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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伦理在共享发展成果问题上的“出场”①

2017-01-27洪佳智

浙江伦理学论坛 2017年0期
关键词:出场正义伦理

张 彦 洪佳智

发展作为一个产生并专属于现代社会的概念,与现代化、现代性关系密切。③刘福森:《西方文明的危机与发展伦理学——发展的合理性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这意味着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实现现代化、获取现代性的过程。但中国的现代化是“压缩的现代化”,它使中国的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所谓的第一、第二现代性“双重强制”的共时性困境,④贝克、邓正来、沈国麟:《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 5期,第 208—231,246页。从而加剧了中国发展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发展成果的创造、获取和分配尤其反映出这种共时性困境,显现出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发展是一种特殊性的存在。作为对人类社会存在形式和演进方式的一种现代表述,发展包含内在的规律性和指向性,这种规律性和指向性在“有发展成果”和“分配发展成果”这两大主题上都会呈现出来:已基本完成现代化的国家发展历史证明,以“有发展成果”为主题的发展进程是自发的过程,缺少发展伦理的关照,遍及着“制天命而用之”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经济中心主义的行为方式。这种在物质维度上的单一扩张使发展在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层面上产生了许多问题。但这种发展的“外部性”通过各种途径在“意识”中得到合理稀释,较大地延长了它的时间跨度。而以“分配发展成果”为主题的发展进程是自觉的过程,发展成为“意识到”的问题。在发展伦理的视域下,单一的发展行为方式得到修正,发展的物质扩张得到限定,发展的更多维度合理展开。但“有发展成果”因在时间上的先在性,仍是基本的历史前提。

一般的发展进程在解决“有发展成果”和“分配发展成果”有明显时间跨度。足够长的时间跨度避免了它们在同一历史进程中“相遇”,避免了“谁为历史主题”的现实纠结。而对中国来说,这个时间跨度几乎可忽略不计,像第一、第二现代性被压缩一样,“有发展成果”和“分配发展成果”也被压缩在了中国相对短暂的发展过程中:跟其他发展过程一样,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是以“有发展成果”为主题的。虽然它不是自发的过程,但在发展特点上也表现出自发的特征,是在以“扩大差异”作为发挥主体性的主要方式,以自我作为坐标的纵向比较中获得优越感。但是这种发展“很快”(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被中断”,一方面是因为发展伦理使发展迅速进入了“意识到”的视域中,另一方面是因为西方国家百年的发展历程在中国三十多年里被高度压缩而引发了巨大的发展问题。尤其是以自我作为坐标的纵向比较获得的优越感在横向比较中获得的差距感中得到极大淡化,乃至于“扩大差异”成为发挥主体性的重要障碍。因此,“分配发展成果”在“有发展成果”还未完成使命就进到历史主题中。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回答如何同时解决“有发展成果”和“分配发展成果”的问题。这是中国发展研究的重要理论困境。发展成果的分配关系到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是规范和调节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重要方面,即发展对“我”的意义问题。改革开放创造了巨大的发展成果,但也造成了较大的贫富分化。这种日趋扩大的贫富分化正在消解人们对发展的信念,如何重树人民对发展的信念,是中国发展面临的主要现实困境。

德尼·古莱(Denis Goulet)认为,发展伦理学家应自觉地对发展目标、发展过程及其暗含的价值观做详尽的批判性解读,提出相应的发展伦理规范,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全面的“理论框架”把零碎的具体的发展伦理规范连贯起来。①古莱:《残酷的选择:发展理念与伦理价值》,高铦、高戈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年版,第11页。因此,当代中国的发展伦理应努力回答“谁为历史主题”以及建立系统发展价值规范的问题。同时,中国发展的理论和现实困境也预示着,中国发展已进入到一个吁求发展伦理出场的时代。共享是发展伦理的基本价值指向,是发展的基础和要义。把“有发展成果”和“分配发展成果”的历史主题之争纳入共享的框架中,在共享权利的逻辑中得到回答,从而把中国的发展实践推进到一个关注发展权利享有的历史阶段。

