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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审判机关利与弊中心主义

徐 泉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论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

徐 泉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审判中心主义作为现代法治国家认可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项原则对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构造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核心的领导地位。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欧美法系国家对于诉讼程序的改革都逐渐偏向于审判中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强调不应当局限于庭审阶段的改革,而应当通过对整个诉讼程序的改革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所以,我们就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进行讨论。

审判中心主义;法治;刑事诉讼程序;法庭审判

一、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

(一)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的历史发展阶段

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诸多学者普遍认可审判中心主义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中立性以及诉讼结果的公正性,维护司法权威,在修改过程中不断确立抗辩式审判模式,与我国过去的审理案件之前先阅读卷宗、抗辩双方当庭举证等形式上的审判方式——有的学者将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形容为“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模式。①应该首先正确的认识和研究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容,从而将其完全融入到刑事诉讼改革的全方位。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国际背景

西方国家的法官一直以来都是中立的裁判者,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有权进行合法性司法审查,并通过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的损害以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对侦查机关的行为主要是采取事前的批准。而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模式之下,两大法系都赋予了审判机关及法院一定的权力用以对公诉机关的检察行为进行合法性司法审查。这种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与欧美法系国家所强调的三权分立、权力分离是有相通之处的。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内涵

审判中心主义的关键在于:首先,从审判层面来看,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庭审判活动直接决定着特定公民的刑罚权,此环节涉及到对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以及对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这些行为都需要一个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起着中立地位的司法机关来裁决,并且这种裁决应当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受任何外部权力的压制,所以审判机关是最适合的司法机关;其次,从中心层面来看,意味着审判主义应当处于最重要的核心地位,其他的诉讼活动都应当作为审判活动的辅助程序。

三、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

(一)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优点

首先,我国确立的审判中心主义模式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理论依据。审判机关通过合理审判的方式以及作出公正的审判结果从而使得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司法公信力逐步提升。

其次,我国确立的审判主义中心模式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诉讼构造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方向。在我国诉讼模式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相互制约,这种三权分立的模式并没有体现出刑事诉讼整个过程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的出现充分的发挥了审判机关的职能,明确了三机关之间的职责分配,从根本上解决了诉讼职能混乱所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秩序混乱的现象。

最后,我国确立的审判中心主义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庭审职能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等诉讼行为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和诉讼过程的独立性,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为这一系列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不足和改进

我国的刑事诉讼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正处起步阶段,所以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侦查中心主义”模式可能在一段时期内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仍然会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会削弱审判机关的权威,使得检察机关不受审判机关的牵制,可能会导致国家公权的滥用,降低司法的公信力。这极易破坏刑事司法的稳定性已及使得庭审程序混乱,从而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因此确立的审判中心模式正是现代司法体制改革的进步表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弊病,使我国司法体制不断革新,刑事司法化不断强化。

[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24.

[1]周虔.我国审判主义改革的实质辨析[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

[2]章薇.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审判中心主义[J].法学研究,2005(5).

[3]吴一波.中德形式回避制度之比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5).

[4]陈卫东.形式审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6]胡锡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1.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8][美]戈尔丁.法律哲学[M].齐海滨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D925.2

A

2095-4379-(2017)36-0213-01

徐泉(1992-),女,汉族,山东青岛人,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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