这使继承权公证工作开展受阻,也无法再继续展开相应的有效活动。
2.难以确定与核实亲属关系
在以往的公证机构核查证明材料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调取相关人事与户籍档案的方式进行核实,还可进行走访进一步掌握与了解相关情况。但目前,随着社会进步,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淡漠,即使是邻里之间关系也变得很陌生,走访调查不再象从前那么有实际效果,而且人口流动性的频繁变化也弱化了人事、户籍制度的管理功能,不仅基层政府不能完全掌握被继承人的实际家庭成员情况,当事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也缺乏真实有效的考证,这对公证机构来说,既不能依赖传统核查取证方式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而且面对快速发展与变化的社会形态也呈现出与之不相匹配的问题。
3.财产认定有一定难度
由于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不仅使经济环境变得越来越多样化,而且还使财产继承也出现了较为复杂多样的变化趋势,同时也为继承权公证工作带来严峻的考验。与此同时,还需要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例如对于房改房等问题,在进行继承权公证时就存在着证据提供及无依据办理的难题。
4.证据材料的核实力度不够
由于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公证机构的独立调查权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公证机构无论是在调查取证时,还是在询问相关证人时,都得不到相应法律的支持与保障。而当前所采取的调查函方式,既存在着调查证据提供的单一性,也影响了公证活动的可靠性,使公证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加强继承权公证工作的有效措施
1.完善公证法律体系
针对继承权公证的具体工作,虽然有许多临时性、突发性的问题出现,但只要能够在不断完善的公证法律体系下,强化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调查权力,不仅使公证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得以顺利展开,而且相关核实活动还能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此外,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与作伪证人应加大惩处力度,必须使造假人付出巨大的法律代价,由此降低造假、作假现象的发生率。
2.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科技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先进技术的引进,尤其是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广泛推广使用,不仅使公证办理程序得以简化,同时也使办案过程得以在有效的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的协助中完成,使证据的获取与收集更为真实可靠。在公证实务中还应建立起相应的公民信息查询系统,这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证据材料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核查等问题,还能通过如此快捷而高效的查询方式提升公证办理的效率,减轻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繁杂性。
3.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与协作
信息时代的到来,不仅促进了各行各业的业务发展,而且也增强了各个行业与机构之间的协作与交流。目前,由于公证机构存在着区域的差异性,使我们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新问题与新情况。因此,为了有效开展公证工作,不仅要不断增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协作,同时还要明确掌握存在的差异问题,通过不断提升公证人员的法律素养与自身素质,促进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财产权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日新月异的时代变迁中,继承权公证还会在未来面对更多更大的挑战。而且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与困难都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秉承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一定要认真对待,并帮助积极地想办法解决。尤其是在涉及到与派出所、银行、婚姻登记机关等其他单位和部门的对接与沟通时,必须加强与他们的密切配合关系,并积极宣传公证知识,以此促进部门协作,并能进一步取得配合的有效性。做好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工作,不仅是对每位公证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要求,同时也能对减少诉讼、避免产生继承纠纷,以及维护家庭与财产关系相对稳定起到重要作用,由此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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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萍(1975~ ),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本科,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