一、发展伦理出场的使命:好的发展与共享理念之生成

一定历史阶段的发展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根据一定的发展观所做出的选择,而发展观“是基于发展的评价标准而构成的在实践中作出顺序性选择与安排的关于发展的思想理论”②孙正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哲学发展的历史与逻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8年第9期,第12页。。因此,对任何现实中的发展评价可首先在它的发展观中展开,也可在发展观中得到某种程度的确证;而发展伦理本身就是关于什么是“好的发展”以及如何实现“好的发展”,可见,发展伦理表现出的范导性,既构成对现实发展批判的参照与依据,又对未来的发展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所以,发展伦理的出场是要突破中国发展的理论和现实困境,纠正发展中的异化倾向,从而实现“好的发展”。我们从发展伦理的基本问题出发,通过对发展、“好的发展”及其标准的评判和理解,探究“好的发展”与共享之间的关系,研究共享在发展伦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发展伦理的基本问题内含着共享理念。“人类在有限而脆弱的地球应当如何共同幸福生活”③林春逸:《发展伦理初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是发展伦理的最基本问题。该问题中的“共同”暗含成果的“共建”和风险的“共担”,同时也指向权利的“共享”。具体地说有两个基本指向:一方面指向手段或工具意义上的“如何生存”,即在发展的自然维度上,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如何把握“能做”和“应做”,以保证有限资源和脆弱环境的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共享;在发展的社会维度上,在处理人与社会或人与人关系时如何把握“公正”和“平等”,以保证共同生活的安全与稳定,实现人与他人的共享。另一方面,指向目的或价值意义上的“如何更好地生存”,即在发展的(个体)生活维度上,在处理人与自身关系时如何把握“物质”和“精神”间的关系,以保证人的多维度和谐发展,实现人与自身的共享。这里的“人”,既是个体意义上的“人”,也是共同体、类意义上的“人”。个体的“人”是行动的基本单位,共同体意义上的“人”是行动的基本方式,个体的“人”最终作为行动的目的,唯有“共同”的主旨(如共同创造、共同享有、共同担负等)才能联结起诸多意义上的“人”。可见,发展伦理的基本问题内含共享理念的完整要义,体现了共享理念的基本逻辑。

第二,衡量好的发展的标准体现了共享理念。有学者梳理总结了三种发展标准:“生产力标准”“社会进步标准”和“人的全面发展标准”,并把生产力标准视为“工具性”标准,把社会进步标准视为介于“工具性”与“目的性”价值标准之间的标准,把人的全面发展标准视为“最高目的性”价值标准。①吴灿新:《发展伦理与道德代价》,《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 1期,第103—104页。对这些标准的理解,我们可从自然(物质)、社会和人三个角度理解:一、生产力标准是发展的物质维度,它在发展标准的整个衡量系统中处于最低的、最基础的位置,是发展其他维度得以展开的历史前提;二、社会进步标准是发展的社会维度,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在历史逻辑上的均衡发展,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各种成果,并以社会整体的形式把自身置于历史进程中;三、人的全面发展标准是发展的主体维度,强调的是共同体中的个体在终极维度上的全面均衡发展,在发展标准整个系统中处于最高位置。同时,我们也看到,发展的至善指向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他的目的比如经济增长、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等都可以作为低阶层的目的或手段;而发展要达到至善就要取消异化,因为异化会把人所有的发展成果或者发展价值置于人的对立面。就像《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所刻画的一样,越是发展越是将自己置于自身对立面,从而越是贬低自己的价值。

