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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评析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海南大学民事权利总则

韩 仪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评析

韩 仪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100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文主要就是对这款条文作深入解读,分析当前的立法现状与不足,并提出建议。

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条;《保护指南》;《保护规定》

一、被保护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本条款首先明确了受到法律保护的信息的主体是个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法人的基本信息是需要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的,现实生活中也鲜少出现盗用法人信息的情形,因此此条款实际上正是承认了我国目前只认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二、明确了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一项民事权利

(一)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权

第一百一十条既没有把个人信息放到隐私权的范畴也没有放到财产权的范畴,而是把个人信息权单独放在民事权利一章加以保护,这说明制定者否认了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或者财产权保护的观点。关于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和财产权的关系,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个人信息所包涵的内容要远远超过隐私权,单纯的将个人信息算作隐私权的内容显然太片面;且个人信息仅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并不等同于财产权,显然立法者也认可了这种观点。

(二)个人信息权的诞生

正是因为隐私权无法涵盖个人信息的所有内容,而实践中无论是个人信息盗用频发还是人格权立法的发展都要求必须要对个人信息进行重点保护。此时,将个人信息单独确立为一项民事权利更能凸显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第一百一十条的第一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与规定了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的第一百零九条用语相同,我认为采用这样的表述实际上就是明确了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一项民事权利。

三、强调合法性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强调了在信息使用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循合法原则,这应当是信息使用过程中的首要原则和基础原则。

(一)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具体操作的立法现状

想要坚持合法原则,首先要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个人信息的单行立法,仅仅只有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称《保护指南》)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中对信息使用做出了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定,但是这样的两份文件由于位阶限制显然无法成为现实中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威法律依据。

(二)具体操作的立法不足

1.规定分散,适用范围小,位阶较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具体操作的规定散见在行业规范中,而各行业的规定也无法统一,还各有利弊;其次,《保护规定》虽较《保护指南》规则更加完善,但是仅仅适用于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具有广泛适用性;另外,这两份文件都只是部门规章,位阶不高,在审判中仅仅只能作为参照的内容,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也就是说,这两份文件在实际的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中几乎形同虚设。由此,我认为制定个人信息单行立法仍然是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最优方案。

2.没有考虑到现实中的例外情况。《保护指南》和《保护规定》中规定的一系列原则在实际中有一些例外情况出现。以个人同意原则为例,许多有正义感的网民会在微博等社交门户检举犯罪,警务人员还会利用网络帮助被拐的妇女儿童找到家人,这些情况下,一些个人信息通常未经授权就会被“晒”在网络。像这样利用网络以打击犯罪为目的的行为可以允许在非授权的情况下发布一些个人信息。当然,如果检举犯罪被证实是虚假检举,检举人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第一百一十条将个人信息保护以设立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方式写入《民法总则》是值得肯定的,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的同时也展现了我国打击个人信息泄露的决心。下一步我们还是应该出台个人信息的单行立法,对信息利用的各个环节的操作和责任救济等内容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加强对信息使用者的管理与监督,设置适当的举报奖惩机制,使《民法总则》的规定落到实处。

[1]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03):38-59.

[2]杨咏婕.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的民法典构建[J].人民论坛,2016(17):124-126.

[3]张素华.<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进步与不足[J].东方法学,2017(02):56-71.

D

A

2095-4379-(2017)17-0242-01

韩仪(1992-),女,汉族,安徽六安人,海南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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