第三,“好的发展”需要实现共享。古莱列举了发展的三种观点:(1)发展即经济增长。(2)发展=经济增长+社会变革。(3)发展强调价值观,强调“所有社会、所有团体和社会中的所有个人的质的改善”②古莱:《残酷的选择:发展理念与伦理价值》前言,高铦、高戈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 2—3页。。同时他认为:“发展就是提升一切个人和一切社会的全面人性”,“最大限度的生存、尊重和自由”①古莱:《残酷的选择:发展理念与伦理价值》,高铦、高戈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年版,第8页。的实现就是好的发展。在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看来,发展的第一要务就是扩展自由,“发展即实质自由(人们能够过自己愿意过的生活的‘可行能力)”②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1页。。阿瑟·刘易斯(Arthur Lewis)也提出,经济增长的好处不在于财富增加幸福,而在于增加了人们选择的范围。也就是说,支持经济增长的理由在于增长使人更有能力控制周遭环境,从而增加自己的自由、增加自己的选择能力和范围。马克思以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1972年版,第649页。是“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1972年版,第130页。。总之,任何一种意义上“好的发展”,无论是人性的提升、自由的拓展,还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都是以共享作为必要的实现方式。

第四,发展伦理的核心主张即分配正义直接提出了共享的伦理诉求。罗尔斯认为,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⑤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同时,罗尔斯在解读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时,认识到马克思持有这么一种观点,即“一种正义概念是否可以运用于特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取决于从该社会的历史使命来看,那种正义概念是否适应了现存的生产方式”⑥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3页。。也就是说,正义或者分配正义要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分配正义不能寄希望于某种“原初状态”的再现,而要试图完成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使命,适应这个条件下的生产方式。因此,共享作为现阶段分配正义的呈现方式,一方面以共建的前置逻辑联结了“有发展成果”,另一方面以共享的内在逻辑联结了“分配发展成果”,将两个问题同时纳入到共享的框架里,修正了“谁为历史主题”非此即彼式的问题设置方式。由此,共享是现阶段分配正义的最合理的呈现方式,有利于该阶段发展历史使命的完成。

因此,无论从发展的基本问题来看,还是从“好的发展”的内涵、标准和核心主张来看,共享都是实现“好的发展”的基本目的,是解决发展成果分配的共时性难题的必要路径。而“共享”(理念)之所以是当代发展伦理的核心,一方面是因为发展伦理本身暗含了共享的“应然性”要素,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当代中国的发展问题暗含了共享的“实然性”成分。因此,共享理念的生成是共享权利实现的意识准备,甚至可以说共享理念是共享权利的意识存在形态。

二、发展伦理出场的价值形态:共享权利之应然

要明确“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利”的具体内涵,必须首先厘清“发展成果是什么”“权利是什么”“共享的出发点是什么”这三个问题,而这也是发展伦理出场的价值形态之根本所在。首先,要解决“发展成果”包含什么内容。在发展伦理视野里,发展已不再是单涉经济议题,更是一个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多方面的综合性议题。相应地,发展成果是指包含一些物质性和精神性的价值的总和,包括政治成果、经济成果、文化成果、社会成果和生态成果等。其次,权利的内涵是什么。在发展伦理视野中的权利是完全意义上的权利,它不仅涉及权利,也涉及义务,即权利和义务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一方的权利,也体现为是他方的义务。因此,共享权利还存在共建义务,按照“贡献—权利—义务”的分配逻辑,共建先行。这意味着我们在倡导共享时,不仅要承担创造发展成果的共建义务,还要承担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这也是解决发展成果分配的共时性难题,在共享权利的“共建—共享—共担”的内在逻辑中得到了统一。再次,共享是什么意义或立场上的共享。“社会正义所要求的是有尊严的共享,即把共享提升为人民基本权利……承认补偿型共享合理性的共享。”①张贤明、邵薪运:《共享与正义:论有尊严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 1期,第42页。把共享从理念上的道德权利确定为一项制度中的法定权利,意味着它的应然与必然实现了统一。所谓“补偿”已不是需要承担道德压力的“施舍”,而是“实现人之尊严”的一种基本要求。

按照前面对三个问题的回答,我们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权利”划分为“经济发展成果共享权”“政治发展成果共享权”“文化发展成果共享权”“社会发展成果共享权”和“生态发展成果共享权”(以下简称为“经济共享权”“政治共享权”“文化共享权”“社会共享权”和“生态共享权”)。“好的发展”是要以“共享权利”为基点建构解决发展成果分配的共时性难题的框架,通过这些权利的实现和资源的共享来获得更有质量的发展。

第一,经济发展成果共享权。经济共享权是共享权利的核心,是实现其他共享权利的物质基础。对于经济共享权可从财富追求和财富分配的角度来理解。首先,从财富追求的角度来理解,这是经济共享权的逻辑起点。由于经济共享权的前提是追求财富的实现,而财富追求的伦理基础仍然是以发展伦理的核心理念作为基础,即以人为本。这里的“人”是作为群体或类型意义上讲的;同时,对个体而言,追求“取之有道”的财富,还有成果共建、风险共担的义务成分。其次,从财富分配的角度理解,这是经济共享权的逻辑终点。经济共享权的核心是财富分配的正义。财富分配的正义从手段上来讲,既与经济增长、收入分配方式等密切相关,也受其他领域的分配效应影响;就结果上来讲,不仅体现经济领域的正义,更彰显社会领域的正义。同时,经济共享权必然涉及“利益补偿”。它作为一种利益调节的救济机制,也是一种社会公正的补救机制,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必经阶段。可见,经济共享权作为共享权的核心,在逻辑起点上既是其他共享权利的出发点,在逻辑终点上又是其他共享权利的物质基础,它的内涵要比经济财富、物质利益丰富得多,是解决发展成果分配共时性难题的关键所在。

第二,政治发展成果共享权。政治共享权要解决两个优先性议题:一个是在政治上确立整个共享权利的合法性,另一个是明确政治领域发展成果的共享路径。首先,把共享权确立为一项人民的基本权利,本身就是政治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议题。它赋予每个公民能共享发展成果的合法性、正当性,涉及的是共享中“有尊严”的问题。如果无法在政治层面确立共享的应然地位,其他领域的共享权利将没有“权利”意味可言,也就失去进行共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其次,政治发展成果也是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果,其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每个公民对权利都能享有形式和实质上的平等性。而政治权利呈现出其自身的独立性和复杂性,即不可能通过所谓的补偿途径来解决。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明确了平等政治权利的优先性和不可补偿性。因此,政治领域发展成果的共享路径应是先“增量”后“存量”,优先保证政治发展成果的平等分配,然后以“增量”倒逼“存量”而实现“真正的”平等分配。但这种理想路径不可避免地会遭遇现实的政治博弈。由上而知,政治共享权是其他共享权之所以称得上权利的前提,也是其他共享权实现“有尊严”共享的基础,甚至可以说,没有政治共享权,其他领域的共享很有可能会沦为无由、无序、无法的状态,会危及整个发展成果。

第三,文化发展成果共享权。一般地,文化发展成果可分为“工具型文化成果”和“价值型文化成果”。它们对个体和社会有不同意义。工具型文化成果共享权的实现对经济的依附度较高,需要相应的文化体系及文化市场的支撑,也表现出较强的依附性、复制性和大众性。它的实现过程就是个体获取不同文化体验的过程,侧重对个体自身的工具意义。而价值型文化成果共享权表现出一种内在的义务倾向,因为价值型文化成果的共享关乎发展的价值理性的延展程度,关乎发展的精神维度。价值型文化尤其人们的价值观念在发展中起到很大作用,一种好的发展价值观念引导一种好的发展,能够实现外在的工具理性和内在的价值理性在发展维度上的完整呈现。价值型文化成果共享权并不意味着有了经济基础,有了一定的文化体系及文化市场就可以实现。在这个方面,它深刻地体现出了文化自身的独立性和特殊性,需要遵循文化发展的特有逻辑和自身规律。可见,文化共享权不仅是现有文化成果上的共享,更重要的是为发展提供“理念”指引,更是一项共建的义务。如果说其他共享权是在偏物质性的成果上实现共享,那么文化发展共享权就是在偏精神性的成果上实现共享。它的意义在于突破以往发展偏重物质维度的局限,纠偏马尔库塞所谓的“单向度的人”对个体发展的不良导向,实现文化共享权对其他共享权的价值指引。

第四,社会发展成果共享权。社会发展成果有两种类型:基础性的物质成果和发展性的能力建设成果。首先,在基础性的物质成果上,社会共享权被认为是经济共享权在社会领域的表现,是经济正义的延伸甚至归宿。每个社会个体其基本身份就是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因此,每个成员因其身份,就获得了对发展的第一份天然贡献,就应共享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基础性的物质成果的权利;相应地,每个社会成员也必须履行保证其他社会共同体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的义务。其次,在发展性的能力建设成果层面上,社会共享权最大的内涵还在于广泛参与社会建设、尤其通过参加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随着“单位制”逐渐退出历史,市场力量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上升,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之间的“旷野”(即社会领域)逐渐拓宽,这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机遇,这本身也是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成员应具有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被政府以及所谓的“社会精英”单独控制。同时,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建设的过程是社会成员本身参与能力发展的过程,这是对人的发展的历史需要的满足,同时也是社会共同体对成员的一种义务要求;这个过程是社会共同体自身发展的过程,对社会发展起到优化社会建设结构、强化社会建设能力的作用。可见,社会共享权是保证其他共享权得以实现的能力前提。

第五,生态发展成果共享权。生态发展成果具备两种形态:原始生态成果和经治理的生态成果。首先,相对于粗放式发展来讲,不破坏生态的发展本身就是发展生态,每个个体都能自然地共享这种原始生态成果,基本不存在所谓的分配问题。但对于绝大部分后发国家和地区来说,由于发展条件的限制,容易陷入生态发展成果分配的共时性困境。因此,按照生态共享权的逻辑,我们应确立原始生态成果本身就是生态发展成果的意识,并且这种发展成果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补偿性。确保原始生态成果、保证经济发展速度和生态发展质量的协调性就是对发展的贡献。这是“分配发展成果”的前提。其次,发展主义崇拜“物质生产力”,忽略 “自然生产力”,而后者在隐藏生态风险的现代社会中日益表现出与物质生产力的同等地位和重要性,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①刘森林:《重思发展——马克思发展理论的当代价值》,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1—85页。对于如何合理分配生态效益和生态责任、如何处理生态风险的积累问题也涉及生态共享权问题,由于生态要素跨区域的流动,生态治理也需要跨区域,而不同区域往往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这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在经治理的生态成果层面,生态共享权涉及“补偿问题”,即“以经济利益补偿生态利益”的问题。当下,资源、环境表现出它们的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生态发展成果共享权也显示出其独特的地位,关乎到其他共享权的可持续性以及共享质量的问题。

因此,发展伦理出场的重要使命就是要把发展实践从对物质的高度聚焦中抽离出来,把生活从物质的感觉主义中解放出来,找到时代的真正“出路”。而共享权利之应然是发展伦理在共享发展成果问题上出场的价值形态,契合了权利意识普遍凸显的伦理吁求,又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利”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完整地展现了人的发展全方位维度:经济共享权是物质维度,政治共享权是权利维度,文化共享权是价值维度,社会共享权是能力维度,生态共享权是质量维度。

三、发展伦理出场的实践路径:共享权利之实然

发展伦理的理念和实践应是高度统一的,发展伦理也应是具体的、实践的。从共享理念之生成到共享权利之应然再到共享权利之实然的过程,就是发展伦理在共享发展成果问题上出场的实践路径。只有从观念、制度和行为层面,把“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视为一种“人民基本权利”,把共享视为一种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必然要求,才有可能保障真正意义上的共享,从而实现“好的发展”。

首先,从价值观引导的路径为人民共享成果的权利提供伦理保障。从社会角度或整体意义上的“人”来讲,一方面价值观与制度体制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价值诉求应当成为制度构建和顶层设计的共识;另一方面制度也需要其背后的伦理文化资源进行价值型的系统支撑。道德或伦理是实现共享的理念基础和思想资源。作为社会发展中的人,要首先树立共建共享的发展价值观,从而才有可能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这是一种自觉性的道德义务和价值追求,同时个体还应有一种与自身享受的自由、秉持的能力相当的道德责任承担意识。因此,在观念层面,我们应该把共享权利作为一项伦理共识确定下来,把共享权利的内在伦理逻辑即“成果共建—成果共享—责任共担”作为发展权利的伦理范式确定下来,作为共享权利实现的理论保障。

其次,从制度设计层面为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权利提供政治保障。权利的公正分配从内容上讲,包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从形式上来讲,它在制度上得以体现。如罗尔斯所言社会制度是正义的“首要主题”,因为社会的主要制度关乎权利和义务、利益与责任的分配。马克思也认为,要以“制度变革”来实现发展成果的共享、达到人的全面发展,只不过这种制度变革是从资本主义制度到共产主义制度的根本性变革。①刘森林:《重思发展——马克思发展理论的当代价值》,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236页。因此,制度设计应按照“贡献—权利—义务”的分配逻辑,遵循发展伦理的共建、共享、共担的价值排序理念,确保制度达到天然的和人性的有机统一的“公正性”。对人民共享成果的权利进行法律层面的设计是制度设计的最佳选择。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体现,它本身是现代政治的发展成果。在这里它作为实现共享权的路径,体现出了法治在发展进程的基础性地位。而要使共享发展成果权从一项应然性权利走向实然性权利,根本路径是保证共享权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明晰的法律操作路径。国外在对共享权法律定位的问题有明显的历史印迹,如德国的共享权经历了福斯多夫的“作为自由权替代物的共享权”到福斯多夫修正的“作为自由权并列物的共享权”,再到德国主流认为的“作为平等权衍生物的共享权”。②罗英:《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共享权之定位》,《求索》2014年第 6期,第39—44页。它既说明了共享权有超越时代的价值,也说明共享权的位阶在逐渐下降。这值得我们思考。因此在宏观制度层面,我们应把共享权利作为一项明确的法律权利确定下来,而在哪个法律层面(宪法还是其他基本法),或许需要进一步讨论;在微观制度层面,应把共享权利细化成各项具体的历史的共享权。

最后,从个体和社会的行为层面为人民共享成果的权利提供实践保障。观念和制度层面的共享权利最终要落实到行为层面。这是共享权利实现的终点。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来讲,就是要保证社会行为的主体——政府发展理念的更新和发展能力的提高。最终共享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行为尤其是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的实践。从个体行为的角度来讲,主要是扩大社会全面参与,包括共建和共享。公共领域的社会治理需要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通过社会机制自行消解部分利益分配的矛盾,以减缓制度分配的压力。另外,实现“共享机会”的普遍化、“共享能力”的高效化,发展成果并不完全都由制度实现分配,社会领域在共建过程中逐步实现共享机会的均等、进而进一步提高共享能力。我们需要在社会行为和个体行为上实现共享权的合力。

发展伦理是人类走向发展善的实践理性,它在共享发展成果上实现完整意义的“出场”,最终会把我们引向分配正义的价值预期。“有发展成果”和“分配发展成果”谁为历史主题之争是发展伦理出场的历史背景。在这个背景下,分配正义作为一种存在的、自在的价值主张蕴含在发展伦理中。而分配正义以“共享”的呈现方式,契合了它的社会历史性,体现了它的伦理诉求,体现在发展伦理对分配正义的自觉关切和深刻关怀中。当然,共享虽然把“有发展成果”和“分配发展成果”的“谁为历史主题”之争消解在它的权利逻辑之中,但是应然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本身无法自行消解这个问题的争论。尤其在严峻的现实困境前,它还没有从内在的价值主张外溢为一种可见的实践成果。可以说分配正义是发展伦理最为核心的价值主张,而发展伦理在共享发展成果问题的“出场”,也是我们目前能体认到的这个历史阶段分配正义得以伸张的理想模式。总之,当前中国的发展正处于关键历史节点,人们开始重视发展的多重维度,追问发展对“我”的意义,这需要我们直接而深刻地回答发展成果分配的共时性难题。发展伦理在共享发展成果问题上的出场,为解决一系列发展的共时性难题提供了一种理论视角和方法创新,尤其是将“共享权利”建构成内含多种成果的综合性权利,使“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成为一种应对发展问题的一种可能性和建设性的回答,从而推动中国发展进入到关注共享发展成果权利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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